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巴條約

《李巴條約》又稱中法新約,本約簽訂後三個月內雙方派代表會議詳細條款。

簡介

中法新約 即《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或《越南條款》。又稱《李巴條約》。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中法戰爭的不平等條約。1885年(光緒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國公使巴特納(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簽訂。共十款。主要內容為:(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條約;(2)在中越邊界保勝以上和諒山以北指定兩處為通商地點,允許法國商人在此居住並設領事;(3)降低中國雲南、廣西同越南邊界的進出口稅率;(4)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5)法軍退出台灣、澎湖。從此法國侵略勢力伸入雲南和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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