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養老險轉續辦法

“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在我省參保的人員,其個人賬戶轉移規模按照我省規定的記賬比例轉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為11%。 省內轉接的統籌基金“單位繳費”轉12%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轉移的基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後按我省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以及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總和12%計算的統籌基金。 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人員,流動到非戶籍地就業參保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保留在原參保地,並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在非戶籍地首次參保的,參保地也應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概述

江蘇養老險轉續辦法是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在《暫行辦法》基礎上,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即將在各地實施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這意味著,養老保險這張“地方糧票”可在全國“通吃”,參保人員“不論在哪乾,養老保險接著算”。
2009年底,國務院通過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即從2010年1月1日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跳槽到外省工作時,不但可以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還能將單位繳費總和的12%轉走,繳費年限互認。

跨省轉移的個人賬戶

江蘇省轉移比例比國家規定的高
往常,江蘇勞動者跳槽到外省工作,或者外省人才來江蘇就業,養老保險關係無法跟著走,對其個人來說最佳的選擇就是,在原來的地方把個人賬戶里為數不多的錢取出來,然後“退保”,到新地方重新參保,養老保險成了“零存整取”的“存摺”,經常導致參保人員因繳費年限受制,退休後無法享受應有待遇。
江蘇省新出台的《實施意見》提供了解決之道。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可隨同轉移。《實施意見》規定,我省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就業參保的,轉移兩部分,一是統籌基金,二是個人賬戶。這裡所指的“個人賬戶”,即1998年1月1日前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及1998年1月1日後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在我省參保的人員,其個人賬戶轉移規模按照我省規定的記賬比例轉移,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為12%,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為11%。轉移比例要比國家規定的多。”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從1998年1月1日起,國家將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為11%,2006年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8%;而我省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為12%計入,在1998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為11%;從2006年7月1日起,為做實個人賬戶,我省開始以8%計入。即1998年上半年的,比國家多1%;2006年上半年的,比國家多3%。
在外地工作,但戶籍還是我省的男性參保人年滿50周歲、女性參保人年滿40周歲,想回省就業參保,如果就業地與其戶籍地不一致,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轉移到戶籍所在地,就業地應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其在省內再次異地就業參保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歸集到戶籍所在地。
省內轉接的統籌基金
“單位繳費”轉12%
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時,轉移的基金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後按我省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以及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總和12%計算的統籌基金。
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人員,流動到非戶籍地就業參保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保留在原參保地,並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在非戶籍地首次參保的,參保地也應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
此外,江蘇省還規定,若參保人員返回農村參加新農保的,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與新農保之間的銜接,待國家出台統一政策後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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