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條約

越南條約

《中法新約》 即《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或《越南條款》。又稱《李巴條約》。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中法戰爭的不平等條約。

(圖)越南越南

《中法新約》 即《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或《越南條款》。又稱《李巴條約》。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於結束中法戰爭的不平等條約。

內容

(圖)李鴻章李鴻章

1885年(光緒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法國公使巴特納(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簽訂。共十款。主要內容為:

(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條約;

(2)在中越邊界保勝以上和諒山以北指定兩處為通商地點,允許法國商人在此居住並設領事;

(3)降低中國雲南廣西同越南邊界的進出口稅率;

(4)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

(5)法軍退出台灣、澎湖。從此法國侵略勢力伸入雲南和廣西。

中國同意法國與越南之間“所有已定與未定各條約”一概不加過問,亦即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法國約明“應保全助護”中國與越南毗連的邊界,中國約明“將所駐北圻各防營即行調回邊界”;中國同意中越邊界開放通商,並約明將來與法國議定有關的商約稅則時,應使之“於法國商務極為有利”;本約簽訂後三個月內雙方派代表會議詳細條款。17日,福祿諾交給李鴻章一份節略,通告法國已派巴德諾為全權公使來華會議詳細條款,並單方面規定在越南北部全境向中國軍隊原駐地分期“接防”的日期。李鴻章沒有肯定同意這個規定,又沒有明確反對,亦未上報清朝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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