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財政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財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河北省財政廳設20個內設機構。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財政廳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管理職責劃給省地方稅務局。
(三)將省國家稅務局對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職責劃入省財政廳。
(四)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嚴格征管,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五)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省以下財政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增強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大力減少、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承接財政部下放的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的財政體制改革,建立統一規範的省直管縣財政體制。
(六)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七)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職責,完善省與市縣、國家與地方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主要職責

(一)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省與市縣、國家與地方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預算、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財政預算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彙編全省年度預決算草案;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及省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承擔財政體制管理的責任。負責擬訂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研究提出設區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指導性意見,組織實施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完善地方轉移支付制度。
(五)承擔財政國庫管理的責任。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省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法規草案、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權稅目稅率調整、減免和地方稅收政策等重大事項的建議,對地方承擔出口退稅事務實施監管,監督檢查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編制管理職責。
(九)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社會發展支出、省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二)負責管理省政府的國內外債權、債務。執行國家外債管理的政策,擬訂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受省政府委託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財政、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三)負責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四)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管理河北省農業開發辦公室。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財政廳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機關文稿起草、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新聞、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全省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
(三)預算處(清理規範津貼補貼辦公室)。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本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省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承擔省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辦理中央對我省的轉移支付;彙編全省年度預算草案;負責中央代地方政府發債資金管理,負責政府債務的統計決算;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提出對設區市以下財政預算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承擔工商、地稅、質監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等系統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
(四)市縣財政處。
擬訂省對市、直管縣的財政管理體制;擬訂地方轉移支付制度並組織實施;辦理省對市、直管縣稅收返還和年終體制結算;提出對設區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性意見。
(五)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省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
(六)財政監督處。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對財政部門內部財經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行政政法處。
承擔省級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處。
承擔省級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
(九)社會保障處。
承擔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會同有關方面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農業處。
承擔省級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擬訂農村、農業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財政對農民各項直接補貼資金的督導、檢查和落實;指導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與農民負擔狀況監測和減輕農民負擔落實工作。
(十一)經濟建設處。
承擔省級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糧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參與擬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
(十二)涉外處(省對外財經交流辦公室)。
承擔省級涉外、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擬訂全省有關涉外的財政政策、制度;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監督資金的使用;負責全省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對外財經交流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及方案,承辦有關協調、聯絡和磋商工作。
(十三)企業處。
承擔省級國有資產、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擬訂地方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處。
承擔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的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覆。擬訂全省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
(十五)綜合處。
分析預測全省經濟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六)預算績效管理處。
研究提出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查省直部門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負責組織和監督省直部門預算績效的執行;負責對省級財政支出(含省級財政補助市縣支出)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提出績效問責和獎懲建議;負責績效評價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市、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十七)會計處。
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負責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撤銷等事項;組織實施國家的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八)條法處。
組織擬訂全省財稅立法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監督檢查財稅法規的執行;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十九)稅政處。
組織起草稅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研究提出中央授權稅目稅率調整、減免和地方稅收政策等重大事項的建議;對地方承擔的出口退稅事務實施監管;監督檢查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十)機關、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省直公務車輛編制管理辦公室)。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負責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管理;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編制管理。
河北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辦公室。負責起草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改革工作。承辦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河北省財政廳機關行政編制182名(含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農業開發辦公室主任兼任副廳長(不占財政廳廳級領導職數),處級領導職數64名(含省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辦公室領導職數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3名)。

其他事項

(一)稅政管理的職責分工。根據中央授權,河北省財政廳負責提出地方稅收立法建議,組織起草地方稅收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具體起草地方稅收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由河北省財政廳組織審議後與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共同上報和下發。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對地方稅收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河北省財政廳備案。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管理職責的劃轉工作,具體方案由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之前仍由河北省財政廳負責。
(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河北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河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直機關、直屬(部門管理)事業機構和省直部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接受河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組建“預算管理局”和“國庫支付局”兩個掛牌局。由兩位副廳長分別兼任預算管理局局長、國庫支付局局長。預算處、市縣財政處、預算績效管理處和預算編審中心處長(主任)兼任預算管理局副局長;國庫處、省級財政支付中心處長(主任)兼任國庫支付局副局長。上述調整,不增加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辦事指南

為了加強財政票據管理,強化源頭控制作用,進一步規範省級非稅收入征繳管理,配合非稅收入管理系統的使用,重新核發財政票據購領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財政票據購領證》(以下簡稱《購領證》)是單位購領財政票據的憑證。具有法人資格且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醫療單位,作為財政票據購領單位。單位財務部門在向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提出申請核發新版《購領證》時,須持以下證件、資料:
(一)機構設立和編制的批准檔案及複印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三)法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國務院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的檔案複印件。
(五)物價部門、財政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
(六)認真填寫《河北省財政票據購領證審批表》(附屬檔案1)並在表上加蓋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七)具備罰沒職能的單位還須提供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複印件以及法制辦核發的《罰沒許可證》原件和複印件。
(八)屬於醫療收費的單位還須提供衛生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和複印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省直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批覆、省直定點醫保資格證書和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九)屬於計量檢驗、產品質量檢驗等收費的單位,須提供有關部門核發的資格認定材料。
(十)社會團體須提供社團登記證書、學會(或協會)章程及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費標準複印件。
二、使用財政票據的單位如撤銷、分立、合併、轉制以及改變隸屬關係,或者取消、歸併、變更非稅收入項目和調整標準,應在15日內按有關規定持相關資料到省非稅收入管理局辦理《購領證》變更或註銷手續。同時對已撤銷單位使用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由單位登記造冊報省非稅收入管理局批准後核銷。
三、從2010年11月10日起核發新版《購領證》。財政票據交舊換新,舊版票據購領證同時作廢,換證工作於2010年11月底結束(具體時間安排見附屬檔案2)。
四、繳納重點項目建設資本金和再就業資金的單位需攜帶支票將本年度應繳款項一併交齊後,方可辦理換證手續。
附屬檔案:1、《河北省財政票據購領證審批表》
2、財政票據購領證分期分批換髮時間表

領導信息

高志立黨組書記、廳長
趙文海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李殿京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監察專員
高雲霄黨組成員、副廳長
杜彥卿黨組成員、副廳長
牛金祿黨組成員、副廳長
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分黨組書記
姚紹學黨組成員、省財政監督檢查局局長(副廳級)
徐聯中副巡視員
石樹鵬副巡視員
趙建國副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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