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文物旅遊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文物、旅遊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汶上縣文物、旅遊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標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對旅遊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擬訂汶上縣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文物科研工作,推動汶上縣文物科學技術進步;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制定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汶上縣旅遊形象的宣傳和推廣活動。 (三)負責管理汶上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協調汶上縣文物的保護、管理、搶救、發掘、徵集、鑑定、研究、利用等工作;負責文物出境展覽、宣傳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請報批工作。

一、概述

根據濟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4號)和《中共汶上縣委、汶上縣人民政府關於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汶委〔2010〕45號),設立汶上縣文物旅遊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二、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組織和指導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三、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文物、旅遊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汶上縣文物、旅遊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標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對旅遊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擬訂汶上縣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文物科研工作,推動汶上縣文物科學技術進步;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制定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汶上縣旅遊形象的宣傳和推廣活動。
(三)負責管理汶上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協調汶上縣文物的保護、管理、搶救、發掘、徵集、鑑定、研究、利用等工作;負責文物出境展覽、宣傳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請報批工作。
(四)負責汶上縣文物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負責重大文物違法突發事件和文物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管理文物專項經費。
(六)組織汶上縣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汶上縣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培育旅遊產業化發展,壯大市場主體;監測汶上縣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七)承擔規範汶上縣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與服務行為;依法管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組織擬訂汶上縣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旅遊市場執法和監察工作;指導汶上縣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汶上縣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八)積極推進汶上縣國際旅遊、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全面發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出國旅遊和赴港澳台旅遊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汶上縣旅遊人才規劃,加強旅遊從業人員崗位培訓;組織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物旅遊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信息、宣傳、信訪、保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

(二)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文物專項經費;負責單位財務收支、固定資產登記管理、財務檔案管理及門票銷售收入管理工作;及時清理暫存、暫付及各種往來結算款項,核對銀行存款數目,保證單位各項資金的安全與完整;負責編制單位預算、決算。

(三)旅遊規劃管理科

負責擬訂汶上縣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汶上縣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規劃、開發和保護,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承擔推進旅遊目的地建設工作;承擔汶上縣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及旅遊統計工作;承擔紅色旅遊有關工作;研究旅遊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對旅遊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汶上縣旅遊行業教育培訓、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擬訂汶上縣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內、國際及港澳台旅遊市場開發工作,組織開展汶上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工作;承擔汶上縣旅遊對外合作交流事務;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和線路的推廣活動,引導休閒度假;負責推動與其他省市旅遊部門、大型旅遊企業的國內旅遊業務交流工作;承擔旅遊新聞宣傳工作。

(四)文物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汶上縣文物保護的政策規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汶上縣的文物管理;負責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請報批工作;負責汶上縣文物的保護、搶救、發掘、徵集、鑑定、研究、利用和流通管理工作;指導汶上縣文物科學研究與技術工作;指導汶上縣文物、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館藏文物調取、借用許可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修繕許可工作;負責博物館的建設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汶上縣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行政處罰有關工作;負責旅遊市場和文物的執法和監察工作;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市場秩序,指導汶上縣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承擔旅遊標準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車船的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承擔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工作;協調假日旅遊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承擔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的有關審核、審批工作;擬訂文物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及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物安全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文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活動;負責重大文物違法突發事件和文物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汶上縣文物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使用情況;組織開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管理工作;依法監管社會流散文物。

五、其他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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