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強

曹明強

曹明強,男,漢族,1953年8月出生,湖南湘鄉市人,函授本科學歷,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6月參加工作。曾任湖南省紀委紀檢監察四室主任。2017年6月1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2018年1月20日,曹明強被開除黨籍,取消其退休費待遇。2018年12月29日,曹明強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曹明強曹明強
歷任衡陽市交警支隊黨委副書記、政委。
湖南省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正處級幹部。
湖南省紀委糾風室正處長級副主任。
湖南省紀委行政效能監察室正處長級副主任。
湖南省紀委副廳級幹部、行政效能監察室主任。
湖南省紀委副廳級幹部、紀檢監察四室主任。

任免信息

2010年12月至2013年10月任湖南省紀委紀檢監察四室主任(副廳長級),2013年10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6月1日,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原紀檢監察四室主任曹明強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審查。

開除黨籍

2018年1月20日,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曹明強立案審查。

經查,曹明強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財產,對抗組織審查,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插手和干預組織人事工作;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巨額禮金;違反工作紀律,執紀違紀,插手和干預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巨額利益,插手和干預執紀審查和執法工作;違反生活紀律,搞權色交易;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土地出讓、執紀審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曹明強等6名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濫用職權,奢侈墮落,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背道而馳,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曹明強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費待遇;將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2月,中共湖南省紀委原紀檢監察四室主任曹明強(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岳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強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曹明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曹明強在擔任中共湖南省紀委行政效能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紀檢監察四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項目投資、案件處理、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80萬元。期間,曹明強還利用職權,插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致使220萬餘元國有資產遭受損失。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曹明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曹明強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且查證屬實,屬立功;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悔罪誠懇,積極退贓、濫用職權所造成的損失已全部挽回,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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