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商付款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和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承包商付款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契約中約定。

關於印發《河南省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建委(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分局: 現將《河南省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建設廳
河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市場主體行為,降低工程風險,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築業發展的意見》(豫政〔2006〕3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工程擔保: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按照工程類別逐步推廣執行。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
本辦法所稱的擔保有效期,是指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是指投標擔保、承包人履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
投標擔保可採用投標保證金或保證的方式。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支付擔保應採用保證的方式。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工程擔保的投保費用應當計入工程成本。投標人投標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投保費用應當納入投標報價參與競爭。
第五條 工程建設擔保活動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經過註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
同一擔保公司不得為同一建設契約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人履約擔保。
從事工程擔保的專業擔保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工程擔保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經濟、法律、工程技術等方面專業人材,具備對工程項目擔保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和處置能力;
專業擔保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專業擔保機構工程擔保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標準另行規定。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擔保活動的監督指導和推行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擔保活動的監督指導和推行工作。
第八條 實行工程擔保的項目,其保函或保證書等擔保文書是承發包契約檔案的組成部分。被擔保人應當自擔保契約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擔保契約作為雙方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契約的附屬檔案,按工程契約管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不予辦理工程承發包契約備案和施工許可。

第二章 投標擔保

第九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
第十條 投標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或保證金擔保方式,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自主選擇投標擔保方式。
第十一條 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人未提交投標擔保或提交的投標擔保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其投標檔案無效。
第十三條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契約中約定。投標有效期為從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評標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的30至180天。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回其投標檔案的;
(二)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中標人未按該工程的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與招標人簽訂契約的;
(三)在投標有效期內,中標人未按招標檔案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正在立案查處的。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和投標保函。

第三章 承包人履約擔保

第十五條 承包人履約擔保是指由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設契約約定義務的擔保,屬於一般保證。
第十六條 履約擔保的方式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做出規定或者在建設工程契約中約定。承包人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在契約中約定,契約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契約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的30至180天。
第十七條 承包人履約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保函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函擔保金額一般不低於契約價款的10%,採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項目,保函的擔保金額應不低於契約價款的15%。
(二)在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不履行契約而導致其履約保函金額被業主索賠提取後,承包人應在15日內向業主提交同等金額履約保函。否則,業主可重新發包,更換承包人。
(三)承包人在擔保有效期內未完成契約約定的全部義務的,應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延長原保函有效期或向業主提交新的履約保函。

第三章 承包人履約擔保

第十八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契約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應當採用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或擔保書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額度應與承包人或供應商提交的履約擔函額度相等。
第二十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擔保機構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契約價款的10%,且不得少於契約約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額度。
第二十一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契約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契約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結算款項(工程質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契約約定的分期付款段滾動進行,當一個階段的付款完成後自動轉為下一階段付款擔保,直至工程結算款全部付清。
第二十三條當業主不能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雙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協定。協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協定到期後業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業主不履行契約而導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額被全部提取後,業主應在15日內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否則,承包人有權停止施工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擔保

第二十五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是指擔保人為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契約的約定,向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支付各項費用和價款以及工資等款項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和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承包商付款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契約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自各項相關工程建設分包契約(主契約)約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後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八條 承包商不能按契約約定及時支付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建設工人工資等各項費用和價款的,由擔保人按照保函或擔保契約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章 索賠和爭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契約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簽約雙方的一方不履行契約或因違約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索賠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索賠事件發生後,索賠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被索賠方發出索賠通知;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自接到索賠通知和相關材料後,應在28日內對索賠內容進行核實並做出書面確認;
(三)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自接到索賠通知和相關材料後,28日內未予答覆或未提出進一步要求的,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四)索賠方可持擔保人出具的保函原件或擔保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書面確認的索賠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擔保的保證人進行索賠。
第三十條 在違約索賠過程中,由於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不履行監理職責對其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由當事人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簽約雙方對違約或者不履行契約的責任發生爭議時,可按契約約定的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申請契約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由於簽約雙方的一方不履行契約而導致契約解除時,不影響契約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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