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和實施的情況; (六)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取得實際效果的情況。 (六)健全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體制和機制。

政府令〔2010〕第12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12號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已經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基本要求進行的督促檢查、考核評定及獎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對所屬行政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具體組織進行考核工作,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實行雙重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並聽取其上級管理部門的意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對其依法行政情況予以掌握,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上級管理部門。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客觀公正、公眾參與,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負總責,進行認真部署和督導。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情況;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和實施的情況;
(三)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情況;
(四)規範行政執法的情況;
(五)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情況;
(六)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取得實際效果的情況。
第八條 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考核內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和部門領導班子會議會前學法、法制講座、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等領導幹部學法制度。
(二)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擬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前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
(三)完善公務員錄用考試制度,將法律知識測試列入公務員錄用考試內容,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務員進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
(四)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舉辦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班,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第九條 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的考核內容:
(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出台有利於科學發展的立法項目,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
(二)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製度。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加大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力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建立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評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規章每隔5年、規範性檔案每隔2年清理一次。
(三)嚴格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許可權。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機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載體,及時更新政府網站發布的信息。
(四)完善和實施行政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積極接受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
(五)健全和落實領導幹部問責制度。明確問責主體和許可權、對象和事由、程式和方式。堅持有責必問。
(六)健全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建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推進依法行政領導機構,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導、監督考核。建立政府常務會議聽取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制度和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制度。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創建活動,培育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其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充分發揮其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
第十條 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考核內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式。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均組織聽證並採納合理意見。
(三)重大決策事項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會前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重大決策進行跟蹤反饋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作出是否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
第十一條 規範行政執法的考核內容:
(一)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統一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健全行政執法程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步驟、環節和時限,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各類行政執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明確適用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和方式,規範裁量權的行使。
(三)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定期清理、確認並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許可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明確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職責並向社會公布。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執法質量考核、執法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加強執法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組織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未通過考試的不予核發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持有垂直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並接受其執法監督。認真落實《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檔案,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考核內容:
(一)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調解制度,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
(二)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充實行政複議人員,確保行政複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審理。改進和最佳化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方式,提高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力。建立健全適應行政複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複議審理工作,進行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建立行政複議與信訪銜接機制。
(三)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積極應訴,按規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重大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主動出庭應訴。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書
第十三條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實際效果的考核內容:
(一)通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保障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幸福。
(二)發生下列情形的,影響對發生地方或者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實際效果的評價:
因違法行政引發惡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環境事故的;
因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違法作出決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十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級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確定的依法行政示範單位應當直接進行考核,也可選擇確定若干重點單位直接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採取日常掌握情況與年度集中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法制機構日常通過信息反饋、情況交流、督促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區域內考核對象依法行政情況。年度考核由法制機構制定考核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牽頭組織,請本級人民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參加,組成若干考核組,分別到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被考核單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評,並於每年12月底向負責考核的法制機構報送書面情況;
(二)考核組到被考核單位,採取召開座談會、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現場考察、走訪有關單位和人員、組織民主評議等方法進行考核;
(三)考核組對被考核單位依法行政情況作出評價,報告法制機構,由法制機構作出綜合評價,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四)向被考核單位反饋考核結果並予公布。
第十七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可採取百分制計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設定分值和評分及加分、減分標準。

第四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指標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省人民政府每年遴選若干個考核結果優秀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設先進單位”;遴選若干個工作部門和單位,授予“依法行政先進單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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