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書案

東莞書案

東莞書案,因言獲罪又添個案。繼“渭南書案”後,東莞作家元平因發表網路小說《在東莞》又被當地警方刑拘,理由是“傳播淫穢物品”。

案件介紹

東莞書案東莞書案

湖南益陽出生的袁磊,因網路小說《在東莞》被廣東東莞警方刑拘,罪名“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然而,廣東省公安廳通過網路發布的信息表明,東莞警方從立案到刑拘犯罪嫌疑人袁磊,都一直沒有審查認定這本小說為“淫穢物品”。“渭南書案”律師周澤痛批東莞警方“違反辦案程式”。

東莞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介紹,此前市公安局網監部門已經關注到網路小說《在東莞》。東莞市公安局宣傳科回應,對於9月26日厚街警方到順德抓該書作者一事暫時還不知情。據介紹,東莞鎮街公安分局的一些行動,市局不一定會全部掌握。東莞所有鎮街分局、甚至基層派出所外出行動抓人,回執文書上落款都是“東莞市公安局”。
袁磊是9月26號被東莞警方帶走的,2010年09月27日晚,東莞厚街警方表示,9月26日下午他們確實到順德北滘中學帶回《在東莞》作者元平,順德某高中語文教師。警方認為他寫的一篇小說《在東莞》在網路發表之後,涉嫌傳播淫穢物品。9月29號,在被東莞警方限制人身自由4天之後,袁磊被東莞警方釋放,袁磊的妻子阮海梅證實此點。對於當初的拘禁和現在的釋放,東莞警方都語焉不詳,無法告訴人們確切的原因。這個案件因此被稱為“東莞書案”而在網上廣泛流傳。

案件評價

東莞書案東莞書案

先抓後審構成對當事作家的“有罪推定”。程式正義即便不比實體正義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

言論自由並非沒有邊界,當言論自由觸犯了國家刑律時,也可能構成犯罪。但追究刑責要有立案要件,事實要件是已有犯罪事實發生,法律要件是有需要追究刑責的行為。對“東莞書案”來說,如果涉案“物品”不是“淫穢物品”,以“傳播淫穢物品”立案的事實要件就不存在。

當然,立案是偵查的起點,並不是訴訟的終點。對立案要件之一的“有犯罪事實”,在證據上並不像法院裁判那樣要求必須“確實充分”。但立案的事實證明,也不能由當值警察任意判斷,或光憑辦案人員主觀臆斷,像小說《在東莞》,就不能“說它淫,它就淫,不淫也淫”。

當年陳冠希“艷照門”曝光後的第二日,香港警方也迅速將此案列為“發布淫褻物品”處理,並在未經淫審處評級的前提下,便派出警力介入調查,拘捕多位網民。這引發了市民對警方“選擇性執法”的抗議。隨後,港警加緊矯正辦案中的程式漏洞,在將艷照送檢後,最終裁定諸多“艷照”中只有三張為“淫褻照片”。

“東莞書案”中,當地警方似乎也意識了這一問題。9月29日,警方通過官方微博回應輿論批評時稱,若涉案小說經審查後不能認定為淫穢物品,原立案單位會依法撤案。

然而,先抓後審已構成對當事作家的“有罪推定”。審查後,即便證實當事人無犯罪嫌疑而被撤案,拘留對其造成的傷害也已無法挽回。並且,不嚴格遵循立案條件任意立案,這一涉嫌違法的行為也將被事後的審查掩蓋。須知,程式正義即便不比實體正義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

此外,“傳播淫穢物品”入罪已有年頭,在它的輔助制度上,居然還沒有“淫審處”,那么,誰來負責審查是否淫穢?但願權威的鑑定機構,能在“東莞書案”後順勢而生,“無罪推定”的理念能獲得所有執法者的內心認同。

作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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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小說《在東莞》是2009年6月份開始寫作,一共花了近4個月時間,原名《80年代———睡在東莞》,一共155節,39萬餘字,在天涯論壇連載後,引起熱捧,點擊率很高,先後有十餘家出版社聯繫袁磊,要求出版此書。但書稿的一審二審都通過了,三審卻始終無法通過。後來天涯雜談的版主建議袁磊更改個別敏感字眼,同時小說更名為《在東莞》。

網路小說《在東莞》,在新浪讀書、天涯社區等網站都有轉載,且點擊率不低。袁磊在天涯發表的帖子中寫道:“《在東莞》以80後愛情、東莞桑拿、黃道生活為背景,幽默青春真實,寫出一個不為人知的隱秘世界。”

作者簡介

元平(化名),1981年出生於湖南益陽湖南科技大學中文系畢業,2003年進入佛山順德北滘中學擔任語文教師,元平是所在學校師生公認的優秀老師,深受歡迎。在網上,元平寫了一篇網路小說《在東莞》,自稱“以80後愛情、東莞桑拿、黃道生活為背景,寫出一個不為人知的隱秘世界”,結果被東莞警方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抓走。警方表示,這篇小說傳播影響較大,有損東莞形象,已經達到追究刑責的程度。

律師說法

“渭南書案”的律師周澤稱,廣東省公安廳發布的信息表明,東莞警方根本沒有確認涉案小說是“淫穢物品”,就先立了案去抓人,這明顯“違反辦案程式”。周澤稱,警方應該先確定涉嫌的犯罪事實,這是立案的前提。而現在東莞警方的所為表明,警察可以“先假定你有罪,把人刑拘後再確定證據”。
 袁磊被刑拘,理由非常簡單,他的作品《在東莞》出現所謂“涉黃”現象,導致東莞的對外形象受到影響,所以東莞的領導不高興,“抓你沒商量”。袁磊被釋放,理由也非常簡單,本來就是錯誤的事情,堅持時間越長,領導壓力越大,乾脆早點放了吧。

相關評論

在袁磊被刑拘到被釋放的這起事件中,我們感覺不是法律在起作用,而是始終不露面的領導在起決定性作用,正如袁磊妻子阮海梅所說:“感覺警察也是奉令行事。”奉令,奉什麼令?奉誰的令?這裡面的文章值得推敲,值得深挖。
現在的一些領導非常敏感,簡直到了“杯弓蛇影”的地步,感覺所有自己認為不好的事情都是在針對他,以“影響地方形象”就藉口,幹些違法的事情;有些領導也非常大膽,自己看著不習慣的東西、人物,就想方設法安排各種力量、採取各種手段(甚至是違法的)進行干預。
古往今來,還沒有一件文藝作品能夠顛覆一個健康的政權,東莞的領導也太高看了袁磊和他的《在東莞》。實際上,袁磊並沒有給東莞抹黑,反而是決定刑拘、釋放袁磊的“幕後領導”給東莞抹了黑,使東莞開放、包容的形象受到很大的影響,“我”有個想法,那就是建議更大的領導把刑拘、釋放袁磊的“幕後領導”也給抓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平民憤”。

是否有人“被追責”?

刑拘的罪名是“涉嫌傳播淫穢物品”,但信息卻表明,東莞警方一直沒有審查認定這本小說為“淫穢物品”。沒有確認涉案小說是“淫穢物品”,就先立了案去抓人,明顯“違反辦案程式”。

警方抓捕不僅需要證據,更需要符合辦案程式,然而,東莞警方似乎是將自己當成了“外星人”或者說,是法盲在辦案,這顯然是不正常的。其實,袁磊的妻子阮海梅的話更值得咂味:“感覺警察也是奉令行事。”

警察奉什麼才行事?理論上,應該是奉法律才行事,但在實際生活中,卻很難避免奉權力行事。從袁磊的遭遇來看,東莞警方恐怕是奉“權力”的情緒而“行”,視“權力”的臉色而“事”。

《在東莞》是否“涉嫌傳播淫穢物品”,要用事實說話,要經過權威鑑定之後才能下結論,在取得確鑿證據之後,在按照法律程式之後,警方才能抓捕,可在權力的邏輯中,只要不高興,覺得《在東莞》駁了東莞的臉面,失了領導的面子,就是有罪的。想要定你有罪還不簡單,“先假定你有罪,把人刑拘後再確定證據”。

“唯命是從”,或許對東莞警方是件好事,畢竟聽權力的話不會吃虧,但他們卻恰恰忘記最為關鍵的東西,其一,現在是法治社會,警方儘管是執法人員,卻不能無視法律,更重要的是,警方根本就不是法律,也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其二,現在是網路時代,警方並不能一手遮天,不能“自成一國”。

權力如果作惡,肯定是無法無天,不會按照法律的程式辦案,不會尊重公民的權利,不會將法律放在眼中。自然,連基本的辦案底線都不會遵守了。

對於袁磊來說,“被釋放” 已經是大幸,至少還沒有被刑訊逼供,至少還沒有“被死亡”,然而,如果無緣無故可以抓捕人;如果抓錯人沒事,哪個公民能夠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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