榷鹽法

榷鹽法

榷鹽法,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在產鹽區設定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後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

注音

què yán fǎ

釋義

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

來源

乾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

主要內容

在產鹽區設定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後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參閱“榷鹽”。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