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高等學校的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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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台灣:研究所,港澳:研究院),是指大學之後的進階教育研究機構,一般設於大學中,以“某大學某研究生院”的形式存在,也有獨立設立者。 研究生院主要是指在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的高等學校中組織實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管理機構,設定研究生院應當符合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以及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規劃。 研究生院體現了一所大學相應的教學規模、科研實力等指標,需大學畢業及同等學歷才能取得報考或申請入學資格,主要為培養碩士、博士人才及進行基礎研究工作,許多大學教授也會在研究生院開課並領導研究工作。 截至2014年底,在我國普通高校中共設有較早前教育部批准設立的56所和2011年取消行政審判改為“報備”制度後設立的60所等總計116所研究生院。

基本信息

院長聯席

相關條例

中國研究生院院長聯席會(Association of Chinese Graduate Schools 縮寫為ACGS)於1999年11月26日由當時全國33所研究生院一致建議成立,秘書處掛靠在北京大學研究生院,全國57所研究生院為聯席會會員單位。聯席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改革和發展的建議,為國家決策提供諮詢意見,促進我國研究生院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條例

第一條 為適應21世紀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的需要,更好地發揮研究生院在高層次人才培養和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工作中的作用,並以此帶動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決定成立研究生院院長聯席會(以下簡稱聯席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Graduate Schools (ACGS)。

第二條 聯席會接受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其主要任務是對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等進行研討,研究探討加強研究生院建設,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質,改革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制度,使研究生教育不斷適應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需要的新思路和辦法,為國家決策提供參考意見,以利於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研究探索辦好具有中國特色的研究生院的路子,不斷提高我國研究生教育質量和效益,提高研究生培養水平及國際聲譽,使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更加完善。

研究生院研究生院

第三條 聯席會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改革和發展的建議,為國家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二)促進我國研究生院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三)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在成員單位間就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有關問題進行交流、研討和協調;

(四)開展國際間研究生院及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交流;

(五)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有關部門委託的評議工作。

第四條 聯席會會員

聯席會會員由正式會員和預備會員組成。

(一)正式會員

聯席會正式會員,由各研究生院院長或常務副院長組成。若研究生院換屆或領導人變動,該院聯席會成員也相應自動更替,由新任院長或常務副院長接任。

(二)預備會員

聯席會預備會員,由各試辦研究生院院長或常務副院長組成。若試辦研究生院換屆或領導人變動,該院聯席會成員也相應自動更替,由新任院長或常務副院長接任。

第五條 聯席會設主席單位四名,由會議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秘書處掛靠北京大學研究生院,秘書長由北京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或常務副院長擔任。

第六條 聯席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聯席會及其主席交辦的任務;

(二)溝通聯席會各成員單位之間的聯繫;

(三)協助主席籌備聯席會年度會議;

(四)協助主席總結聯席會年度工作;

(五)提供各種形式的信息交流服務;

(六)向聯席會提供秘書處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七條 聯席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或根據需要召開其它會議。每次會議應有專門議題。會議議題,在廣泛徵求各成員單位院長意見的基礎上,由主席單位院長會議確定。

第八條 接納新成員由聯席會全體正式會員審議並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九條 聯席會的活動經費主要包括會員交納的會費、接受的贊助或捐贈等。經費由秘書處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代管。在每年的年會上確定下一年度會員費額度。

第十條 本條例由各成員單位共同遵守執行。若有修改,需經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成員單位

中國研究生院院長聯席會成員單位(56所)

北京大學研究生院 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 清華大學研究生院 北京交通大學研究生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 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北京郵電大學研究生院
中國農業大學研究生院 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院 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研究生院 北京師範大學研究生院
南開大學研究生院 天津大學研究生院 大連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東北大學研究生院
吉林大學研究生院 東北師範大學研究生院 哈爾濱工業大學研究生院 哈爾濱工程大學研究生院
復旦大學研究生院 同濟大學研究生院 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院 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華東師範大學研究生院 第二軍醫大學研究生院 南京大學研究生院 東南大學研究生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 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中國礦業大學研究生院 河海大學研究生院
南京農業大學研究生院 浙江大學研究生院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 廈門大學研究生院
山東大學研究生院 中國石油大學研究生院 武漢大學研究生院 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中國地質大學研究生院 湖南大學研究生院 中南大學研究生院 國防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中山大學研究生院 華南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四川大學研究生院 重慶大學研究生院
西南交通大學研究生院 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院 西北工業大學研究生院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研究生院 蘭州大學研究生院 第四軍醫大學研究生院
中國科學院大學

早期設立

設立過程

研究生院研究生院

在2011年改革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通過正式檔案批准中國科學院與全國56所中央部屬高校設定研究生院,共57所。

1977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科學院籌建我國第一個研究生院—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與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一個實體兩塊牌子),並於1978年10月14日開學。2000年12月29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正式批准分別獨立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和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

1984年8月,經教育部批准22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科技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北京醫科大學(後併入北京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天津大學、南開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吉林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理工大學(今華中科技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上海醫科大學(後併入復旦大學)。

1986年4月經教育部批准10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中山大學、東南大學、東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廈門大學、華東師範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武漢)、西北工業大學、同濟大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

2000年6月教育部批准了22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北京郵電大學、北方交通大學(今北京交通大學)、北京林業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東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徐州)、南京農業大學、山東大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華東)、湖南大學、中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四川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蘭州大學、第二軍醫大學、第四軍醫大學。

2002年5月,教育部批准哈爾濱工程大學、河海大學2所大學試辦研究生院。

2003年8月,教育部批准西北農林科技大學1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

至此,全國高校研究生院達到56所。

名錄

科研機構

機構性研究生院

中國科學院大學

56所高校研究生院

教育部批准設定的56所研究生院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清華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中國協和醫科大學 北京交通大學
南開大學 天津大學 大連理工大學 東北大學
吉林大學 東北師範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哈爾濱工程大學
復旦大學 同濟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華東師範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第二軍醫大學 南京大學 東南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 河海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浙江大學 廈門大學
山東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 武漢大學 華中科技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 湖南大學 中南大學 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中山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四川大學 重慶大學
西南交通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蘭州大學 第四軍醫大學

發展歷程

研究生院研究生院

自1978年恢復研究生招生和1981年實施學位制度以來,我國研究生教育發展很快。1978年至1983年招收的研究生相當於“文革”前十七年招生總和的兩倍半;在校研究生相當於“文革”前在校研究生的最多年份的五點七倍。根據研究生教育發展的需要,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國家“六五”計畫提出:“要試辦研究生院”,原教育部研究生司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了試辦研究生院的條件。

1984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原教育部正式發出了《關於在北京大學等二十二所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通知》,同時印發了《關於在部分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幾點意見》。1986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教委發出了關於同意中山大學等十所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通知。經國務院兩次批准,試辦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達32所,加上1978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生院,全國共有33所普通高等學校試辦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是我國高層次人才培養和解決國家重大科技問題的重要基地,代表著我國研究生教育的最高水平,在我國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為加強對研究生院的管理,1995年10月9日,原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並下發了《研究生院設定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對設定研究生院的高等學校應當具備的條件、研究生院應當履行的職責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開展了對普通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的評估工作,對獲該次評估前10名的試辦研究生院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會議同意該次評估前10名和中國人民大學等11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作為第一批轉正,其他經評估合格的試辦研究生院作為第二批轉正。

經過十幾年的紮實工作,全國33所研究生院(高校合併後為31所)從試辦到正式成立,已經為國家培養了一大批優秀的高層次人才,促進了學科建設和科研水平的提高。2000年6月,教育部批准了北京交通大學等22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2002年5月,教育部批准了哈爾濱工程大學等2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

中國經教育部批准設定的數十所研究生院承擔了全國76%的博士和55%的碩士培養任務,研究生院在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和高水平科學研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改革擴張

研究生院研究生院

2011年,伴隨著我國研究生的新一輪擴招大潮,我國研究生院設定制度實施大幅改革,由原來的“報批”改為“報備”,研究生院成立不再需要經由教育部批准。2011年之前,設定研究生院需要向國務院學委會申報,獲批准後方可設定,簡稱“報批”,此類研究生院共56所;2011年之後,增加研究生院允許自行設立,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即可,簡稱“報備”。2011年以後全國有70餘所大學相繼設立了研究生院。

2011年3月21日,2011年全國省級學位委員會工作會議暨中國研究生院院長聯席會擴大會議在北京召開,來自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學位委員會及辦公室領導、56所研究生院的負責人以及24所擴大高校的負責人約160餘人參加了會議。

參加這次會議的高校除56所研究生院高校外,國務院學位辦公室根據高校擁有的一級學科博士點數量首次遴選了24所高校參加了研究生院院長聯席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逐步將自行審核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點和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點範圍從研究生院高校擴大到這24所高校;本科生免試推薦碩士研究生比例將逐漸增加到15%。

該次會議之後,24所中國研究生院院長聯席會擴大高校中的北京工業大學、南京林業大學、燕山大學、山西大學、鄭州大學、西北大學、西安理工大學、西安科技大學、華中師範大學、南京師範大學、長安大學、陝西師範大學、昆明理工大學等院校相繼成立研究生院。

西南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西南石油大學
江西財經大學 暨南大學 南京師範大學 華中農業大學 南京林業大學 四川農業大學
首都師範大學 北京工業大學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西安科技大學 華中師範大學 成都中醫藥大學
蘇州大學 西北大學 鄭州大學 燕山大學 福州大學 江西理工大學
合肥工業大學 陝西師範大學 長安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西安理工大學
西北師範大學 揚州大學 河海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延邊大學
福建師範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江南大學 南京工業大學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河南大學 華僑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 昆明理工大學
杭州電子科技大學 山西大學 黑龍江大學 東北林業大學 成都理工大學

研究生分類

按學籍管理

按學籍管理的不同,分為學歷教育研究生和非學歷教育研究生。前者指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入學考試(含應屆本科畢業生的推薦免試和部分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准自行組織的單獨入學考試),被錄取後,獲得研究生學籍。畢業時,若課程學習和論文答辯均符合學位條例的規定,可獲碩士生畢業證書和碩士學位證書。後者指不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入學考試,沒有學籍。學生參加研究生課程研修班學習,按教學計畫修完課程,並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同等學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申請學位的資格,再通過碩士論文答辯,可以獲得學位證書,但沒有研究生畢業證書。

按培養單位

我國研究生培養單位主要包括三類:

一、高等院校,如清華大學,復旦大學等;

二、科研院所,如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等;

三、企業,如北京啟文教育集團,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

充分利用企業的資源培養研究生是我國高等教育的特色之一。

按專業用途

按照專業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和專業型碩士研究生。

我國學術型學位按招生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13大類,13大類下面再分為88個一級學科,88個一級學科下面再細分為300多個二級學科,同時還有招生單位自行設立的760多個二級學科。普通碩士的招生考試主要是年初的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簡稱”統考”),可獲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專業碩士對大家來說或許很陌生,但說到MBA、MPA卻是耳熟能詳。其實,MBA、MPA正是專業學位中的兩種類別。我國經批准設定的專業碩士已達15類。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BA)、公共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PA)、工程碩士(ME)、法律碩士(J.M)、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公共衛生碩士專業學位(MPH)、農業推廣碩士專業學位、獸醫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等。09年初,又新增了藝術碩士、體育碩士、風景園林碩士3個專業學位。專業碩士是我國研究生教育的一種形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定位,專業學位為具有職業背景的學位,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門人才。專業碩士教育的學習方式比較靈活,大致可分為在職攻讀和全日制學習兩類。比較簡單的區分辦法是:招收在職人員、以業餘時間學習為主的專業學位考試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進行,名為“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簡稱“聯考”,畢業後學歷依然是“本科”,但是有專業學位證,也就是“單證”;招收全日制學生的專業學位碩士在每年年初舉行的“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簡稱“統考”)中舉行,畢業後學歷是“研究生”,領取專業學位證,也就是“雙證”,全日制專業碩士是學歷教育,GCT在職碩士不是學歷教育,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按學習方法

按學習方法不同,分為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職研究生。前者指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進行全日制學習的研究生;後者指在學習期間仍在原工作崗位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研究生。

按經費渠道

按學習經費渠道不同,分為國家計畫研究生、委託培養研究生(簡稱委培生 )和自費研究生。國家計畫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又分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簡稱定向生)。其中非定向研究生畢業時實行雙向選擇的自由就業制度;定向生則在錄取時就必須簽訂契約,畢業後按契約規定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委託培養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委託單位提供,錄取時要簽訂契約,畢業後到委託單位工作。自費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自己提供,有時候也可以從導師科研經費中開支,或獲取社會贊助。國家計畫非定向研究生,通常就是我們所說的 " 公費 " 研究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名額中占據較大份額,但隨著連年擴招,自費研究生的名額也在不斷擴大。

2013年2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向所有納入國家招生計畫的新入學研究生收取學費,取消公費研究生計畫。

自2014年考研起,各大高校將正式施行自費制度,即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將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考研新生收繳讀研費用,但基本原則是“新生新規定、老生老制度”,也就是說2014年考研開始實施的收費制度並不會影響到2014年秋季學期前所招收的研究生則仍按原來的制度執行之前的收費政策,公費的仍然施行公費政策。

研究生報考

(一)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4.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等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自考本科生和網路教育本科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2014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二)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1.報名參加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不得報考)。

2.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方可報考)。

3.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學歷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4.報名參加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三)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項的要求。

2.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學術型專業和專業學位中的建築學碩士、工程碩士、城市規劃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學位類別可設定單獨考試。

(四)具有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工作資格的高等學校,可以按規定數量和辦法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直接申請參加相關招生單位的複試。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製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團”和“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畫”的推免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名時間內進行網上報名併到報考點辦理現場確認手續,且不得再參加全國統考。截止2013年10月25日仍未落實接收單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資格,接收推免生單位應及時為推免生辦理相關接收手續。

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相關問答

問:自考生可以報考研究生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待遇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可以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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