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

領導幹部

在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中擔負領導職責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

含義

領導幹部領導幹部
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領導幹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報考條件

1、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2、報考正科級領導職位的,年齡應在40歲以下;報考副科級領導職位的,年齡應在35歲以下(特殊職位不超過40歲)。

3、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報考正科級領導職位的,應擔任正科級非領導職務,或擔任副科級職務兩年以上,或擔任科員級職務五年以上;報考副科級領導職位的,應擔任副科級非領導職務,或擔任科員級職務兩年以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執行)。尚處於試用期和公選任職未滿2年的不能參加本次統籌公選。

5、專業技術人員,報考正科級領導職位的,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報考副科級領導職位的,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6、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報考正科級領導職位的,應在中型企業擔任中層管理職務滿3年,或在小型企業擔任高層管理職務滿3年;報考副科級領導職位的,應在小型企業擔任中層管理職務滿3年。企業規模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中的標準執行(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7、博士研究生可直接報考正科級領導職位;碩士研究生工作滿三年可直接報考正科級領導職位;碩士研究生工作滿一年可直接報考副科級領導職位。

8、受市級及以上地方黨委政府表彰的優秀村(社區)書記、主任可直接報考副科級領導職位。

9、身體健康。

10、現任職務級別高於擬報考職務級別,被錄用的,保留原職級待遇。

11、符合所報職位的其他相關條件。

12、年齡、任職時間。

申報個人事項規定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按照這一規定,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幹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報告的內容共14項,包括: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在時間上,要求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還提出,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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