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股市黑嘴]

汪建中[股市黑嘴]

汪建中,中級經濟師,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曾做過中央電視台二套《中國證券》欄目特約嘉賓,撰寫《炒股看大勢》,曾被安徽電視台選為“資本市場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曾因推薦股票被譽為“股市名嘴”。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執行了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億元罰沒款。

基本信息

簡介

汪建中汪建中

汪建中,男,出生於1968年11月3日安徽安慶市懷寧縣人。大學學歷,中級經濟師,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央電視台二套《中國證券》欄目特約嘉賓,撰寫《炒股看大勢》目前正在主編“首放實戰系列叢書”第一部“首放板塊實戰技法”,被安徽電視台選為“資本市場的安徽七大名人”之一。在長期的證券市場研究中形成了獨樹一幟的實戰分析理論和投資理論,對證券市場運行有敏銳洞察力和較為精準的把握。開創性的在國內首開板塊實戰研究先河,在板塊、個股實戰機會研究方面處於國內諮詢機構領先水平,預測出了眾多的市場熱點和多次大的行情。

1989年,汪建中大學畢業後,在工行大興支行任信貸員。4年後,他考入國航財務公司,並開設了自己第一個股票賬戶。1998年-2001年,汪建中服務於北京中投策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001年8月,汪建中與前妻趙玉玲成立北京首放,初始註冊資本金為100萬元,並逐步成為股市名嘴。在2003年大熊市中,他曾屢創紅色星期一,終因操縱證券市場罪於2008年被查獲歸案。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他通過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38隻股票或權證,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著名的股評“名嘴”變成了“黑嘴”。

經歷

1989年至1998年,先後就職於中國工商銀行某分行和中國國際航空公司

1998年至2001年,服務於北京中投策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001年8月,汪建中註冊成立了北京首放,初始註冊資本金為100萬元,其中汪建中投資80萬元,持股比例為80%;趙玉玲投資20萬元,持股20%。

2002年10月,北京首放進行增資擴股,註冊資本金達到1000萬元,汪建中和趙玉玲分別出資800萬元和200萬元,持股比例維持不變

2008年10月23日,證監會開出包括有史以來最大罰金的一個行政處罰決定,宣布北京首放總經理汪建中因被認定操縱市場,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1.25億餘元,並處罰款1.25億餘元。這筆總額超過2.5億的罰沒款目前已上繳國庫。

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執行了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首放”)法人代表汪建中的2.5億元罰沒款。

慈善事跡

2007年1月份,汪建中捐200萬元給安徽省高河中學發展教育,並在08年2月份捐資360萬成立安徽建中教育發展基金會,來捐助貧困失學兒童。

股市操縱案

違法事實

汪建中汪建中

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調查發現,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投資諮詢業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際,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後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市場,並非法獲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他通過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38隻股票或權證,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汪建中為北京首放的大股東、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燦、汪小麗、段月雲、汪偉、何玉文、吳代祥、汪建祥、汪謙益等九人的身份證開立資金賬戶17個、銀行賬戶十個,並下掛以上述個人名義開立的股票賬戶進行股票、權證交易。上述賬戶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處置,汪建中為上述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間,北京首放向社會公眾發布諮詢報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證券網上發布名為“掘金報告”的諮詢報告,並提供給東方財富網、新浪網、搜狐網、全景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發布或刊載。在北京首放的諮詢報告發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買入諮詢報告推薦的證券,並在諮詢報告向社會公眾發布後賣出該種證券,實施了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
汪建中以上述方式買賣的證券包括“工商銀行”“交大博通”“中國聯通”“四川長虹”“*ST夏新”“深康佳A”“上海貝嶺”“士蘭微”“新疆天業”“重慶鋼鐵”“馬鋼CWB1”“武鋼CWB1”“長江電力”“馬鋼股份”“一汽夏利”“一汽轎車”“五糧液”“中國鋁業”“包頭鋁業”“金證股份”“北大荒”“中信銀行”“紅豆股份”“好當家”“中信證券”“中國石化”“華泰股份”“深發SFC2”“萬科A”“伊利CWB1”“申能股份”“皖通高速”“梅雁水電”“民生銀行”“三佳科技”“中海集運”“上港CWB1”和“吉林化纖”等38隻股票和權證。
以上買賣證券行為中,買入證券金額累計52.60億元,賣出金額累計53.86億元。根據統計,上述賬戶買賣證券行為合計55次,其中45次合計獲利1.50億元;十次合計虧損0.25億元,累計淨獲利1.25億元。

處罰結果

經過調查和審理,證監會認定汪建中、北京首放的上述交易操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關於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證監會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汪建中非法所得125757599.50元,並處以罰款125757599.50元。

同時,按照《證券法》第226條的規定,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鑒於汪建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決定對汪建中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立案

2011年3月21日,國內首例因市場操縱被提起民事賠償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立案。被告汪建中成為因市場操縱被提起民事賠償案的第一人。此案中,汪建中是否構成民事侵權以及如何確認民事損失在法律界引發爭議,案件也由此不同於一般證券民事賠償案而受到業界廣泛關注。

受審

2011年4月6日,股市“黑嘴”汪建中身穿囚衣站在了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的被告席上,其背後的旁聽席上有股民,也有證監會有關人員,還有來自全國的20餘家媒體。由於此案是中國證券市場第一起“操縱證券市場”案,備受市場和媒體關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堅稱,汪建中無視國家法律,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應以操縱證券市場罪追究汪的刑事責任。但汪建中的辯護律師高子程表示,公訴機關所出具的證據並不能證明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經過一整天的激辯,該案並未當庭宣判。6日晚上將近6點,審判長宣布,法庭將對此案進行評議,結果擇日另行宣布。

開庭審判

汪建中汪建中

汪建中案尚未宣判,2011年7月25日下午1點45分,另一股民狀告汪建中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股民王某在訴狀中稱,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簡稱首放公司)是有資質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汪建中是該公司控股股東、執行董事、經理。2007年至2008年5月29日期間,首放公司通過公司網站及東方財富(300059,股吧)網、新浪網、搜狐網、《證券時報》等發布“掘金報告”。在每次發布報告前,汪建中買入報告推薦的證券,並在報告發布後賣出該證券,為其自己獲取非法利益。

王某稱,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間,瀏覽“掘金報告”,陸續買入報告推薦的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股票,並聽信報告,一直持有萬科A,三隻股票虧損額總計101079.75元。而證監會處罰汪建中操縱的證券中,其中涉及中信銀行、中國石化和萬科A。因此,王某要求汪建中賠償自己的10萬餘元損失。

王某的代理人張遠忠律師表示,此前他已經收到對方的答辯意見,“可能是汪建中在看守所自己書寫,再委託律師遞交的。”
在這份答辯意見中,汪建中認為王某的證據中,提出的中國證監會認定首放公司和汪操縱中國石化、中信銀行、萬科A三隻股票的時間與實際認定時間不符。另外,除去證監會認定汪操縱的38隻股票、操縱次數55次外,首放公司其他時間推薦的股票均為合法業務,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應自擔。
汪在答辯意見中,還認為原告出示的證據,無法證明原告交易的這三隻股票與首放公司掘金報告有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宣判

2011年8月3日,汪建中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汪建中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125,757,599.5元。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汪建中在擔任首發公司負責人期間,於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間,用本人及親戚朋友的名義,開設多個證券賬戶,採用先買入低價股票,然後以公司名義在網站及上海證券報等媒介對外推薦該股票,人為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而當大量股民爭相購買該股票,致使股票價格高升時,汪建中本人及親戚朋友立即高價拋出,從中獲利。其中汪建中利用自己實際控制的9個賬戶,在買賣“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隻股票中,操縱證券市場55次,累計買入股票52.6億元,賣出53.8億元,非法獲利1.25億元。
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透露,據中國證監會統計,在首發公司推薦股票的內容發布後,38隻股票交易量整體上發生了較為明顯上漲,個股開盤價與當日均價明顯提高,集合競價成較量、開盤後1小時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長,當日換手率明顯上升,參與買入賬戶明顯增多,新增買入賬戶成倍增加。
庭審中,汪建中否認自己有罪,稱這是公司業務的一部分,是公司行為。其辯護人進行了無罪辯護,提出汪建中個人通過短線交易模式買賣證券的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且其行為未達到法定的追訴標準。雖然被證監會認定為違法,但未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程度。
但是法院認為,經查指控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按照當時使用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溯標準的規定,操縱證券價格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進行追究,屬於情節嚴重。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55次,獲利1.25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另外,首發公司對外發布的股評和“薦股”是汪建中的個人意志,非法利益也是其個人占有。其公司職員與分析師的證言均能證實,股評分析中推薦股票的內容是汪建中個人提供和決定的。汪建中的辯解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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