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編報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的通知

?九、自2006年起,未經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批准,任何軍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無軍籍學生開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不得向軍事院校下達招生計畫。 ?十一、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畫需報經教育部審批。 ?十三、編制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繼續統一使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計算機管理系統軟體。

教發函[200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計委),計畫單列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計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2006年是“十一五”開局之年。按照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各地、各部門必須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央提出的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要求,切實把握髮展節奏,調整最佳化結構,確保高等教育穩步、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發改綜合[2006]1號附屬檔案六),現將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印發給你們,請據此編報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並將有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的安排要與高校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和招生計畫執行等實際情況緊密掛鈎。積極擴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學科專業的招生規模,堅決調減或停止社會需求不足、畢業生就業困難的長線專業的招生。?
二、各地、各部門要加大投入,改善高等學校辦學條件,切實保證正常教學運轉所需。對近年來招生增長過快,辦學經費投入不足,辦學條件趨於緊張的高校,要嚴格控制其招生規模;對因辦學條件不達標被確定為“黃”牌的普通高等學校,各地、各部門必須嚴格審定其招生規模。屆時教育部將組織專門力量對招生計畫安排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鑒於目前普通本科院校基本辦學條件趨於緊張的實際情況,各地、各部門在安排2006年計畫時要從嚴控制和逐步壓縮本科院校的高職(專科)招生規模,以保證本科院校各項辦學條件得以改善。?
四、為鼓勵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在基本辦學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計畫增量部分儘可能向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傾斜。同時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和指導,使其規範辦學、有序發展。?
五、為規範普通高校辦學秩序和辦學行為,嚴格實行高校招生資格、招生計畫與學生學籍電子註冊和網上畢業證書查詢相掛鈎,切實維護招生計畫管理的嚴肅性。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規模,也不得跨隸屬關係下達和調整年度本科、高職(專科)招生計畫。高等學校不得借聯合辦學的名義,設立分校、校外辦學點或將高層次學歷教育安排在低層次學歷教育學校進行教學活動。?
六、各地要加強對試辦的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層次起點本科教育(以下簡稱“普通專升本”)的管理,從2006年起,嚴格招生計畫、收費標準和選拔錄取程式。各地普通專升本教育的招生規模要嚴格控制在當年省屬高校高職(專科)應屆畢業生的5%以內,並納入國家下達的普通本科總規模內;嚴格普通專升本學生的學費標準,各高校不得借專升本的名義進行高收費、亂收費;普通專升本的招生錄取要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逐步完善選拔錄取程式,普通專升本學生畢業證書的發放要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獨立學院和民辦院校原則上不舉辦普通專升本教育。
七、各地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精神,規範現行的高職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工作,以促進中等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把握好高等教育的發展節奏。為此,各地安排高職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教育應屆畢業生的規模不得超過當年本省(區、市)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的5%。?
八、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辦好五年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幾點意見》(教職成[2002]2號)中關於五年制高職以獨立設定的職業技術學院為主要辦學主體的精神,自2006年起: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不得單獨舉辦五年制高職教育;各省(區、市)五年制高職招收國中畢業生的招生規模不得超過當年本省(區、市)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的5%。五年制高職教育進入高等教育階段(第四年)的學生規模應納入國家確定的各省(區、市)當年高職(專科)招生計畫內。?
九、自2006年起,未經教育部和總政治部批准,任何軍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無軍籍學生開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也不得向軍事院校下達招生計畫。對擅自違規招收的學生,教育部將不予承認,也不予學籍電子註冊。?
十、招收參加普通高考的考生進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培養的成人高校,其基本辦學條件必須達到《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指標(試行)〉的通知》(教發[2004]2號)中的有關規定要求。招生資格實行年審制,由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審定。?
十一、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畫需報經教育部審批。經審批同意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畫,隨國家確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畫一併下達。未經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禁止舉辦非少數民族預科班。?
十二、本科、高職專業設定和調整須按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執行。未經教育部備案或批准的專業不得安排招生。?
十三、編制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畫,繼續統一使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畫計算機管理系統軟體。請各地、各部門於2006年2月15日前,將用上述軟體編制的分學校、第二學士學位和少數民族預科招生計畫報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並通過電子郵件將電子版傳送至指定信箱;同時分學校招生計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社會發展司,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計畫報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少數民族預科招生計畫報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分專業招生計畫於2006年4月10日前分別報送教育部發展規劃司、高等教育司。有關部門(單位)、計畫單列市教育局在上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同時,抄送學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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