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金

欠薪保障金

“欠薪”,指的是保障範圍,包括:①企業應付而逾期未付的工資;②企業未繳足的社會保險費。“保障金”在這裡要解釋的是保障條件。所謂欠薪保障,並不是說一個或者是一批職工被拖欠工資了,就馬上可以來要求墊付。它的墊付(也可理解為“理賠”)有一定的申請條件。主要是指:一、企業因歇業、宣告破產進入清算程式,但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其資產不足以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隱匿,停止經營而形成以上相同後果的。

相關規定

廣東省政府計畫向省內企業收取一定金額,以建立欠薪保障金。若有企業欠薪,就會動用該筆款項,墊付工人部分工資,以保障社會穩定。

《廣東省企業欠薪保障規定》已完成初稿,在徵求意見階段,力爭在2009年三季度上報省政府,爭取2009年內出台。這一規定適用於所有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標準擬不分企業規模大小,按照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月工資標準,每年每戶企業固定收取一次,由財政統一管理。

規定擬適用於全省範圍內所有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標準擬採用不分企業規模大小,按照其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月工資標準,每年每戶企業固定收取一次欠薪保障金,同時地方政府財政給予一定補貼等,設立欠薪保障金專戶,由財政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按照有限墊付原則,擬規定墊付上限為三個月,並擬規定在墊付工資後,由專門工作機構負責通過訴訟、參與企業破產拍賣等途徑向逃匿欠薪企業追償墊付款額,追償所得歸還欠薪保障金。

問題現狀

企業欠薪長期損害勞工權益。因欠薪問題引發各種爭端,也容易造成潛在隱患,威脅正常的社會秩序。尤其是對勞工來說,以一己之力追討欠薪時往往遇到重重困難。限於這樣那樣的不足,勞動部門及法院對勞工欠薪的懲戒力度小於預期。在這種情況下,強化行政干預,預先收取保障金,緩衝和降低欠薪的風險,對維護勞工權益應該能產生作用。

此前在建築行業,曾有部分省市試行收取保障金,用來整治這一欠薪高發領域。至於真實效果,也是參差不齊。即便對防治欠薪懷有良好的願景,可一旦將收取欠薪保障金的做法擴展到所有企業,成為一筆估計不菲的常規支出,並由政府加以掌控和運作——亦即它成為一項公共決策之前,必須要給予企業和社會充分的討論時間,謹慎釐清利害關係,平衡對待勞工和企業的正當權益。

依照省勞保廳給出的時間表,在關鍵條文含糊不清的前提下,欠薪保障金收取規定只給社會留下兩三個月來討論。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如何充分聽取包括企業在內的各方意見,是草案樹立公信力所面臨的挑戰。特別是,收費標準如何核算,是否要區分經營困難導致的欠薪與惡意欠薪,欠薪高發行業與低發行業如何平衡,會否出現良企為不良企業主買單的現象,太多的細節有待推敲。

泛泛地議論欠薪現象,可以報以無止境的同情,這都在情理之中。若以規劃中的欠薪保障金規定作參照,再來檢視解決欠薪現象的手段和措施,就該確立新的議論語境和決策框架。遵循建章立制的現有思路,實質上是要全部企業承受欠薪現象的成本,而且是強制性的。因此,規定起草部門有義務調研廣東欠薪現象的規律和分布,輔以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這是規定合法性的必要條件。

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之前,評估它將要產生的影響,必然包括勞工和企業兩個緯度。保護勞工與保全企業應該是此一制度適時、適當、適用的衡量標準。要看到,藉助欠薪現象這個社會問題,有關部門成功地將新的普遍收費政策納入議程。由此,勞工、企業和政府三者之間的利益或將被再次調整。公正公平不再僅僅是對欠薪勞工的回應,也上升為政府對企業的責任,不容輕慢。

墊付項目

欠薪保障金的墊付範圍包括:

1、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2、企業未依法按期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經批准給予欠薪墊付的,保障金辦公室根據企業現有勞動契約關係的職工人數和實際情況核定墊付其欠發的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核發人數最多不超過300 人,核發數額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準和社會保險費(含單位及個人繳費部分)繳費基數均按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欠薪墊付屬一次性墊付。每戶企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

墊付條件

按規定繳納欠薪保障費的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欠薪墊付:

一、企業因歇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等進入清算程式,因其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其資產不足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但企業投資人註冊資金未按規定全部到位,或企業債權債務已有擔保或另有清償責任承擔者的除外。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隱匿,停止經營,無法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文書或勞動行政監察部門申請執行文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文書的過程中,因被執行的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被執行資產不足以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市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勞動糾紛的重大突發事件中,需要墊付企業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

相關條例

1、凡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與發布第2、6、8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2、企業未以法定貨幣支付最低工資;將加班加點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計入最低工資標準;未按規定將政府對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告知勞動者;未將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依法參加的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由當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3、企業違反實施最低工資的保障與監督第2條規定的,由當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的工資,並視所欠工資時間的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欠付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20%的賠償金;欠付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50%的賠償金;欠付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100%的賠償金。拒發所欠工資和賠償金的,對企業和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4、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複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複議決定的,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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