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聯名公民申請書

杭州聯名公民申請書

是指2010年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區幾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遞交一份有64人聯名的公民申請書,要求罷免下城區人大代表趙之毅事件。

簡介

2010年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區幾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遞交了一份有64人聯名的公民申請書,要求罷免下城區人大代表趙之毅

下城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18日證實了此事。並稱,下城區人大對此事十分重視,並表示將“依法處理”。
8月18日夜間城區人大代表趙之毅稱,他一直都是合理、合法地在行使人大代表職權和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相關事宜,可以向人大等相關部門去具體了解”。
由選民直接發起要求罷免人大代表,這在浙江乃至全國都不多見,也面臨一些操作難點。而本月23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或將回應相關難題。

事件起因

罷免行動源於房產糾紛
簽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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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罷免行動的發起人張建中,61歲,戶籍地為杭州市下城區白井兒頭。
據張建中稱,這次罷免行動源於一處私房產權糾紛。他要求罷免占用該處私產多年的喜得寶集團公司董事長趙之毅的下城區人大代表資格。
根據張建中的說法,這處位於下城區羊千弄的房產占地0.76畝,為張建中祖上房產,所有權證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發給,至今未變更。1968年,喜得寶集團公司(時為杭州漂染廠)強行占用,至今仍未歸還產權人。
罷免書上稱:幾經協商,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曾於2008年、2009年幾次回復張建中,明確要求喜得寶集團公司歸還,並稱如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程式予以解決,“但趙之毅以種種藉口,不予理睬”。張建中遂於2008年向杭州市下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在一審期間及一審判決後,法院雖多次要求將房產司法保全並採取保全查封措施,但趙之毅仍“指使其兄趙銘”雇集工人以及施工機械,以企業征地為由,不顧法院查封,強行將此處房屋拆除。
罷免書稱,在該房產糾紛案審理期間,“趙之毅多次利用其人大代表之身份,對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干涉和施壓,恐嚇承辦法官陳某”,並向市中院相關領導“疏通關係”,嚴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公正處理。
張建中認為,趙之毅作為人大代表,“本應是監督法律運用、實施以及法務部門公正工作的監督者”,然其卻利用自身的政治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案件審理期間,更無視房產被法院查封的禁令,指使員工強行拆除他人房屋,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由64位選民聯名的罷免書稱,作為人大代表的趙之毅,本是“人民民眾選舉出來的”,但其所作所為“完全違背了一個普通公民所應當具備的基本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更無資格擔任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
張建中等人申請杭州市下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啟動對其罷免程式”。
昨晚,記者致電趙之毅。趙表示,他一直都是合理、合法地在行使人大代表職權和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相關事宜,可以去向人大等相關部門具體了解”。

人大回應

若查實將啟動罷免程式
昨日,姚愛玉告訴記者,下城區人大已接到這些市民提交的申請,將依法處理,“我們很重視這個事情,會認真聽取廣大選民的意見”。
目前,下城區人大正在核實申請人的身份及其他相關工作。不過,姚愛玉表示,下城區人大還沒有就此與趙之毅聯繫,也沒有就此專門召開常委會會議。
姚愛玉表示,接下來,下城區人大將認真調查,該人大代表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職責,如果確實有違法行為,將啟動相應的罷免程式。
張建中則告訴記者,在此前的8月2日,他已經向下城區人大信訪科提交過一份由61人聯名的公民申請書。不過,鑒於初次提交的那份申請書只有選民姓名,而無其他更詳細的身份信息,人大辦公室人員要求其提交更清楚的選民身份信息。
張建中說,希望人大常委會能給予明確的關於調查期限的承諾。

專家建言

提議從嚴,通過從寬
如果選民不滿意,該怎樣制約人大代表?昨日,就下城區此事,記者採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莫紀宏。
莫紀宏長期研究憲法監督與憲法訴訟,他表示,在一般情況下,提出罷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代表有違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說違反了刑法;二是代表“失德”,比如說道德水平低下,有損人利己、貪污受賄這些情況等;三是代表沒有履行職責,或者是在本職工作中不作為。
在上述這些情況下,選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請求。不過,莫紀宏也坦言,“就現狀而言,後兩種情況的罷免標準難以衡量”。
莫紀宏認為,罷免程式跟選舉程式不同,要體現“提議罷免從嚴,通過罷免從寬”的原則。“選舉人大代表,需選區半數以上選民參與,超過半數的選民通過,即可被選為人大代表;而罷免一個人大代表,有選區四分之一以上選民參與,超過半數的選民通過,即可罷免該人大代表。目前的《選舉法》仍然要求罷免代表需要選區過半數選民參加,在實際中操作起來有些困難”。
此外,不同於選舉有專門的選舉委員會組織與操作,罷免往往由選民發起,相關法律也沒有對具體操作程式作出規定。這個法律空白往往不得不依靠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填補。
而不少地方性法規對罷免程式的啟動設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會或者主席團事先作出調查並確認罷免理由,這意味著人大常委會擁有了否決權,罷免的主動權不在選民手中。
莫紀宏向記者坦承,現在制度環節上對人大代表的日常監督還有諸多不足。
莫紀宏同時表示,將於本月23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或許會對這些問題提供一些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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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發起罷免極少成功
目前,雖然中國法律規定,選民有權罷免人大代表,但一般這樣的罷免行動都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後發起,由民間發起的案例極為罕見。
今年4月15日,湖南漵浦縣一選區6444名選民,投票成功罷免了米曉東的縣人大代表職務。
4月6日,浙江省三門縣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依法罷免楊曙忠的台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在此之前,楊曙忠因醉駕致使4人死亡,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但是,這些罷免行為均不是由選民直接發起。
2007年,天津市河東區星河花園小區196名業主以選民身份聯名,要求罷免不履行契約的開發商兼人大代表丁冰。2008年,新疆石河子農墾總場一分場部分選民要求罷免對選區內污染狀況不過問的人大代表陳軍。
但上述兩個案例均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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