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

為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規定,2012年4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以環辦〔2012〕57號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該《指南》分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監察工作依據、現場檢查一般方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準備工作、例行檢查、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情形判別、廢水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數據採集傳輸儀器重點檢查、監察報告11部分。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的通知
環辦〔201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為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的規定,我部組織編制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現印發你們,作為現場監督檢查的參考依據。
附屬檔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

(環境保護部,2012年3月)

前 言

本指南介紹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內容和方法,適用於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實施的現場監督檢查工作。
本指南為首次發布。
本指南起草單位為環保部西北環保督查中心、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榆林市環境保護局。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組織制訂。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 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2.1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線上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器、儀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2.2 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廢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學需氧量(CODCr)自動監測儀、總有機碳(TOC)水質自動分析儀、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監測儀、流量監測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以及pH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重金屬自動分析儀、水質自動分瓶採樣器等設施。
2.3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
指連續監控、監測煙氣中顆粒物和(或)氣態污染物及煙氣排放參數的設施。一般由採樣、監測、數據採集與處理子系統組成。
採樣系統:採集、輸送煙氣或使煙氣與測試系統隔離。
監測系統:測定煙氣中顆粒物、氣態污染物濃度、含氧量和煙氣溫度、壓力、流量或流速等參數。
數據採集與處理系統:採集並處理數據,生成圖譜、報表,具有控制、自動操作功能。
2.4 例行檢查
指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基本情況和整體運行狀況的一般性檢查。
2.5 重點檢查
指針對例行檢查中涉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情形,為確定違法事實和有關方面責任,對該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的深入檢查。
2.6 不正常運行
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工作,不能真實反映污染源排放情況。
2.7 弄虛作假
指故意違反或不執行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和技術要求,擅自改變自動監控設施的硬體、軟體和工作方式,以及採取影響自動監控數據真實性的其他手段,導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
2.8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備案
指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向有管轄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備案。

3 監察工作依據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指南。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HJ477《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監測)數據採集傳輸儀技術要求》
HJ 494《水質採樣技術指導》
HJ 606《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範
HJ/T 15《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超音波明渠污水流量計
HJ/T 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T 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101《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
HJ/T 104《總有機碳(TOC)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
HJ/T 191《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線上監測儀技術要求》
HJ/T212《污染源線上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 353 《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範》
HJ/T 354 《水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
HJ/T 355 《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
HJ/T 356 《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範》
HJ/T 367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電磁管道流量計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77 《化學需氧量水質自動線上監測儀技術要求》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3號)
《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1996〕470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污染源監控現場端建設規範(暫行)》(環發〔2008〕25號)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環發〔2009〕88號)
《環境行政處罰文書製作指南》(環辦〔2010〕51號)

4 現場檢查一般方法

(1)查:查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資料、記錄和歷史監測數據,了解該自動監控設施基本情況;
(2)看:觀察採樣管路、儀器設備運行狀況、安裝位置、現場數據等;
(3)測:現場監測或視情委託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採樣分析;
(4)聽:約見企業或運行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聽取自動監控設施基本情況及運行情況陳述;
(5)問:詢問安裝、調試、運行、驗收、整改、故障、隱患、數據有效性審核等,必要時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書面材料;
(6)錄:填寫《環境行政處罰文書製作指南》規定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以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例行檢查表、重點檢查表(見附錄A~附錄J),並收集影音資料等。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流程圖,參見附錄K。

5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準備工作

5.1 信息資料的收集
現場檢查人員可通過以下途徑收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信息:
(1)排污申報登記;
(2)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竣工驗收;
(4)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備案;
(5)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質控計畫;
(6)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
(7)環保部門監控中心對重點污染源的自動監控;
(8)民眾舉報、信訪、12369環保熱線、上級指示、媒體報導、其他機構轉辦等信息。
5.2 現場檢查裝備配置
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內容,現場檢查人員可配置:
(1)現場採樣設備;
(2)質控標準樣品;
(3)錄音、照相、攝像器材;
(4)其他。
5.3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要求
依據HJ 606,現場檢查應由兩名及以上現場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熟練運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裝備。

6 例行檢查

6.1 排污口檢查
檢查排污口設定是否符合《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的規定,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要求;是否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竣工驗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一致(以下簡稱“驗收、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
6.2 採樣點位檢查
6.2.1 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採樣點位檢查
檢查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採樣點設定是否符合HJ/T 353和HJ 494的相關規定。其採樣位置是否位於渠道計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採樣口采水的前端設在下流的方向;測量合流排水時,在合流後充分混合的場所采水。
6.2.2 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設施採樣點位檢查
檢查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設施採樣點設定是否符合HJ/T 75、GB/T 16157和《污染源監控現場端建設規範(暫行)》的相關規定。
(1)採樣點位是否選擇在垂直管段和煙道負壓區域。
(2)採樣點位是否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對於顆粒物CEMS,是否設定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遊方向不小於4倍煙道直徑,以及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2倍煙道直徑處;對於氣態污染物CEMS,是否設定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遊方向不小於2倍煙道直徑,以及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不小於0.5倍煙道直徑處。如不在以上位置時,應儘可能選擇在氣流穩定的斷面,且採樣點位前直管段的長度應大於後直管段的長度。
(3)若一個固定污染源排氣先通過多個煙道後進入該固定污染源的總排氣管時,採樣點位是否設定在該固定污染源的總排氣管上。
6.3 監測站房檢查
監測站房是否有空調、不間斷電源、滅火設備、給排水設施。各項環境條件滿足儀器設備正常工作的要求。
6.4 擅自拆除、閒置、關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情況檢查
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拆除、閒置和關閉停運。
6.5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變更情況檢查
6.5.1 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其輔助設備類型、型號、位置、數量等是否與驗收、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檢查被監控的污染源排污口、排污情況是否發生變化。
6.5.2 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採樣點,檢查其位置是否與驗收、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
6.6 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檢查
6.6.1 工作狀況
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各組成部分是否處於完好狀態,正常運轉。分析儀器產生的含有危險廢物的廢液是否有專門收集裝置。
6.6.2 數據傳輸及存儲
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及存儲是否符合HJ/T 75、HJ/T 354和HJ 477的相關規定。
(1)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並傳輸數據;
(2)檢查分析儀器數據、數采儀數據、監控中心數據是否一致;
(3)檢查歷史數據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6.6.3 運行維護記錄和校驗記錄檢查
檢查廢水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是否符合HJ/T 355的有關規定,檢查廢氣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是否符合HJ/T 75的有關規定。檢查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記錄,主要包括停運、故障及其處理、耗材更換和校驗記錄等。
6.6.4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
查閱近期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按照HJ/T 356和HJ/T 75的相關規定檢查自動監測數據是否通過有效性審核;如果未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則重點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6.6.5 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參數檢查
檢查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參數是否與驗收、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
6.7 資質檢查
6.7.1 社會化運行單位
檢查社會化運行單位是否符合《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否具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資質,查看其資質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按資質規定從事運行活動。
6.7.2 人員
檢查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化驗分析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6.7.3 儀器設備
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且在有效期內。
(1)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出具的產品適用性檢測合格報告;
(2)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
儀器設備的名稱、型號是否與上述各類證書相符合。
6.8 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檢查
檢查企業生產負荷及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與自動監控設施顯示數據變化的相關性,特別是其變化趨勢是否符合邏輯。

7 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情形判別

7.1 數據異常
7.1.1 長期無正當理由無自動監控數據。
7.1.2 自動監控數據長期在儀器分析方法檢出限上下波動。
7.1.3 自動監控數據變化幅度長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動。
7.1.4 自動監控數據變化幅度長期在量程2%以內波動。
7.1.5 監督性監測數值與同時段自動監控數值的誤差超過HJ/T 354及HJ/T 75規定的比對監測指標範圍。
7.1.6 分析儀器、數采儀、監控中心之間數據異常。
7.1.6.1 分析儀器數據與數采儀數據偏差大於1%。
7.1.6.2 數采儀數據與監控中心數據偏差大於1%。
7.1.7 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異常。
企業生產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變化,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未及時回響或變化趨勢不符合邏輯。
7.1.8 其他不符合邏輯的數據變化情形。
7.2 儀器參數設定異常
7.2.1 儀器量程設定過大。
7.2.2 實際監測條件發生變化,儀器參數未相應調整或變化調整未進行登記備案。
7.2.3 自動監控數據換算公式與有關國家技術規定不一致。
7.2.4 標準曲線發生改變未進行登記備案。
7.3 自動監控設施狀態異常
7.3.1 部分擅自停運或閒置。
7.3.2 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未進行登記備案。
7.3.3 自動監控設施硬體、軟體發生變化未進行登記備案。
發現存在上述異常情況時,應將該自動監控設施列入重點檢查對象。由現場監督檢查部門會同環境監測及其它相關職能部門,必要時可邀請儀器設備和污染治理專業人員參加,成立專門檢查組,對該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實施重點檢查。

8 廢水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

8.1 廢水採樣系統
(1)檢查採樣點與分析儀器連線,是否正常聯通,無給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檢查反衝洗管路,不存在對採集水樣的稀釋現象;
不正常運行情形判別:存在給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反衝洗水存在對採集水樣的稀釋現象。
(2)檢查水樣預處理裝置是否與驗收、登記備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應無過度處理現象。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預處理裝置與驗收、登記備案或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不一致;
b、存在過度處理現象。
8.2 化學需氧量(CODCr)自動監測儀
檢查儀器是否符合HJ/T 399和HJ/T 377的相關規定。
8.2.1 水樣採集單元
取樣管路位置應正確,管路應暢通;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啟動儀器後取樣泵無水樣進入管路;
b、取樣管路存在旁路;
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乾涸(污水間歇性排放除外)、鏽蝕。
8.2.2 試劑單元
儀器各試劑瓶內,試劑量能保證運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記備案的使用有效期內。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試劑瓶內無試劑,試劑管未插入試劑液位下;
b、試劑超過使用期限;
c、實際使用的試劑的種類、濃度與登記備案不相符。
8.2.3 消解單元
消解單元應能實現試劑的快速加熱,並保持恆溫消解控制。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加熱消解溫度不符合產品說明書要求,或超出登記備案的範圍;加熱回流溶液不處於沸騰狀態;
b、消解瓶在非工作狀態(未進行消解反應)時,瓶內有結晶、沉澱;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現象;
d、消解時間密閉消解小於15min或與登記備案不符。
8.2.4 操作單元
儀器啟動後,能夠正常運轉,添加試劑和水樣,並排出廢液。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儀器啟動後電機不轉動;
b、儀器內部連線線路有鬆動脫落現象,連線管路有滲液、滴漏、漏氣現象;
c、儀器啟動後內部樣品管路和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
d、儀器顯示故障或報警信號。
8.2.5 測量單元
採用分光光度法測定的,比色池表面無遮擋光路的污物;採用電極法測定的,電極表面無污物,且應能自動清洗電極。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比色池表面有遮擋光路的污物;
b、電極表面玷污。
8.3 總有機碳(TOC)分析儀
檢查儀器是否符合HJ/T 104的有關規定。
8.3.1 水樣採集單元
取樣管路位置應正確,管路應暢通;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啟動儀器後取樣泵無水樣進入管路;
b、取樣管路存在旁路;
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乾涸(污水間歇性排放除外)、鏽蝕。
8.3.2 試劑單元
儀器各試劑瓶內,試劑量能保證運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記備案的使用有效期內。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試劑瓶內無試劑,試劑管未插入試劑液位下;
b、試劑超過使用期限;
c、實際使用的試劑的種類、濃度與登記備案不相符。
8.3.3 分析單元
(1)載氣採用空氣或氮氣,氮氣純度在99.99%以上。載氣減壓閥壓力正常或在登記備案範圍(一般高於0.25Mpa),載氣流量正常或在登記備案範圍(一般在150~180mL/min範圍)。採用空氣為載氣,應有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氣精製裝置且在有效期內,採用氮氣為載氣,在供給器和氧化反應器之間應設定氧氣混入裝置。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載氣減壓閥壓力過低,載氣流量過低,或超過登記備案的範圍;
b、供給器和氧化反應器之間無滲氧管等氧氣混入裝置,或氧氣混入裝置無效;
c、採用空氣為載氣時,缺少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氣精製裝置或失效;
d、進樣注射器柱頭有漏液或滲液現象;
e、內部氣路有漏氣現象。
(2)乾式氧化反應器燃燒管溫度應符合正常工作要求(一般在680~1000℃範圍),或在登記備案的範圍內。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 乾式氧化反應器燃燒管溫度過低超過登記備案範圍。
b、 燃燒器內催化劑發白、破碎或外觀與備案不一致。
(3)氣液分離器應處於正常狀態。氣液分離器中冷凝器溫度應低於露點溫度。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 冷凝器溫度高於5℃,或超過登記備案範圍;
b、 冷凝器排水瓶內無水。
8.3.4 操作單元
儀器啟動後,能夠正常運轉,添加試劑和水樣,並排出廢液。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儀器啟動後電機不轉動;
b、儀器內部連線線路有鬆動脫落現象,連線管路有滲液、滴漏現象;
c、儀器啟動後內部樣品管路和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
d、儀器顯示故障或報警信號。
8.4 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監測儀
檢查儀器是否符合HJ/T 191的相關規定。
8.4.1 水樣採集單元
取樣管路位置應正確,管路應暢通;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啟動儀器後取樣泵無水樣進入管路;
b、取樣管路存在旁路;
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乾涸(污水間歇性排放除外)、鏽蝕。
8.4.2 操作單元
(1)儀器啟動後,能夠正常運轉,添加試劑和水樣,並排出廢液。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儀器啟動後電機不轉動;
b、儀器內部連線線路有鬆動脫落現象,連線管路有滲液、滴漏現象;
c、儀器啟動後內部樣品管路和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
d、儀器顯示故障或報警信號。
(2)儀器光吸收係數與化學需氧量相關性等參數設定情況應與登記備案一致。
(3)吸收池應具有自動清洗功能,能自動清除附著在吸收池表面上遮擋光路的污物。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吸收池不具備自清洗功能;
b、吸收池表面上有遮擋光路的污物。
8.5 氨氮水質自動監測儀
檢查儀器是否符合HJ/T 101的有關要求。
8.5.1 水樣採集單元
取樣管路位置應正確,管路應暢通;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啟動儀器後取樣泵無水樣進入管路;
b、取樣管路存在旁路;
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乾涸(污水間歇性排放除外)、鏽蝕。
8.5.2 試劑單元
儀器各試劑瓶內,試劑量能保證運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記備案的使用有效期內。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試劑瓶內無試劑,試劑管未插入試劑液位下;
b、試劑超過使用期限;
c、實際使用的試劑的種類、濃度與登記備案不相符。
8.5.3 操作單元
儀器啟動後,能夠正常運轉,添加試劑和水樣,並排出廢液。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儀器啟動後電機不轉動;
b、儀器內部連線線路有鬆動脫落現象,連線管路有滲液、滴漏現象;
c、儀器啟動後內部樣品管路和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
d、儀器顯示故障或報警信號。
8.5.4 測量單元
採用分光光度法測定的,比色池表面無遮擋光路的污物。採用電極法測定的,電極表面無污物,且能夠自動清洗電極。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比色池表面有遮擋光路的污物;
b、電極表面玷污。
8.6 重金屬自動監測儀
8.6.1 水樣採集單元
取樣管路位置應正確,管路應暢通;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啟動儀器後取樣泵無水樣進入管路;
b、取樣管路存在旁通;
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乾涸(污水間歇性排放除外)、鏽蝕。
8.6.2 試劑單元
儀器各試劑瓶內試劑量能保證運行一周以上,且在登記備案的使用有效期內。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試劑瓶內無試劑,試劑管未插入試劑液位下;
b、試劑超過使用期限;
c、實際使用的試劑的種類、濃度與登記備案不相符。
8.6.3 消解單元
有消解單元的,能夠實現試劑的快速加熱,並保持恆溫消解。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加熱消解溫度及消解時間超過登記備案的範圍;
b、消解瓶在非工作狀態(未進行消解反應時),瓶內有結晶、沉澱;
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現象。
8.6.4 操作單元
儀器啟動後,能夠正常運轉,添加試劑和水樣,並排出廢液。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儀器啟動後電機不轉動;
b、儀器內部連線線路有鬆動脫落現象,連線管路有滲液、滴漏現象;
c、儀器啟動後內部樣品管路和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
d、儀器顯示故障或報警信號。
8.6.5 測量單元
採用分光光度法測定的,比色池表面無遮擋光路的污物。採用電極法測定的,電極表面無污物。且能夠自動清洗電極或比色系統。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比色池表面有遮擋光路的污物;
b、電極表面玷污。
8.7 流量計
檢查流量計是否符合HJ/T 15或HJ/T 367的相關規定。
8.7.1 參數設定
(1)堰槽種類、堰槽規格、轉換係數等參數設定情況應與驗收、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適用於超音波明渠流量計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堰槽種類、堰槽規格、轉換係數等參數設定與驗收、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不一致。
(2)管道管徑、轉換係數等參數設定應與驗收、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適用於超音波及電磁管道流量計)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管徑、轉換係數等參數設定與驗收、登記備案、最近一次有效性審核不一致。
8.7.2 測量單元
(1)液位測量應準確。被測量介質表面無泡沫、雜物(適用於超音波明渠流量計)。超音波流量計探頭應安裝在相應堰槽規定的點位。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測量液位後按照登記備案的參數折算為流量,該流量與儀器顯示流量的差值超過儀器說明書流量精度的要求。
(2)非金屬管道安裝的變送器接地正常。(適用於電磁管道流量計)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變送器接地開路腐蝕、開裂或斷裂。
(3)流量計周邊應無電磁干擾。(適用於電磁管道流量計)
8.8 校準和校驗檢查
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頻次應當按照HJ/T 355的相關要求,每48小時自動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際水樣比對試驗和質控樣試驗。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零點、量程校準和比對的頻次不符合HJ/T 355的相關要求;
b、現場採用零點校準液和量程校準液試驗,零點和量程漂移不符合HJ/T 355的相關要求;
c、現場採用質控樣試驗,質控樣測定結果與標準值的相對誤差大於10%。

9 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

檢查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控設施是否符合HJ/T 75、HJ/T 76和HJ/T 373的有關規定。
9.1 採樣單元
9.1.1 加熱採樣探頭內部及濾芯無玷污和堵塞現象,其過濾器加熱溫度符合儀器說明書要求(通常為120℃以上)。(針對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採樣探頭內部及濾芯玷污和堵塞,其過濾器加熱溫度不符合儀器說明書要求。
9.1.2 採樣伴熱管的長度不宜過長(通常在76m以內),且其走向向下傾斜度大於5°,管路無低凹或凸起,伴熱管溫度通常大於120℃。(針對直接抽取法)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目測加熱導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顯U型管段;
b、管線存在紐結、纏繞或斷裂的現象;
c、伴熱管溫度過低。
9.1.3 反吹系統正常工作,反吹氣壓縮機正常工作。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反吹周期、反吹時間、空壓機表頭壓力不符合儀器說明書要求。
9.1.4 稀釋單元應工作正常。(針對稀釋抽取法)
稀釋比恆定,其數值與登記備案一致。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稀釋氣流量及樣品氣流量不穩定,或與登記備案不一致;
b、稀釋氣過濾、除水裝置或耗材故障、失效、純度不夠,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達不到淨化要求。
9.1.5 氣水分離器工作正常
冷凝器出口器溫度應低於露點或與登記備案一致,濾芯應保持乾燥狀態,不變色。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 氣水分離器冷凝器溫度高於5℃或與登記備案不一致;
b、 長時間無水排出;
c、 乾燥器濾芯變色。
9.2 分析單元(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
9.2.1 顆粒物過濾器乾淨。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顆粒物過濾器骯髒、積灰影響正常採樣。
9.2.2 紅外法及化學發光法的NO2轉換器工作正常,其溫度與登記備案一致。
9.2.3 儀器內部管路連線緊固,管壁無積灰及冷凝水。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儀器內部管路連線鬆動,管壁存在積灰及冷凝水。
9.3 分析單元(顆粒物)
9.3.1 觀察吹掃系統電機,能正常工作。
9.3.2 隔離煙氣與光學探頭的玻璃視窗清潔,儀器光路準直。
9.3.3 觀察吹掃系統的管道,連線正常。
9.3.4 吹掃風機的淨化風濾芯應清潔。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吹掃系統電機出現異常噪聲、震動;
b、隔離煙氣與光學探頭的玻璃視窗表面積塵,儀器光路偏離;
c、吹掃系統的管道有裂縫,連線鬆動;
d、吹掃風機的淨化風濾芯積灰。
9.4 分析單元(煙氣參數)
9.4.1 皮托管應無變形,並與氣流方向垂直,緊固法蘭無鬆動。
9.4.2 熱敏溫度計安裝位置有效,固定無鬆動,其表面應無積灰。
9.4.3 過量空氣係數、皮托管係數K 值、煙道截面積、速度場係數應與登記備案一致。
9.4.4 廢氣排放量、氣態污染物濃度等換算符合HJ/T 397的有關要求。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皮托管變形、堵塞,與煙道氣流方向偏離,不垂直;
b、熱敏溫度計安裝位置無效,固定鬆動,其表面有腐蝕情況,有積灰;
c、空氣過量係數、皮托管係數K 值、煙道截面積與登記備案不一致;
d、煙氣參數轉換為標準要求的數據未按HJ/T 397進行計算;
e、廢氣排放量、氣態污染物濃度等換算不符合HJ/T 397的有關要求。
9.5 校準和校驗檢查
固定污染源煙氣CEMS運行過程中應當按照HJ/T 75的有關規定,開展定期校準和定期校驗。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零點和跨度校準頻次和校驗頻次達不到HJ/T 75的有關要求;
b、現場通入零氣和標準氣體測試,零點漂移和跨度漂移符合HJ/T 75規定的失控指標;
c、現場通入標準氣體測試,準確度不符合HJ/T 75規定的參比方法驗收技術指標要求。

10 數據採集傳輸儀器重點檢查

檢查數據採集儀是否符合HJ 477和HJ/T 212的有關規定。
10.1 儀器參數檢查
自動監控儀器和數據採集傳輸儀器中數據採集參數設定應一致;參數設定與驗收、登記備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傳輸模擬信號的需校對量程)
不正常情形判別:
存在數據採集參數高限設定過低或低限設定過高情況;參數設定與驗收、登記備案或上一次有效性審核不一致。
10.2 線路連線檢查
自動監控儀器與數據採集傳輸儀器間的數據線路正常連線。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a、數據採集傳輸儀與自動監控儀器間加裝有不明的數據處理設備(如可程式控制器)或信號處理設備(如濾波器等限制電流波動範圍的設備);
b、數據採集傳輸儀器與通信設備(數據機、無線發射器、光纖通訊設備)之間連線其他不明設備。
c、自動監控設施停止工作後,數據採集傳輸儀仍產生並自動傳送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數據。
10.3 數據傳輸檢查
上位機與數據採集單元採集的實時數值應一致。
不正常運行情形包括(不限於)以下情況:
加裝軟體限制數據大小和調整數據。

11 監察報告

現場監察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重點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情況、運行情況和維護情況等方面做出結論,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並附相關文字材料及視聽資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1.1 基本信息
見附錄A,包括:
a、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社會化運行單位基本情況;
b、污水排污口基本情況、廢氣排污口基本情況;
c、廢水自動監控設施基本情況、廢水自動監控設施基本情況。
11.2 現場監察情況
見附錄A、B、C、D、E、F、G、H、I、J。
11.3 處理建議
對不正常運行情形綜合分析,判斷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的,應依法提出環境違法行為處理或處罰建議,報其所屬環境監察機構或者其他受委託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按照相關程式進行處理或處罰;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建議其所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要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機關處理。
附錄A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例行檢查表(略)
附錄B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採樣單元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C 化學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D 總有機碳(TOC)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E 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監測儀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F 氨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G 重金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H 流量計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I 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控設施CEMS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J 數據採集傳輸儀器重點檢查表(略)
附錄K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流程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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