主體
從法律編纂的主體看,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因為這是一項重要的立法活動,非特定的立法機關不得為之;又因為法律編纂的對象是法律部門,其目的是編制一部新的適用於全國的部門法典,所以實際上在我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編纂法律法典。從法律編纂的範圍看,它整理和加工的對象不是各種法律、法規,而是包括在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中的同屬一個法律部門的所有法律規範。法律編纂的結果是形成新的法典。
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於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可以說是法律編纂的結果。
從法律編纂的方法看,它是一種內部加工整理,即對於屬於同一法律部門的全部規範性法律檔案進行系統的審查、補充、修改和重新指定成一部新的系統化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內容
法律編纂包括三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刪除原有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中已經過時的或不適合的部分;第二,消除互相重疊和矛盾的部分;第三,增加新的條款和規範,填補法律空白。法律編纂作為一種立法活動,實際上是把調整一定範圍社會關係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成一個統一和協調的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