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期權化

權力期權化

權力期權化是指有些領導幹部,在位時對某些企業或單位,利用手中的權力百般關照,為日後退休、下海以後謀取更大利益作鋪墊。這些官員在位的投資,就是權力場上的一種“期貨交易”。這種“期權化”的權力腐敗,不同於司空見慣的赤裸裸的貪污受賄,它實際上是將那種“現兌”形式權錢交易,變成一種可預期的長遠“收益”。這樣,就比較容易化解腐敗風險,使之成為一種隱蔽、高明的腐敗策略。

基本介紹

領導幹部“期權化”就是某些有職有勢的領導幹部,在位時利用權力和影響,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外商牟取非法利益,為了保護自己,逃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他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為日後退休、下海以後牟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堅實的基矗一旦退下來、或辭職以後即到自己關照過的單位任職,收益十分豐厚。

現實問題

“權力期權化”是指有些領導幹部,在位對某些企業或單位,利用手中的權力百般關照,為日後退休、下海以後謀取更大利益作鋪墊。是這些官員在位的投資,就是權力場上的一種“期貨交易”。這種“期權化”的權力腐敗,不同於司空見慣的赤裸裸的貪污受賄,它實際上是將那種“現兌”形式權錢交易,變成一種可預期的長遠“收益”。這樣,就比較容易化解腐敗風險,使之成為一種隱蔽、高明的腐敗策略。

隨著黨和政府打擊腐敗力度的加大,腐敗也越來越隱蔽化了,於是“權力期權化”這種腐敗也越來越猖獗。官員帶著剩餘權力資源下海得到的回報非常高,破壞正義公平原則。這就是所謂的“權力期權化”現象。如據媒體報導:某省一個縣分管工業的副縣長,就到該縣著名的私營企業當副總經理。另一個市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則到開發區內的一家私營企業擔任總經理……

示意圖示意圖

據了解,級別越高的幹部,到企業後享受的待遇也越高,其收入幾乎是原來的幾倍,甚至十幾倍,有的年薪竟達到數十萬元。
可以說“權力期權化”是一種權力尋租現象,它通過改變腐敗獲利的時間和方式,為腐敗分子手中的“權力資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變現可能,又由於這種腐敗實施過程十分隱秘,雙方當事人形成高度的默契,很容易達成“攻守同盟”。從現狀來看,沒有“即時收益”的腐敗行為,被窮追猛打的可能性很小,因而期權腐敗有不易被法律制裁的特點,較之於傳統腐敗手段,其安全係數更大,導致反腐難度的加大。
表面上,“權力期權化”是發生在已離職的領導幹部身上,但它卻因他們擔任現職時而起,實質上反映出的是對幹部在職時的監督出了問題,特別是對那些原來的“一把手”和“有實權”的官員監督出了問題。因此,遏制“權力期權化”的關鍵還是要從源頭上加以防範。
應該加強對位高權重官員的權力監督;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和中紀委檔案;允許輿論及時的干預,將“腐敗期權化”扼殺於初始階段,去防止和減少“權力期權化”的發生。
還應該完善我們的法律監督體系,加大對違反離職從業禁令的處罰力度。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的“權力期權化”滋生,堵住現行各種制度的漏洞,剷除可能發生種種腐敗的溫床和土壤,不給腐敗分子以絲毫可乘之機,讓腐敗的“權力期權化”失去市場。
同時,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強化責任追究制,讓搞腐敗的人明白“期權化”並不是“安全港”,不論你離職多久,也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
尋找遏制“權力期權化”之策編輯本段回目錄“權力期權化”是將期貨交易的市場行為引用到政治上來,它特指某些領導幹部在位、在任時,利用其權力及影響,為某些企業牟取利益,為了保護自己,逃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而是為日後退休、“下海”後獲取更大利益打下基礎。“權力期權化”不像有些貪官那樣一手辦事、一手要錢,做法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對此,浙江省已經提出了規範黨政領導幹部離職從業行為的初步意見。

兩位政協委員的調查

金士希是浙江省政府參事室正廳級巡視員、浙江省八屆政協委員,深入基層走訪、到一線調查研究是他幾十年不變的工作。
2009年底,金士希獲知了一個令他震驚的訊息:台州市某縣級市一位房改辦負責人在位時通過各種關係及精心策劃,將市區黃金地段的大片土地出讓給某房地產商,該房地產商開發成小商品市場後日進斗金、發了橫財。而那位房改辦負責人退休後則被那家房地產商聘用,待遇是年薪30萬元加高級住房一套,並有每年幾萬元的請客送禮簽字權。“這不是典型的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嗎”,11月16日,金士希向本報記者講起這件事時顯得很激動,“目前這種‘權力期權化’現象在浙江省已顯露出來。”
金士希稱,其實說“權力期權化”是將期貨交易的市場行為引用到了政治上來,它特指某些領導幹部在位、在任時,利用其權力及影響,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海外投資者牟取利益,為了保護自己,逃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而是為日後退休、“下海”後獲取更大利益打下基礎。他舉例說,一個投資商到某市投資辦廠,在審批證件時希望辦得快一些、順一些,在周轉資金、徵用土地、購買原材料時,就想圖方便、低廉,而找相關領導批條、打招呼則是很好的捷徑。而一旦這些相關領導退休或“下海”了,便會到他們曾經幫助過的企業任職,獲得豐厚收益。
2010年2月初,他便和同為浙江省政府參事室參事的楊揚就調查的某些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情況共同起草了《領導幹部“期權化”現象應引起重視》的報告,準備上書浙江省委、省政府。而就在這時,浙江省政協九屆二次會議召開,身為此次會議委員的楊揚以提案的形式將那份報告提交了上去。
提案說,有些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像期貨交易,不像有些貪官那樣一手辦事、一手要錢,而是先投入後求回報,做法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往往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甚至流失到境外,使銀行貸款無法收回。提案還羅列了“權力期權化”的主要做法,即低價出讓國有企業,以損害國家及公有利益為前提,為企業發展提供各種優惠,如為房地產開發公司出讓優質地段的地皮、減免行政收費項目;為廣告公司介紹菸草公司等大客戶;為某公司介紹重點工程項目;出面替企業的貸款留下人情以圖日後回報。提案建議,浙江省紀檢部門應正視這一現象,並正式將其列入議事日程,採取相關措施積極應對這種腐敗行為。

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浙江省近年來不斷有“高官”辭官“下海”的訊息見諸報端,尤為令人關注的當數某市去年4月的數名“省管幹部”同時“下海”。據知情人士介紹,當初這4名“省管幹部”下海後,有3名到該市所屬的民營企業供職,並擔任重要職務,薪酬高得驚人。“即使這些人都非常清廉,在外人看來也是有‘權力期權化’嫌疑的。”金士希說。
記者在杭州市採訪時,也聽到了另外一種對“權力期權化”的說法。浙江省某單位的一位女幹部說,現在是市場經濟了,作為領導幹部既然已經辭去了擔任的領導職務,至於去哪裡發展是他個人的事,公眾無權干涉。那位女幹部接著說,企業聘請辭職下海的官員到其那裡任職,是因為那些領導幹部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管理才能和才幹,之所以拿那么高的薪酬是因為人盡其才、物有所值。
有人說,眼下正是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時期,許多民營企業缺少高級管理人才,而眾多精英又恰恰匯集在黨政機關中,領導幹部到民營企業恰恰可為民企解決人才匱乏的難題,“領導幹部有了用武之地、企業補充了人才,可謂兩全其美。”
金士希對此觀點表示,領導幹部辭職後並不是不能到企業去任職,關鍵是他到怎樣的企業。如果他到自己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就難逃“期權化”嫌疑。
對於一些人的說法,金士希說,有媒體報導說,有一名私企老闆承認,他曾請求一部門領導幫忙提供貸款50萬元,這位領導卻答應借給其100萬元,條件是自己以後要到他的企業任職。“但也有可能一些幹部當過局長、處長之類的,懂得一些技術、管理,可現在的工程師、高級管理人才很多,為什麼企業偏偏要用他呢?”
“領導幹部辭官下海,沒有‘權力期權化’的話,是很難在商海立住腳的。”一位知情人對記者說,“某市原副市長就是例證。”
這位知情人說,一位官員當初辭官下海的主要原因是他在競選市長時落選,沒有來得及準備就辭職了。辭職訊息一經發布,就有數家民營企業找上門來高薪聘請,但他有個原則,即“凡是自己在任時曾幫助或視察過的企業不去任職。”後來,他便到了一家知名的民營企業任要職,但他在那家企業僅呆了5個月就離開了,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他堅持原則,“沒有和那家企業有過期權交易,並且不肯利用自己的社會資源為企業服務。”
記者採訪時獲知,浙江民營企業聘用領導幹部任職已經形成一個不成文的共識:副縣(處)級以上官員,在拿了一筆可觀的安家費的前提下,年薪應該是30萬元;而副廳級以上在拿了安家費的同時,年薪至少在50萬元。
浙江省政府機關一位廳級幹部一針見血地指出,一些民營企業之所以高薪聘請離職幹部,看好的是他們的人際關係、交際圈子和社會資源。“杭州市的一家著名企業集團,目前已經有46名原處級以上幹部在那裡供職就是很好的例證。”
“權力期權”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是很難真正失效的。有媒體報導說,某地一位“下海”早過3年、現身份為民營企業家的辭官幹部的說法對此有了驗證。他說:“過去的幹部身份,對企業發展有利。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說很重要。比如企業搞基建,假設正常要交100多萬元,但我可能交十多萬元就行,包括各方面的收費,我出面交涉就可以少收。”
據悉,今年初出台的《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對辭官下海提出了規範管理的要求:黨政領導幹部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浙江省紀委關注“權力期權化”

浙江省紀委接到浙江省政協提案辦轉交的楊揚的提案後,對提案進行了採納,並一次性辦復。在答覆中,浙江省紀委稱,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現象是新形勢下腐敗出現的新動向,並提出了規範黨政領導幹部離職從業行為、防止“權力期權化”的初步意見。
浙江省紀委在答覆中說,浙江省委高度重視“權力期權化”現象,省委書記習近平對一些領導幹部“下海”後,沒有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行為曾嚴肅指出,少數領導幹部“下海”的背後,不排除有“權力期權化”、“權錢交易”甚至“洗錢”的嫌疑。
答覆還說,針對浙江省黨政機關領導幹部通過辭職方式“下海”人數不斷增多的情況,特別是一些市、縣黨政領導和掌握行政審批權的職能部門、綜合管理部門的領導幹部辭職後到自己管轄地區的企業任職或直接“下海”辦企業,獲取豐厚的物質回報,有的還能得到車子、房子和股份等待遇。而且級別越高的幹部,到企業去享受的待遇就越高,省紀委高度關注其中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把防止“期權腐敗”放到了重要議事日程上。
答覆稱,浙江省紀委將通過“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投標、產權交易及政府採購”和“推進審批制度改革、規範事權”來應對“期權腐敗”。
紀委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創建統一的招投標中心,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實行公開招投標或拍賣,並規範了各類招投標、交易、採購中心的運行機制與管理監督制度,切實做到與政府主管部門機構、職能、人員、財務四分開,割斷了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投標、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以從中進行“期貨交易”的可能。通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變“全能政府”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防止領導幹部插手微觀經濟活動,是防範權力進入市場,並作為資本進行投資獲取私利的治本之策。

“權力期權化”是隱蔽性的腐敗

對於“權力期權化”腐敗產生的原因及如何抑制這種腐敗的問題,國內幾位知名專家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中國問題學專家胡星斗說,產生權力期權腐敗的原因是,黨和政府打擊腐敗越來越嚴厲,於是腐敗出現了越來越隱蔽化的趨勢;打擊的力度加大了,但治本的措施尚未落實到位,各種制度的缺陷依然存在;對“權力市場經濟”的危害認識不清,一些地方搞的是“大政府、小社會、畸形市場經濟”,所以腐敗的花樣翻新不可避免。
胡星斗教授建議,治本之道是,制定法律、政策,將領導幹部工程項目等決策所涉及的企業、人員進行備案、登記,實行卸任後迴避制度;領導幹部卸任後,有關紀檢部門若干年內仍將關注他、有權調查他;實行工程項目多方決策制,各級人大、媒體要加大監督力度;規定所有超過萬元的項目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招投標,人大、紀檢、監察、審計、司法等部門組成獨立的招投標監督小組。
法務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員劉武俊說,從總體上講,相對於司空見慣的赤裸裸的貪污受賄,“權力期權”的確是一種比較隱蔽、比較“高明”的腐敗策略。有鑒於此,針對“權力期權”現象的反腐舉措也應如電腦防毒軟體般不斷升級,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建議對官員經商進行嚴格限制,在任官員一律不得在經濟實體中擔任任何形式的兼職,官員辭職經商要經過嚴格的離職審計,要一步到位與原單位、原職務徹底脫鉤;原則上不宜提倡在職官員保留現有職務到企業鍛鍊或經商的做法,避免不倫不類且極易滋生腐敗的“紅頂商人”現象。
復旦大學社會學系教授胡守均強調,完全可以從這種腐敗的源頭上來研究對策。既然你後期得到的這些好處,是你前期在職期間利用權力給足老闆們好處得來的,那么,我們完全可以在官員任職期間進行防範。比如說,大力加強“公平行政”、“行政監督”、“行政公開”等一系列現代行政手段,儘快出台《國家公務員法》,使得對公務員的監督管理得以法律化、細則化、透明化,就能把官員為日後徇私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胡守均還說,在原某市市長“辭官下海”之後,該市審計局對其任期經濟責任進行了審計調查。這就是防範關於“辭職下海”腐敗的第二步,即既在官員辭職時進行審計監督,更要對他辭職下海之後的動向進行長期觀察。有的辭官下海者,憑什麼一到民營企業就給你年薪50萬元,仔細一推算,疑點就出來了。所以他認為,關鍵要有好的退出機制,來規範辭官下海現象。官員應該怎么退、退的時候應該如何進行審查、什麼樣的幹部在幾年之內不可以到什麼企業任職?這些都應該以很細則化的法律形式規定出來,我們應該完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權力期權化現象顯現多位幹部退休掛職紫金礦業編輯本段回目錄由於沒有“即時收益”的腐敗行為,較之於傳統腐敗手段,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隱藏係數更高
‘十一五’期間,我國反腐成就顯著,有力地為國家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提供了保障。”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部邱霈恩教授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採訪時認為,“‘十二五’期間,這種反腐高壓態勢還將會繼續保持。”
值得警惕的是,當前在我國各類腐敗中,有一種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現象日益顯現,某些人將權力逐漸向時間尋租和擴張,用權力和將來的利益做交易,預示了腐敗發展的一種新趨勢和新動向。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這種腐敗形式,由於沒有“即時收益”的腐敗行為,較之於傳統腐敗手段,其“安全”係數更高,所以反腐難度更大。預防和抑制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已成為一道棘手的新課題。

“權力期權化”成腐敗黑洞

2010年7月3日和16日,紫金礦業集團位於福建上杭縣的紫金山銅礦濕法廠,先後兩次發生含銅酸性溶液滲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187.71萬元。
這起事故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而媒體披露的一些細節也頗耐人尋味:上杭縣政界多位退休領導幹部,被紫金礦業委以閒職後,年薪十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比如紫金礦業監事會主席林水清此前為上杭縣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監事林新喜曾任上杭縣紀委副書記、常委。
當然,也有來自北京和省里的前高官。比如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原地礦部前總工程師、中國地質科學院院長陳毓川;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原福建省資產評估中心主任、福建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福建省財政廳副廳長林永經……此外,有些領導幹部還通過各種渠道擁有紫金礦業股份。
紫金礦業事件並非孤例。據報導,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原區長沈柯章因行賄和挪用公款罪刑滿釋放後創辦了一家公司,該公司在一座水庫堤壩上超規劃建設了兩幢總面積約1000平方米的的別墅。建房時就超出規劃定點範圍,並將水庫堤壩主體鏟低了約1.5米。輿論普遍認為,沈柯章經過多年官場經營,即便不在任,其權力影響仍在,而能夠通過合法的形式,把違章別墅建在水庫堤壩上,權力的期權效應不容小覷。
從紫金礦業到“壩上別墅”,種種跡象表明,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已經成為一大腐敗黑洞,預示了腐敗發展的一種新趨勢和新動向。
所謂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是指他們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為某些企業、個體老闆牟取非法利益,為規避風險,他們不是當即攫取利益,而是為日後退休、下海經商等謀取更大的利益作鋪墊。
“在各種項目和工程資金使用的審批權、決策權過程中,一些領導幹部將手中的權力‘放長線釣大魚’,進行長期的權力投資。”邱霈恩指出,有些領導幹部熱衷於拉幫結派,這都是淫滲封建遺毒的期權經典。至於借工程項目、提拔晉級搞“權力期權化”,則更是算盡謀絕的期權熱點。
從本刊記者調查情況來看,目前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主要有三類:一是“封妻蔭子”式。在任時為企業、他人謀利,離職後讓企業、他人將好處贈予自己的妻子兒女;二是“投桃報李”式。在位時為企業謀利,辭職或退休後到企業“高薪打工”;三是“人身依附”式。離職或退休前在要害部門培植、安插親信,使自己退出權力中心後,仍能享受權力帶來的各種方便和好處。
“近年來有些領導幹部在腐敗活動中,‘現貨’交易少了,‘期貨’交易多了,不再是當即獲利,而是等多年以後,連本帶利息一併納入囊中。”北京市檢察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這樣對本刊記者說。

隱蔽性極強難以界定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最大特點是不直接涉及金錢,權力“尋租”交易地點更加不確定,時間和空間有較大延伸,形式異常隱蔽。
“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一直關注“權力期權化”現象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認為,實際中想要去調查、打擊很難。因為對於“權力期權化”腐敗來說,因為時間跨度較大,儘管可以證明領導幹部為對方謀了好處,但很難證明拿了對方的好處,所以賄賂罪就很難成立。
“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的實施過程十分隱秘,雙方當事人基本心照不宣地形成高度的默契,容易達成‘攻守同盟’。”上海財經大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國安博士分析說,“在領導幹部權力期權交易過程中,一般都是公開的‘照章辦事’,並非赤裸裸的現金交易。這些期權化交易,當時拿到桌面上,也看不出個所以然。”
在現實中,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操作,一般以“扶持企業、促進發展”為藉口,即使在國家利益受損,也容易用“決策失誤”加以遮掩,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和欺騙性,讓權力尋租被打擊的幾率大大降低。
此外,這類“權力期權化”具有較大“時空跨度”,因而落實難、取證難,無形中提高了腐敗分子的“安全”係數。“有些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時間跨度幾年,甚至十幾年。”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魯照旺教授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說,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由於方式和時間相當靈活,為“權力資源”成功兌現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
“就腐敗本身來說,有些是在異地、異鄉或異國進行交易。”魯照旺舉例道,有些境外投資者從領導幹部那裡得“利益”之後,便為其在國外銀行存款,或在國外為其購房、購物,有的幫領導幹部子女出國留學創造條件,為其辦理手續及支付費用,提供擔保、生活經費等。
而事實上,目前我國反腐手段也還局限於“舉報、查賬、雙規”等“老三樣”,比較單一。因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缺乏有形證據,且時間跨度大,往往難以舉證。
有關法律專家還認為,法律方面的漏洞,也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大開方便之門。《公務員法》雖有相關規定,但對已無職務的離退休人員是否能認定“職務犯罪”、在退休後所從事的工作是否能認定權力“期權化”,都很難把握,而《紀律處分條例》又沒有相關解釋性操作規定。
更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中的這方面規定也極其模糊。比如我國刑法對於受賄罪的判定標準,行為人不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而且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非法收受財物交換條件的故意。
“法律上能夠同時證明期權腐敗行為中兩種故意的難度很大。”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杰律師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分析認為,“這種制度和法律上存在的不易操作之處,在客觀上也加劇了‘權力期權化’腐敗的發生。”
受訪專家認為,作為一種以權力為資本參與社會物質利益再分配的腐敗,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嚴重破壞正義與公平原則,造成社會分配不公。而其不易被法律制裁的“優勢”,則更易引誘領導幹部濫用權力,滋生腐敗。

重在全程監督權力運行

根據以往案件分析,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權力監管制度存在灰色地帶,卻是主因。
“目前監督機制容易流於形式,下級對上級監督缺權力支撐,平級之間監督缺保障,上級對下級監督缺了解,而民眾監督、輿論監督更顯得滯後。”北京師範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係學院副教授沈友軍對本刊記者說,“現行的有關監督條例,主要是針對在職領導幹部的,至於領導幹部在任時先腐敗,退休和下海後再‘兌現’腐敗收益的行為,則是監督的盲區。”
多位受訪專家也指出,儘管我國2008年5月已正式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目前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程度並不夠,更多信息被部門和少數人內部掌控,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沒有得到完全尊重,這也為一些腐敗的領導幹部以權謀私提供了可乘之機。
因此,遏制“權力期權化”,首先要嚴格監督在職幹部行使權力。
沈友軍指出,“防範‘權力期權化’,必須從體制上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建立起立體的監控網路,確保在職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過程的規範性、程式性和透明性。”
鑒於當前領導幹部輪崗頻繁的現實,為防離任或退休前突擊提拔現象的發生,多位受訪專家建議強化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將相關的“嚴禁”、“不準”落到實處,最大限度地壓縮“一把手”自由裁量的空間,預防領導幹部“突擊”批發官帽實施“權力期權化”,以鞏固和延續自己的權力網路和腐敗鏈條。
其次,受訪專家指出,除加強對在職領導幹部的權力監督外,對領導幹部離職從業行為進行規範也顯得十分必要。
“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尤其要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和中紀委檔案。”魯照旺說,“《公務員法》嚴格規定了公務員離職從業限制: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據了解,中紀委為規範領導幹部離職和退(離)休後的從業行為,出台了“三年兩不準”的廉潔自律規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但是,在我國不少地方,《公務員法》和中央紀委檔案並沒有得到強力執行,還存在嚴重的“一紙空文”現象。為此,受訪專家呼籲,要加大對違反離職從業禁令的處罰力度,並強化責任追究制;讓搞腐敗的領導幹部明白“期權化”並非“安全港”,不論離職多久,也逃脫不了法律制裁。
多位受訪專家還建議,要遏制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更需完善“權力延續”的跟蹤制約制度,包括對領導幹部離退休進行嚴格審計、實行公務人員及近親財產申報、對離退休領導幹部進行長期跟蹤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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