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防衛廳

日本防衛廳

日本防衛廳,二戰後,美軍對日實行單獨軍事占領,日本舊軍隊全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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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防衛廳日本防衛廳
二戰後,美軍對日實行單獨軍事占領,日本舊軍隊全部解散。韓戰發生後,美國支持日本發展軍事力量。1954年頒布《防衛廳設定法》和《自衛隊法》,正式建立陸、海、空力量組成的自衛隊。日本防衛的基本政策是:在和平憲法下,實行專守防衛,堅持日美安保體制,確保文官統治,遵守非核三原則,自主地有節制地增強防衛力量。1976年制訂《防衛計畫大綱》,提出防衛總體構想和擴軍方針:保持均衡發展的防衛態勢,堅持重視質量的建軍原則,使之能獨立應付有限的小規模戰爭。至1990年已基本達到大綱所定指標。1990年12月,日本內閣會議批准了新“中期防衛力量整備計畫”(1991-1995年),規定5年軍費總額為22.75萬億日元,計畫的重點是注重質量,提高武器裝備水平,加強後勤、情報、通信建設,更多地承擔駐日美軍費用等。1995年11月日本政府又批准總額約25.1萬億日元為期五年的新《防衛計畫大綱》。2000年12月,日本政府制訂了新一期防衛力量整備計畫(2001-2005年),總經費高達25.16萬億日元。
九十年代以來,由於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日本的防衛政策出現調整且軍費多次突破占國民生產總值1%的限額。1991年4月派遣自衛隊赴海灣參加多國部隊的掃雷活動,1992年6月,國會通過《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合作法》,從法律上確定自衛隊可出國執行聯合國主持的國際維和行動。1992年以來,日本已分別向高棉、莫三比克、中東戈蘭高地等共23次派出2080人次執行任務。
首相對自衛隊擁有最高指揮監督權。安全保障會議是有關安全防衛的決策機關,由首相、外相、藏相、內閣官房長官、防衛廳長官、經濟企劃廳長官及根據內閣法第九條預先指定的一名國務大臣組成,首相任主席。內閣設防衛廳,長官由文職人員擔任,受首相之命,通過統合幕僚長(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和陸、海、空三軍幕僚長(參謀長)統帥陸、海、空自衛隊。統合幕僚會議(參謀長聯席會議)是防衛廳長官的輔助機構,由主席和三軍幕僚長組成,負責擬定和調整三軍的作戰、訓練和後勤補給計畫,蒐集分析軍事情報。自衛隊實行志願兵役制。陸上自衛隊服役期限為2-3年,海、空自衛隊為3年。一般根據本人希望,可延長服役1次(2年)。
自衛隊現有編制26.6萬人,實有兵力23.68萬人,預備役4.8萬人。其中陸上自衛隊14.8萬人,主要編為10個步兵師、2個步兵旅、2個混合步兵團等,共裝備坦克1070餘輛、裝甲車690輛、各種火炮約6070門,各型飛機499架;海上自衛隊4.26萬人,由擔負機動作戰的聯合艦隊和負責近海警備的5個地方艦隊組成,共裝備各型艦艇144艘,共約37.4萬噸;航空自衛隊4.42萬人,主要作戰部隊為航空總隊,轄4個航空方面隊,裝備各型飛機456餘架,其中戰鬥機353餘架。
駐日美軍總兵力約47000人。
2001年度防衛費預算總額為約49550億日元,約合461億美元,占國內生產總值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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