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憲法草案

歐盟憲法草案

歐盟憲法草案分為歐盟憲法、歐盟公民基本權利憲章、歐盟的政策和歐盟條約基本規定4部分。歐盟制憲的目的是改革歐盟的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擴大後的歐盟能夠有效地運行。

歐盟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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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憲法草案
進入21世紀後,隨著成員國的不斷增加,歐盟上個世紀50年代的運行機制已不能適應歐盟發展的需要。為了使歐盟在擴大到25國之後仍能有效運作,歐盟成員國一致認為有必要制訂一部新的歐洲憲法,以保證歐洲一體化進程的順利進行。

制定過程

2001年12月,歐盟首腦會議通過《拉肯宣言》,決定成立歐盟制憲籌備委員會。籌委會由105人組成,法國前總統吉斯卡爾·德斯坦任主席。
2002年2月28日,籌委會在布魯塞爾召開首次會議。同年10月28日,德斯坦向籌委會提交了歐盟憲法草案。
2003年6月20日,經過16個月的緊張工作,籌委會通過了歐盟憲法草案,並向在希臘召開的歐盟首腦會議提交了一份歐盟憲法草案文本。
2003年7月10日,籌委會宣布歐盟憲法草案最終定稿。草案對歐盟的盟旗、盟歌、銘言和慶典日做出明確規定。歐盟盟旗仍為現行的藍底12星圖案,盟歌仍為貝多芬第九交響曲中的《歡樂頌》,“歐洲日”定為每年5月9日。
2003年12月12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舉行的首腦會議上,歐盟15個成員國和10個準成員國首腦因在歐盟委員會的組成和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等問題上分歧太大,未能如期通過新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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