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

所謂易科是指由於某種原因,當事人不能執行行政機關先行科處的處罰種類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內,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1.被處罰的當事人由於客觀上的原因無力履行原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給予其他程度上相近的處罰種類。 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內,從重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所謂易科是指由於某種原因,當事人不能執行行政機關先行科處的處罰種類時,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內,給予其他行政處罰。易科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規範中出現很少,只在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有所規定。易科一般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採用:
1.被處罰的當事人由於客觀上的原因無力履行原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給予其他程度上相近的處罰種類。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可以改處拘留。
2.被處罰的當事人由於主觀上的原因拒絕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對該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內,從重給予其他行政處罰。如奧地利行政處罰法規定,被判處住宅禁足者,應宣誓保證勿離其住宅,違反誓言時應就其禁足期間執行拘留。
考慮到易科在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中出現得很少,易科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之中,許多問題還待進一步研究,所以行政處罰法沒有對易科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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