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期權化

近年來,隨著我國反腐敗力度的逐漸加大和腐敗空間的逐漸縮小,一些冥頑不靈、執迷不悟的腐敗分子為了能繼續把手中的權力轉化為腰包里的金錢,絞盡腦汁地“創新”著腐敗形式。“權力期權化”就是權力腐敗的一種“有利變異”方式。它是新形勢下腐敗出現的新動向,預示了腐敗發展的一種趨勢和方向,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關注。

權力期權化的內涵及表現形式

期權本來是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它是一種選擇權,是指期權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權利金後,就獲得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的價格出售或購買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實物商品、證券或期貨契約)的權利。“權力期權化”,則是指將期貨交易的市場行為引用到政治上來,將“期權”引進“有權人”和“有錢人”之間進行權錢交易,是權利場上的“期貨交易”;也即官員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為某企業或個人牟利而不要即時獲得回報,等離職後(退休或辭職從商)再接受權力受益者利益回報的腐敗行為。
所謂權力‘期權化’,是指領導幹部在位時,利用權力的影響,合法或不合法、合理或不合理地為某些企業、個人謀取利益,為了‘保護’自己,逃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查處,他們不圖眼前的直接回報,只圖為日後退休、離職或辭職下海後謀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基礎。”“這種遠期兌現的權錢交易形式”,就是“權力期權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反腐專家邵道生在《人民論壇》2006年第10期撰文強調,“當今,這種現象已經滲透到各種項目、工程資金使用的審批權、決策權的過程之中,一些權力者已經非常樂意地將自己掌握的公權(無形資產)作為對私企‘放長線釣大魚’進行‘權力投資’的一種方式,且有蔓延、發展之勢。”可見,從本質上說“權力期權化”就是腐敗,它是權力腐敗的一種“有利變異”方式。

權利“期權化”的具體表現

權力期權化主要有五種表現形式:一是“封妻蔭子”式,即在任時為企業、個人謀利,離職或在一定時間後讓企業將好處贈予妻子、子女;二是“發揮餘熱式”,即利用在位時積累下來的“活動能量”,辭職或退休後以“發揮餘熱”為名進入相關企業謀利;三是“人身依附”式,即利用離職或退休前在要害部門培植、安插親信或選定“接班人”,以使自己退出權利中心後,仍然能夠享受到在權利中心時的種種方便和好處;四是“投桃報李”式,即在位時為企業謀利,辭職或退休後到企業“高薪打工”;五是“暗渡陳倉”式,即金融部門少數領導幹部和高層管理人員在位時濫用職權,為自己退休後謀取所謂的“出路”和“退路”。近年來,金融系統的個別領導幹部尤其是商業銀行高層管理人員違規為企業發放貸款、逃廢債務提供方便、謀取好處,在退休或辭職後再到該企業“打工”,通過拿高薪來獲取企業的回報,有的則乾脆要求信貸單位在其退休、辭職後按貸款的一定比例給予其高額回報。

權力期權化的特點

權力期權化具有兩大特點:其一,腐敗的隱匿性。腐敗分子都是智商頗高、富有官場經驗的“權力精英”,他們深知“證據”在腐敗分子落網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因而他們所要做的就是想盡千方百計不要將“證據”落到他人的手中,權力期權化就能滿足這些“權力精英”的以下三個基本要求:一是能保證權錢交易獲利不落空(在官、商場通行的“潛規則”保證);二是在整個權力期權化過程中都是“按制度辦事”,迴避了赤裸裸的現金交易,不落下“把柄”,即使他人懷疑也無法查處,“安全係數”極高;三是不留下任何腐敗痕跡,因為“腐敗獲利”是若干年後的事,現時決沒有暴露的可能。
其二,腐敗的時空跨度大。就腐敗的時間跨度說,它不是立即進行權錢交易,而是等官員退休、下海以後,這個“兌現”過程可能要幾年、十幾年後;就腐敗的空間跨度講,它往往不是在權錢交易的所在地進行交易,而是在異地、異鄉或異國,譬如有一些外商和境外投資者從當權者拿得項目、獲得“效益”後,就在日後為當權者在國外銀行存款,或在國外為其購房、購物,有的為官員的子女、親屬出國、出境創造方便條件,幫助辦理手續及支付費用,提供擔保,提供生活經費等。

“期權化”腐敗有三大優勢

一是性質模糊。權力“期權化”交易的僅僅是一種“權利”,不直接涉及金錢,因而形式隱蔽;其兌現往往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如高薪任職、分給股權、優厚待遇等,所以內容隱蔽;腐敗分子進行的權力操縱可以以“扶持企業、促進發展”為藉口,即使損害國家利益也可以以“改革代價”來遮掩,過程隱蔽;交易方不是在職幹部,甚至可能不是其本人,對象上隱蔽。這些隱蔽性使得反腐機關很難對其定性,也很難對其進行進一步查處。
二是成本低微。“期權化”腐敗沒有有形證據,而且由於時間長,證據大多數被毀損,證人缺失,往往難以舉證,這就使得“期權化”腐敗與其他腐敗相比顯得風險小、成本低微。
三是“收益”靈活。權力“期權化”改變了腐敗獲利的時間和方式,為腐敗分子手中的權力資源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變現可能。

權力期權化的本質特徵

權利期權化的本質特徵還是權錢交易,只不過權力和金錢達成交易的時間和場所發生了轉移。較之司空見怪的貪污受賄,“權力期權化”具有以下六大特徵:
一是欺騙性——“陽光”下的操作。權利“期權化”因為不再一手交錢一手“放水”,而是分“兩步走”,所以領導幹部在職期間收入帳戶清清楚楚,就算有人有所懷疑,也抓不到他們的任何把柄。
二是默契性——“兌現”有保證。權力“期權化”的“權力投資”不求立竿見影的收益,而是要產生一種無形的感情效應,“儲蓄”人情,儲藏交情,數年之後收取“利息”,獲得一定的經濟回報。這種權錢交易形式,交易市場上的賣方和買方相互之間有一種心有靈犀的默契。官員和企業老闆二者心照不宣,一個暗送秋波,一個心有靈犀,他們沒有書面或口頭契約,也沒有明碼標價,權力投資和回報盡在不言之中。
三是高效性——一本萬利。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帶著“剩餘權力資源”下海,權力投資得到的回報是非常巨大的。一般而言,級別越高的幹部,到企業去享受的待遇一般也越高,其收入幾乎是原來的幾倍甚至十幾倍,有的年薪竟達到數十萬元人民幣。
四是難控性——難於舉證。官員離職從商是權利“期權化”還是正常從業按勞取酬,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難於確定。同時由於權利“期權化”時間跨度大,證據損毀、缺失嚴重,證人難找,難以舉證,因而針對權利“期權化”的干預和懲治有時只能處於干著急而無法下手的狀態。
五是後發性——遠期“兌現”。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後發特徵決定了其比傳統型權利腐敗更加隱蔽、更具有欺騙性。傳統型腐敗比較直接,注重眼前收益,“給多少錢,辦多少事”,而且是“先收錢、再辦事”;權利“期權化”交易則不圖眼前回報,而是注重長遠收益,從而使得權利“尋租”交易地點更加不確定、空間大大延伸,安全係數也因此大大提高。
六是危害性——殺傷力大。作為一種利用現行法規失范中飽私囊、以權力為資本參與社會物質利益再分配的腐敗行為,權力“期權化”比賄賂腐敗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殺傷力,它破壞正義與公平原則,造成社會分配不公,從而導致民眾的非議和不滿,極大地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權力期權化產生的原因

權力期權化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反腐敗力度逐步加大是領導幹部權利“期權化”的逆流向推動力。近年來,黨和政府反腐敗的力度逐漸加大,使腐敗幹部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和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具有規避性和低風險性的權利“期權化”正好滿足了這些腐敗幹部的需求。
第二,權力過於集中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提供了體制基礎。現在政府權力過大,對經濟干預過多,容易造成利益牽扯,或者導致暗箱操作,這是權力“期權化”產生的體制性的原因。
第三,監督不力、缺失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開啟了方便之門。從理論上講,我們已構建起了自上而下的、自下而上的、平級之間的監督及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多方面的權力監督體系。但事實上,上級對下級監督不到,下級對上級不敢監督,平級之間不好監督,民眾監督由於缺乏相應的支撐往往不起作用,輿論監督則帶有事後性,以至對領導幹部權力的監督往往流於形式;在監督不到位的情況下,領導幹部實施權力“期權化”就變得易如反掌。
第四,公職人員退休待遇偏低是領導幹部權利“期權化”的重要誘因。與國外相比或者與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我國國家公職人員缺乏優厚的退休保障,部分國家公職人員對“後路”憂心忡忡,所以一些自認為升遷無望的領導幹部便為自己尋找後路,通過權力“期權化”透支權力,以保證在退休後仍能有豐厚的收入。
第五,查處難度大使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行為有恃無恐。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領導幹部開始參與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有的是直接擔任相關職務,有的是兼職代理,更多的則是在幕後參與,因此官員從商是隱形腐敗還是正常從業按勞取酬難於界定,而相關的法律在這方面的規定也幾乎是空白,這就使得一些領導幹部有恃無恐,敢於大膽實施權力“期權化”。
此外,出現幹部權力“期權化”現象尚有兩方面的原因:
其一,權力的擴張本性是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傾向出現的主要根源。權力具有無限擴張的本性,只要不是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礙,它就會尋找最大的使用邊際。權力進行擴張和尋租有兩個方向:一種是權力在管轄的範圍和領域進行擴張和尋租,這是權力在空間上的擴張和尋租;另一種是通過眼前權力的濫用,積累一定的“資本”,在將來適當的時候兌現,從而使權力尋租的時間大大延長,這是權力在時間上的擴張和尋租,也就是權力“期權化”。
其二,官本位思想是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傾向出現的文化土壤。官本位思想是封建社會的產物,時至今日,一些幹部仍將“升官”與“發財”聯繫在一起;在面臨金錢美色誘惑之時,臨近退休之際或提拔無望仿徨之時,少數領導幹部信念不夠堅定,封建、落後的官本位思想便死灰復燃;在這樣的文化土壤中,兩者一拍即合,你給我好處,我幫你辦事,可以先給好處再辦事,也可以先辦事,日後再找機會回報。
從監督及其機制設定看,在監督不到位的情況下,官員利用職務之便打政策的擦邊球,為個私老闆牟取利益,留下日後回報的人情,不但機會多,而且游離於監督視線之外,可謂是陽光下的腐敗;而且現行的有關監督條例,主要是針對官員的,對退休和下海官員的追蹤監督,目前基本上還是盲區。
由於公眾缺乏知情權,人們不知道國家工作人員辭職以後是由於何種原因能夠獲得高薪職務,也不知道國家工作人員為什麼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用巨額資金註冊自己的公司。事實上,在知情權被剝奪的情況下,人們很難判斷國家工作人員事後收取財物是出於感情的原因,還是以權謀私。

遏制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對策

防治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傾向應採取以下對策:
(1)科學配置權力,緊閉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方便之門。在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大額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項目的確定以及其他重大問題上,都要進行集體討論、民主決策,杜絕走過場而實際由“一把手”個人擅自決定的現象。
(2)加快幹部輪崗,剷除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穩固根基。領導幹部在某個地區某個崗位時間長了,必然會形成一個以其為中心的圈子。圈子核心部分內部存在的是利用關係,圈子核心部分與邊緣之間存在的是交易關係。圈子是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穩固根基,當領導幹部與某個或某些私營老闆確定了“期權”交易關係之後,或親自過問或通過亞行政組織的力量指使圈子核心部分的成員為私營老闆謀取利益,非常秘密、方便。所以通過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幹部輪崗制度,將可有效防止利益圈子的形成,從而杜絕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傾向。
(3)加強離任審計,把好出口,斬斷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苗頭。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應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對領導幹部在任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查找大額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項目的確定和審批是否符合程式要求,是否存在一定的失誤,是否注重效益、核算成本,如果結果是否定的一面,不但要追究其瀆職,而且要深入查找是否存在權力“期權”交易的可能,如證據確鑿,應以腐敗論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是對領導幹部個人財產的審計,通過對個人財產的審計,不但可以搞清其收入的來源,而且有利於對離任後的巨額收入進行有效監督。
(4)設定離任緩衝期,跟蹤監督,構建防治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長效機制。藉助“人走茶涼”這一社會心理和行為,設定緩衝期,可有效防範權力“期權化”。事實上,早在2000年中紀委就曾作出明確規定: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個人從事或代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的領導幹部並未認真遵守這條規定;因此當務之急是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推動這一規定在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得以嚴格執行。
(5)提高退休後的待遇標準,積極探索防治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的獎懲機制。退休後實際收入的大幅度減少,使領導幹部產生了權力向時間“尋租”和擴張的動機,而適當提高其退休後的待遇標準,可從一定程度上杜絕權力“期權化”腐敗現象的發生。浙江省部分地區正在試行的公務員廉政保證金制度,可謂防治權力“期權化”的一種大膽探索。
(6)加強輿論監督,對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形成強大的外部震懾。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在全社會建立起立體的監控網路,通過揭露和暴光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大額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項目的確定和審批中的違規行為,將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扼殺在萌芽狀態,從而對權力“尋租”產生強大震懾。

遏止“權力期權化”現象應從幾方面去努力

一是要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社會體系。在這個社會裡,每一個政府官員時刻都被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無論他是在任職期間腐敗還是在辭職以後期權化的腐敗,都能夠被新聞媒體曝光,接受大眾的監督,並且能夠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是通過引人市場競爭機制,創建統一的招投標中心,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實行公開招投標或拍賣,並規範各類招投標、交易、採購中心的運行機制與管理監督制度,切實做到與政府主管部門機構、職能、人員、財務四分開,割斷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建設工程招投標、產權交易和政府採購,以從中進行“期貨交易”的可能。
三是建立監督制約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權力和事後長期跟蹤檢查制度。在重要工作任務的部署、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大額資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項目的確定以及其他重大問題上,都要通過實行集體討論決策制度,杜絕“一把手”個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或用書記辦公會議的形式代替常委會、全委會作出決定的現象。
四是完善幹部的任職審計制度。加強對離任幹部的監督與審計,可以對期權腐敗者產生極大的震懾作用,使他們明白腐敗獲得的“期權”最終也會失去效用。
五是完善立法,對“權力期權化”的交易進行法律上的懲處。儘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使得對公務員的監督管理得以法律化、細則化、透明化,以把官員日後徇私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並從黨紀上作出具體規定,對離職、退休領導幹部的去向和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
遏制“權力期權化”,一是要弱化官員的自由裁量權,加強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制約;二是要儘快出台《公務員道德行為準則》、《公務員利益衝突和離職後行為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官員的離職退休行為;三是要建立對官員及其親屬的跟蹤監督機制。既要嚴格實行官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制度,也要通過制定和實施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財產收入申報法依法規範官員財產收入申報行為,依法監督官員離職後行為,重點查看這些官員的資產有無增值,增值究竟是怎樣來的;四是要推行公務人員廉潔保護和擔保制度、加大腐敗成本,加大腐敗的“機會成本’,也就是公務人員實施權力期權化行為可能遭到的各種損失,包括政治、經濟、名義損失等。通過算政治帳、經濟帳、名節帳,促進公務人員克服僥倖心理,時刻檢點自己,做到清正廉潔,遵紀守法。

期權腐敗的危害性

期權腐敗,如果聽任其發展,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和民眾對政府的信任都會產生相當大的衝擊。這事實上更多地是對廣大民營經濟造成傷害和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因為能夠“拉到公務員一起經商的民營企業畢竟是少數,這部分企業因為有政府官員的介入,在掌握政府信息、把握政策精神、擁有政府關係方面自然勝人一籌,必然帶來市場競爭的不公平。”如果這種腐敗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那么以後就是正常的官員“棄官從商”, ;民眾也會對他的清廉產生懷疑,這對政府和民眾之間的信任關係是相當不利的。
由於其欺騙性,造成社會分配不公,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和權威;由於其後發性,導致國家資產大量流失而且很難追回;由於其隱蔽性,很容易對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形成誘惑,造成腐敗泛濫。“權力期權化”出現,標誌著我國反腐敗鬥爭在技術層面的較量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峰。腐敗與反腐敗由過去的斗“勇”變成了斗“智”。破除“權力期權化”的笆籬,必須從提高反腐敗能力上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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