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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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研究生院(部、處,下同)是指:①在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的單位中,負責組織實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內設部門;②專門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的獨立機構。前者又可稱為“處室部門型研究生院”或“非實體性研究生院”,性質與高等學校內的招生辦、教務處、學生處等職能處室相同;後者則可稱為“獨立法人型研究生院”或“實體性研究生院”,是一個從事高等教育的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 另從研究生教育舉辦主體的角度看,中國目前的研究生院又可分為高等學校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研究生院兩種。前者基本上都是非實體性研究生院,如北京大學研究生院;後者中有的則屬於實體性研究生院,如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現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研究生院)。 無論是“獨立法人型研究生院”、“處室部門型研究生院”,抑或高等學校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研究生院,其開展的研究生教育均納入國民教育序列:經國務院學位辦授權設立碩士點、博士點;招生納入國家計畫編制,指標由教育部、國家發改委下達;碩士生入學須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博士生入學考試依照教育部統一規定進行;學籍、 學歷、學位均由教育部、國務院學位辦統一註冊、頒發和認證;畢業生受到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同等認可。 2014年全國共招收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631020人,其中,科研機構和黨校招收8711人,占當年招生總人數的1.38%。而在科研機構和黨校中,當屬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招生規模最大,博士生435人、碩士生750人。

科研和黨校院

在我國,可以開展研究生教育的不僅有高等學校,還有科學研究機構和黨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8條規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第20條規定:“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教育的發端

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6月成立的中央研究院(Academia Sinica,簡稱中研院),首任院長蔡元培。中研院是近代中國第一個國家級的科學研究機構,它的設立意味著中國出現了集研究體制、管理體制、經費保障體制為一體,把國內優秀人才集中起來的科學研究實體,同時也標誌著近代科技體制的初步確立。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1949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中央研究院和北平研究院的基礎上,成立了中國科學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簡稱中科院),首任院長郭沫若。當時的中科院不僅是國家最高學術研究機構,還行使管理全國科學研究事業的行政職能。

早在1951年暑期招收的新中國第一批276名研究實習員、研究生中,中科院招收了95人,占34%。是為科研機構開展研究生教育之開端。

那時的中國科學基礎薄弱,為了有效地促進科學研究力量的成長,需要採取正規的辦法,有計畫、有步驟地培養合格的科學研究人才。1954年6月12日,中科院通過了《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暫行條例》。1955年8月25日,經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8月31日,由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發命令公布實施。這是新中國第一次有關培養高級科學人才的條例。1955年5月12日,中科院根據國家建設和科學發展的需要以及院內各所的條件,招收了第一批研究生,分45個專業,共50名。

1955-1965年的十年間,中科院共招收研究生1518名,是全國研究生招生總人數的11.2%,其中1963年高達全國招生總數的24.7%。1965年,中科院已有招生單位81個,占當時全國招生單位總數的34.6%,在學研究生人數已近千名,占全國研究生總數的20.7%。

院校的變遷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文革”結束後,1977年9月10日,中科院在其直屬的、已遷至安徽合肥的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內設立研究生院。該院雖冠以“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的校名,並由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頒發畢業證書和學歷證書,但鑒於其辦學主體在中科院院部所在地北京,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也主要由中科院及其各研究所承擔,因此,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可以被認為我國第一所實質意義上的科研機構研究生院。

1986年,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更名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北京)”,同時在合肥又創建了一個新的、真正屬於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的“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拉開了該院兩地辦學的歷史。2000年,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北京)又更名為“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從此成為名實相符的科研機構研究生院。

科研機構院校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1977年,經黨中央批准,中國社會科學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簡稱中國社科院)在原屬於中國科學院的哲學社會科學部的基礎上獨立出來,成為黨中央直接領導、國務院直屬的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的最高學術機構和綜合研究中心。當時,我國剛從“文革”陰霾中走出來,各項事業的恢復與發展,都需要人才,尤其是在科研領域,高層次專門人才的短缺,直接制約著科研水平的提高與科研成果的形成,中國社會科學院也出現了人才斷層、青黃不接的窘境。面對這個現實,以胡喬木為代表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做出了一個重要決策:籌建研究生院,恢復招收研究生。因為在“文革”前中科院招收的研究生中,就有相當數量的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研究生。

1978年2月27日,《光明日報》、《解放軍報》、《北京日報》等媒體發布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招收研究生的訊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同時,中國社會科學院向中共中央宣傳部並國務院提交了建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的請示報告。1978年8月25日,當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鄧小平、葉劍英等同志分別審閱了這個請示報告,一致同意批准成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並確定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的任務是“為國家的現代化建設培養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專門人才”。該院1978年招錄的首屆研究生共448名。10月11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成立大會暨首屆研究生開學典禮隆重舉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是我國第一所完全意義上的科研機構研究生院,也是我國第一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生院,更是素有“春風第一枝”的美譽。

中國社會科學院(CASS) 中國社會科學院(CASS)

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在組織形式和教學模式上,既不同於高等學校,也不同於高等學校的研究生院。科研機構辦研究生教育是我國的特色,也是我國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獨特辦學體制。科研機構不是大學,主要任務是從事科學研究,科研機構的研究人員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國家重大科研課題,從事基礎理論與對策套用研究。但科研機構匯集了一大批科研人才,人才資源雄厚,如果能夠將這種雄厚的科研資源轉化為教育資源,那么,科研機構在人才培養方面也能為國家作出自己的貢獻。科研機構起初設立研究生教育機構的目的,是為了自己培養所需要的人才,充實科研隊伍。但隨著科研機構不斷補充後備科研力量,科研機構所辦的研究生教育機構的社會化程度也日益突出。實踐反覆證明,科研院所舉辦研究生教育,是我國從事研究生教育與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且有效的途徑。

30年多來,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逐漸形成了“集中辦院、按所設系、分片教學、統一管理”的辦學體制和辦學模式。研究生培養分兩段式進行:研究生院承擔公共課的教學與學生的日常生活管理,教學系負責專業課教學與導師指導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寫作。學生在校期間,修完規定的學分之後,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感興趣的專業深造和開展學術研究。在承擔大量國家級研究課題的導師指導下,學生在校期間就能夠進入學術研究的前沿,成為人才成長的一個捷徑。中國社會科學院作為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思想庫、智囊團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最高殿堂,承擔著基礎研究和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領域裡遇到的各種現實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的重任。廣大研究生在校期間就參與導師的課題研究,較好地培養了對現實問題的敏感性,能夠將理論與實踐很好地結合起來。這符合研究生階段尤其是博士生階段的學習要以問題為導向的培養邏輯和規律,從而使研究生院成了一個其他任何高校不曾有的才能培養的良好模式。建校30多年來,與一些著名高校相比,該院畢業生人數雖不多,但成才率卻相當高。

截止2014年,有下列科學研究機構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除中國社會科學院設立了獨立法人型、實體性研究生院外,其餘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教育均由其內設的研究生部或研究生處負責組織實施。

科學技術部
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
國家安全部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
財政部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
廈門國家會計學院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
商務部
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農業部
中國農業科學院
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
水利部
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長江科學院
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國土資源部
中國地質科學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上海發電設備成套設計研究院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
核工業理化工程研究院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
核工業北京地質研究院
核工業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
核工業西南物理研究院
中國航空研究院
中國航空研究院303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01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03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06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11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014中心
中國航空研究院613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23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24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30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31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21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25研究所
中國航空規劃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中國航空研究院608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09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27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26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28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304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18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40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02研究所
中國航空研究院610研究所
華北計算機系統工程研究所
中國兵器科學研究院
西安近代化學研究所
內蒙古金屬材料研究所
西安套用光學研究所
昆明物理研究所
西南技術物理研究所
北方自動控制技術研究所
中國北方車輛研究所
西安機電信息研究所
陝西套用物理化學研究所
西北機電工程研究所
西安現代控制技術研究所
西安電子工程研究所
西南自動化研究所
山東非金屬材料研究所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一研究院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第二研究院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710所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九研究院16所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第三研究院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第三研究院8357所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第三研究院8358所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四研究院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四研究院42所
中國空間技術研究院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五研究院504所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五研究院510所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九研究院771所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十一研究院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六研究院11所
上海航天技術研究院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061基地
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
電信科學技術第一研究所
電信科學技術第四研究所
電信科學技術第五研究所
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
中國艦船研究院
武漢數字工程研究所
中國艦船研究設計中心
杭州套用聲學研究所
中國船舶科學研究中心
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
上海船舶設備研究所
上海船用柴油機研究所
哈爾濱船舶鍋爐渦輪機研究所
江蘇自動化研究所
天津航海儀器研究所
西安精密機械研究所
鄭州機電工程研究所
洛陽船舶材料研究所
武漢船用電力推進裝置研究所
華中光電技術研究所
武漢船舶通信研究所
武漢第二船舶設計研究所
上海船舶電子設備研究所
大連測控技術研究所
邯鄲淨化設備研究所
中國鐵路總公司
鐵道科學研究院
交通運輸部
公路科學研究院
文化部
中國藝術研究院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國電影藝術研究中心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日友好臨床醫學研究所
衛生部老年醫學研究所
中國氣象局
中國氣象科學研究院
國家海洋局
第一海洋研究所
第二海洋研究所
第三海洋研究所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
國家海洋技術中心
中國地震局
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國地震局地質研究所
中國地震局蘭州地震研究所
中國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國地震局地震預測研究所
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
中國地震局地殼應力研究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
國家林業局
中國林業科學研究院
環境保護部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國家菸草專賣局
鄭州菸草研究院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國家測繪局
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中國中醫科學院
國家行政學院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研究生部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北京化工研究院
石油化工科學研究院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中國石油勘探開發研究院
國家電網公司
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
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
華北計算技術研究所
北京真空電子技術研究所
河北半導體研究所
南京電子技術研究所
中國電波傳播研究所
南京電子器件研究所
西南通信研究所
華東計算技術研究所
石家莊通信測控技術研究所
華北光電技術研究所
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
北京生物製品研究所
上海生物製品研究所
武漢生物製品研究所
蘭州生物製品研究所
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
中國中鋼集團公司
中鋼集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
中鋼集團洛陽耐火材料研究院
中鋼集團天津地質研究院
中鋼集團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
機械科學研究院
機械科學研究總院
北京機械工業自動化研究所
北京機電研究所
瀋陽鑄造研究所
哈爾濱焊接研究所
鄭州機械研究所
武漢材料保護研究所
北京市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屬於央企,不屬於北京市)
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屬於央企,不屬於北京市)
鋼鐵研究總院(屬於央企,不屬於北京市)
中冶建築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冶金自動化研究設計院(屬於央企,不屬於北京市)
中國農業機械化科學研究院(屬於央企,不屬於北京市)
北京橡膠工業研究設計院
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
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
中國製漿造紙研究院
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北京礦冶研究總院(屬於央企,不屬於北京市)
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屬於央企,不屬於北京市)
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
北京市創傷骨科研究所
首都兒科研究所
山西省
中國日用化學工業研究院
山西省中醫藥研究院
遼寧省
瀋陽化工研究院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中醫藥科學院
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
黑龍江省科學院
上海市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內燃機研究所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
上海醫藥工業研究院
上海市計算技術研究所
上海國際問題研究所
上海社會科學院
江蘇省
江蘇省植物研究所
江蘇省血吸蟲病防治研究所
浙江省
浙江省醫學科學院
湖北省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
湖南省
長沙礦冶研究院
長沙礦山研究院
湖南省中醫藥研究院
廣東省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
廣東省心血管病研究所
四川省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雲南省
昆明貴金屬研究所
陝西省
西安熱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肅省
天華化工機械及自動化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簡介】

2014年全國共招收全日制博士、碩士研究生631020人,其中,科研機構和黨校招收8711人,占招生總人數的1.38%。而在科研機構和黨校中,當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招生規模最大,博士生435人、碩士生750人。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成立於1978年,是經鄧小平、葉劍英親自批准設立的直屬於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最高學術機構和綜合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生培養基地,也是我國最早成立的研究生院。其主要任務是培養人文和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經過30餘年的建設與發展已初步形成了從招生錄取到研究生教育和培養、學位授予等一整套研究生教育和培養體制機制,建立起了適合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特點的“按所設系、分片教學、集中辦院、統一管理”的辦學模式。
自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成立以來,在黨中央親切關懷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直接領導下,依託中國社會科學院雄厚的研究力量和教師資源,研究生教育和培養事業獲得了持續健康發展,已經成為一所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健全、擁有6個教學研究部、40個教學院系的現代化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現任博士生導師470名、碩士生導師824名。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作為我國人文和社會科學學科設定最完整的一流研究生院,截至2013年7月,擁有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15個、碩士學位授權點17個;二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103個含自主設定博士授權點13個)、碩士學位授權點109個(含自主設定碩士授權點13個);還有公共管理碩士、工商管理碩士、社會工作碩士、法律碩士、金融碩士、稅務碩士和文物與博物館碩士等7個專業學位授權點。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積極實行對外開放,多方發展對外教育和學術交流與合作,先後與美國、英國等十幾個國家以及港澳台地區多所大學及學術研究機構建立了交流與合作關係。從1985年開始招收海外進修生,1997年開始招收外國留學博士、碩士研究生,2000年開始招收港澳台地區博士、碩士研究生以來,留學生和港澳台學生招生規模不斷擴大,研究生培養質量不斷提高。

目前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在校研究生3100餘人,其中港澳台地區留學研究生52人和外國留學研究生48人。截止2013年7月,研究生院共授予博士學位3873人,學歷教育碩士學位6256人(其中專業碩士學位1931人)。還培養出了一大批學有所成的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這些高級專門人才學成後分赴各條戰線,並迅速成長為推動經濟建設、深化理論探索、促進學術研究、帶動社會發展的重要中堅力量。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歷任院長為周揚、溫濟澤、胡繩、江流、浦山、方克立、李鐵映、武寅、劉迎秋,現任院長為黃曉勇。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現下設6個教學研究部、40個教學系。

哲學教學研究部

哲學教學研究部包括:馬克思主義研究系、哲學系和世界宗教研究系。

教學研究部主任為馬克思主義研究系主任侯惠勤教授。

本學部開設專業基礎課為《馬克思主義、哲學、宗教學前沿》。

經濟學教學研究部

經濟學教學研究部包括:經濟系、工業經濟系、農村發展系、財經系、金融系、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系、投資經濟系、政府政策與公共管理系、人口與勞動經濟系、城鄉建設經濟系和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系。

教學研究部主任為財經系高培勇教授。

本學部開設專業基礎課為《經濟學前沿》、《西方經濟學》(高級)、《西方經濟學》(中級)。

法學教學研究部

法學教學研究部包括:法學系、政治學系、社會學系、民族學系和社會發展系。

教學研究部主任為法學系主任李林教授。

本學部開設專業基礎課為《法學前沿》。

文學教學研究部

文學教學研究部包括:文學系、外國文學系、少數民族文學系、新聞學與傳播學系、語言學系和語言文字套用系。

教學研究部主任為文學系陸建德教授。

本學部開設專業基礎課為《文學-文化前沿》。

歷史學教學研究部

歷史學教學研究部包括:歷史系、近代史系、世界歷史系、考古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系和中國邊疆歷史系。

教學研究部主任為考古系主任王巍教授。

本學部開設專業基礎課為《史學理論與前沿》。

國際問題教學研究部

國際教學研究部包括:世界經濟與政治系、 美國研究系、日本研究系、歐洲研究系、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系、亞洲太平洋研究系、拉丁美洲研究系和西亞非洲研究系。

教學研究部主任為歐洲系江時學教授。

本學部開設專業基礎課為《國際政治經濟學》、《國際問題前沿》。

黨校研究生院

中國共產黨黨校是在黨委直接領導下培養黨員領導幹部和理論幹部的學校,是黨委的重要部門,是培訓輪訓黨員領導幹部的主渠道,是黨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從1981年起,中央黨校開始從高校本科畢業生中招生學位研究生。1985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中央黨校獲準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等專業招生博士學位研究生。2000年3月,經時任中央黨校校長鬍錦濤同志批示同意,中央編辦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部”正式更名為“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這是我國第一所黨校研究生院。

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是中央黨校校務委員會領導下的主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直屬機構,擔負著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招生、培養、學位授予、學籍管理、就業指導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此外,還開展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授予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等工作,並對全國省級黨校的國民教育系列學位研究生教育進行業務指導。

截止2014年,有下列黨校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僅中央黨校稱研究生院(獨立法人型),其餘地方黨校一般稱研究生部。

中共中央黨校
中共北京市委黨校
中共遼寧省委黨校
中共吉林省委黨校
中共黑龍江省委黨校
中共上海市委黨校
中共江蘇省委黨校
中共浙江省委黨校
中共山東省委黨校
中共湖北省委黨校
中共湖南省委黨校
中共廣東省委黨校
中共重慶市委黨校
中共四川省委黨校
中共陝西省委黨校

高等教育院校

高等學校是我國研究生教育的主陣地,高等學校研究生院是我國研究生院的主體。

高等教院淵源

我國的高等教育由低至高,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三個層次,表現為三種學歷。其中,研究生教育中又分為碩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兩個層次。相應地,本科畢業授予學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授予碩士學位,博士研究生畢業授予博士學位。博士後不屬於學歷、學位。

新中國的研究生教育肇始於上世紀50年代。1951年6月11日,中國科學院、教育部聯合發出了《1951暑期招收研究實習員、研究生辦法》,正式開始實行統一招收研究生,標誌著我國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開創。檔案規定,中國科學院為培養科學研究人才招收研究實習員,教育部為培養高等學校的師資招收研究生。當年招收了276人,其中,中國科學院95人、中國人民大學101人、其他各高等學校共80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前常委、國務院前總理溫家寶同志就是於1965至1968年間在北京地質學院攻讀的研究生。“文化大革命”終止了新中國的研究生教育發展進程。

第一所院校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文革“浩劫結束後,1977年9月10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科學院所屬的位於安徽合肥的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籌建了我國一所研究生院——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 10月10日,中國科學院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招收研究生的請示報告》。11月3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科學院與教育部聯合發出《關於一九七七年招收研究生具體辦法的通知》,標誌著我國研究生教育制度中止了12年之後的恢復。

關於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的性質,從形式上看,該院冠以“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的校名,並由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因此可謂我國第一所高等學校研究生院;從實質上看,該院研究生的培養,與位於合肥的中國科大並無太大關係,而是由中國科學院及其各研究所來負責,因此又可謂我國第一所科研機構研究生院。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2000年。

出現與發展

1984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原教育部正式發出了《關於在北京大學等二十二所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通知》,同時印發了《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這22所研究生院是我國第一批真正意義上的高等學校研究生院。在此後的19年間,全國先後有五批高等學校研究生院經教育部批准試辦。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科研機構和黨校的研究生院]

第一批 1984年8月 22所:

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科技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北京醫科大學(後併入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天津大學、南開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吉林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理工大學(今華中科技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上海醫科大學(後併入復旦大學)

第二批 1986年4月 10所:

中山大學、東南大學、東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廈門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武漢)、西北工業大學、同濟大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今北京協和醫學院—清華大學醫學部)

第三批 2000年6月 22所:

北京郵電大學、北方交通大學(今北京交通大學)、北京林業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東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徐州)、南京農業大學、山東大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華東)、湖南大學、中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四川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蘭州大學、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軍醫大學、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

第四批 2002年5月 2所:

哈爾濱工程大學、河海大學

第五批 2003年8月 1所: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這其間的1995年10月9日,原國家教委制定頒布了《研究生院設定暫行規定》,對設定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應當具備的條件、研究生院應當履行的職責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同年11月26日,中國研究生院院長聯席會成立。

2011年改革前,未經批准試辦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其組織實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機構一般稱”研究生部“或”研究生處“。按照教育部2006年出台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經教育部批准設定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保研的比例可占本科畢業生的15%左右;而未設立研究生院的“211工程”高校則按5%左右的比例保研。

2011年,我國研究生院設定制度實施大幅改革,由原來的“報批”改為“報備”,高等學校研究生院成立不再需要經由教育部批准,使得我國的研究生院迅速超過了100所,進入了高速發展的快車道。

性質和任務

從學理上講,我國目前的高等學校研究生院基本上都屬於“處室部門型研究生院”、“非實體性研究生院”。按照《研究生院設定暫行規定》的定義:研究生院主要是指在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的高等學校中組織實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機構。《暫行規定》還明確了高等學校研究生院職責:組織學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參與有關學校發展問題的決策,開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據國家計畫、科技發展、社會需要和可能條件,研究制訂學校研究生教育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招生計畫;制訂研究生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加強研究生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對研究生教育和學位授予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加強學科建設,參與制訂學校學科建設規劃,調整和最佳化學科結構,促進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高新技術的發展;統一管理有關研究生教育的各種經費、基金,合理使用研究生教學和管理人員編制,參與確定學校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建設項目和經費預算;承擔上級部門和學校委託的其他工作。

綜上可見,高等學校的研究生院不同於文學院、法學院等承擔教學科研業務的二級院系,而是屬於教務處、學生處、招生處等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內設部門。由於高校研究生院不是獨立法人,所以高等學校頒發的畢業證、學位證上加蓋的是“××大學”的公章(法人章),而非“××大學研究生院”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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