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師營戰船

清制,各省水師營戰船有外海與內河之分。外海戰船有:福建大艇船二十一;浙江釣船二十,快蟹哨船二,廣艇四,大釣船三,中釣船三,龍艇一,烏皮快船一,小龍艚船一,搭艇船三,龍艚船十七,西洋艇一。內河戰船有:小哨船三十六, 舢板船二十, 長龍船一, 炮船三十,同安船二,花座船二, 大八槳船六, 小八槳船二;江西長龍船七,督陣大舢板船八,舢板船一百九十一;湖北長龍船十,舢板船一百三十二,長舢板船十四, 板船十八。山東拕罾師船四。長江水師戰船有長龍船四十四,督陣大舢板船三十二,舢板船五百七十八,領江船八,飛划船四百零二。清廷在南方水師營駐紮比較集中之地,設定戰船修造廠,並規定了戰船修理年限。如江南有金陵船廠、湖口船廠,福建有中歧船廠、泉州船廠、漳州船廠、閩廠,湖北有漢陽船廠。其修理年限規定:外海戰船自新造之年為始, 屆三年小修, 小修後三年大修,大修後三年拆造, 如尚堪修理者, 仍令再次大修。內河戰船自新造之年為始,屆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大修後三年仍行小修,如尚堪修理,仍令再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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