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僮合錄

《續錄》是在十一年之後,即同治六年(1867年)由安徽歙縣人殿春生續作。 ”錄明僮八人為之傳(傳中另及三人)。 殿春生續之,又傳明僮十二人(傳中另及二人)。

是書是余不釣徒《明僮小錄》和殿春生《明僮續錄》的合集。《小錄》作於鹹豐六年(1856年)余不釣徒南歸之時。《續錄》是在十一年之後,即同治六年(1867年)由安徽歙縣人殿春生續作。 所謂“明僮”,是指梨園中的童伶而又於私寓侑酒待客者也。當時蔚為風氣,認為是一件“風流韻事”,而實際上是一種變態的同性猥褻行為。《小錄》的作者,“爰其見聞所及,粗為梗概之陳。”錄明僮八人為之傳(傳中另及三人)。殿春生續之,又傳明僮十二人(傳中另及二人)。殳山劍石主人序中稱:“有騷壇詞伯,燕國酒人,聽雅奏於梨園,寓深情於藻鑒,……因時寄興。”雖屬無聊之作,但終究是保存了鹹同間伶人生活的某些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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