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實施“工程”的項目學校,必須是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小城鎮建設規劃、教育資源合理配置的學校。 --“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嚴格按照“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 27.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對“工程”實施建立層層監督機制,一級抓一級,一直落實到“工程”的每個具體項目。

教財〔2004〕3號
《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方案》已經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方案
教育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實施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是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落實《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畫》的重要舉措。為保證“工程”順利實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程”的目標和任務
1.為保證到2007年西部地區實現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目標,保障“兩基”攻堅縣擴大義務教育規模的需要,解決制約西部農村地區普及義務教育的“瓶頸”問題,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共同實施“工程”,為實現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總體目標提供基本的辦學條件。
2.從2004年起,用4年左右的時間,新建、改擴建一批以農村國中為主的寄宿制學校,解決好西部未“普九”地區新增130萬國中學生和20萬小學生最基本的學習、生活條件;同時,在合理布局、科學規劃的前提下,加快對現有條件較差的寄宿制學校和不具備寄宿條件而有必要實行寄宿制的學校進行改擴建的步伐,使確需寄宿的學生能進入具備基本條件的寄宿制學校學習。
二、“工程”覆蓋範圍和資金安排
3.“工程”實施範圍以2002年底西部地區尚未實現“兩基”的372個縣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38個團場為主,包括納入國家西部開發計畫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數民族自治州和中部地區到目前尚未實現“兩基”的縣,兼顧中西部雖已實現“兩基”但基礎仍然薄弱的部分地區。
4.為實施“工程”,中央共投入100億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承擔50億元,從2004年到2007年分四年予以安排。
5.中央專項資金用於以下兩個方面:
(1)項目學校主要建築的建設、改造,優先保證教學用房、學生生活服務用房和教學輔助用房。
(2)配備課桌椅、學生用床和適量的圖書、儀器。
6.省及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補助和減免雜費力度,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發放,確保新建校舍安全,確保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同時相應解決好項目學校新建(改擴建)用地、廁所、運動場所、圍牆、勤工儉學場地等配套設施的建設。
三、“工程”的規劃和要求
7.“工程”必須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充分考慮城鎮化建設、移民建鎮、人口增長和密度、學齡人口變化的影響等因素,使新建、改擴建中國小布局既能適應當前普及義務教育的需要,又能適應當地基礎教育未來發展的需要。“工程”項目安排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儘可能少布新點;異地新建和大面積改擴建的學校,一般應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城鎮或鄉鎮,做到交通便利,輻射力強;一個鄉鎮應集中建設好1所國中和1所中心國小,人口相對較少的鄉鎮應聯合鄰近鄉鎮集中辦好1所國中;要建一所成一所。實施“工程”的項目學校,必須是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小城鎮建設規劃、教育資源合理配置的學校。
8.“工程”必須堅持統一政策,統一要求。統一政策是指“工程”資金不分來源,都按統一的規劃、統一的建設目標、統一的質量標準進行建設;統一要求是指“工程”組織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統一組織實施。
9.“工程”必須堅持統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與“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和世界銀行貸款“西部地區基礎教育發展項目”等相互銜接,堅持實事求是,統籌安排,避免重複投資和浪費。確需在已有上述項目的學校組織安排實施本“工程”的,要從嚴把握建設內容,且必須提供其具體規劃和已有資金使用情況,重點解決寄宿學生生活用房的建設和改造。
四、中央專項資金的分配原則
10.中央專項資金分配原則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村中國小學生規模、義務教育普及現狀;重點解決西部地區新增150萬中小學生的入學問題,同時解決現有寄宿制學校的改善問題;先配備辦學基本設施,其次配備輔助設施;對地方政府財力有限但非常重視教育、成績突出的實行“以獎代補”;對少數民族地區傾斜。
11.中央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
(1)項目省因素:①總人口數 ②人口密度
(2)項目縣因素:①新增學生數(寄宿制學生數) ②現有中國小校舍面積 ③生均校舍面積 ④人均財政支出 ⑤農民人均純收入 ⑥2002年農村中國小在校生數
(3)鼓勵因素:①預算內教育經費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 ②“兩基”增量(2001至2003年“兩基”人口覆蓋率增長情況)
(4)調整因素:①校舍造價(根據不同地區的地理環境、交通條件、建設材料成本等確定) ②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等項目安排資金 ③少數民族地區 ④其他。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工程”所負有的主要責任
1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著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主要責任。組織實施“工程”,是中央考慮西部地區的特殊困難對西部地區“兩基”攻堅的重點支持和幫助。西部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農村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所賦予的職責要求,認真做好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和實施“工程”的各項工作。
1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發展規劃,在統籌配置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教育資源的前提下,根據《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畫》的總體要求和本實施方案的有關原則,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實施的統一規劃,確定項目縣專項資金額度,組織、指導、審定各市(地)“工程”規劃,按有關規定減免“工程”項目建設規費,按時、足額撥付“工程”資金,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全面報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實施情況。
14.市(地)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市(地)實際,指導、審核各縣(市)上報的“工程”規劃方案和項目文本,制定本地區“工程”規劃方案;監督“工程”專項資金撥付;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向上級報告“工程”實施情況。
15.“兩基”攻堅縣人民政府負責對項目學校實施“工程”進行全過程的組織與管理,內容包括:制定、論證本地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方案;在統籌“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項目、“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項目、世界銀行貸款“西部地區基礎教育發展”項目基礎上,制定本“工程”規劃方案;按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組織項目學校前期論證、勘察設計、招(議)標、土建施工、質量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等;按審批確定的規劃方案管理專項資金,保證專款專用,及時撥付;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向上級報告“工程”進展情況。
六、建立健全農村寄宿制中國小正常運轉保障機制
16.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政府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建立責任明確、分級負擔的寄宿制學校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在完成“工程”項目建設任務的同時,加大對寄宿制學校的經費投入,確保寄宿制學校的正常運轉。
17.項目縣人民政府要嚴格編制管理,選拔任用事業心強、政治和業務素質過硬的寄宿制學校校長,採取聘用新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引導優秀教師到農村中國小任教、鼓勵志願者到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工作和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為寄宿制學校配備合格教師,杜絕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進入教師隊伍。寄宿制學校的教師要具有強烈的責任心。要精簡、清退超編人員,不得以新建和新改造寄宿制學校為藉口增加非教學人員。
18.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寄宿制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管理和指導。寄宿制學校要牢固樹立學生安全第一的觀念,切實承擔起加強學校安全的責任,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飲食衛生和正常學習生活秩序。
19.新建、改擴建的寄宿制學校,要重視項目學校建設的綜合功能。不僅要搞好校舍建設,還要重視圖書、教學儀器和遠程教育設備的配備,使項目學校的校舍、設備設施、圖書、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相互配套,充分發揮“工程”投入的綜合效益。要積極推進課程改革和教學改革,因地制宜地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質量。要加強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統籌,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農村黨員培訓基地,農民文化、科技教育活動的基地。
20.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各項保障機制,在做好“工程”建設工作的同時,為學生勤工儉學創造條件,切實解決好學生生活問題,使困難學生能夠進入學校學習並順利完成學業。
21.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要加強寄宿制學校收費管理,嚴格貫徹國家關於農村中國小義務教育階段收費的各項政策和規定,繼續推行“一費制”。農村寄宿制學校不能因為學校住宿條件的改善,而藉機提高收費標準,增加學生家長負擔。
七、“工程”質量管理
22.“工程”建設要本著“牢固、實用、夠用、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的原則,新建和改擴建後的校舍最低使用壽命必須在50年以上,要堅決杜絕新建和改擴建學校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質量問題。
--新建項目學校選擇校址要考慮安全、安靜、便利、衛生等因素,避開不良地質等自然災害地段,有利於防災和安全疏散。
--土建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各地縣級“工程”管理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實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公開議標等方式,確定具有國家認定的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承擔單位。提倡省級統一設計可供選擇的中國小校舍建設標準圖紙,免費提供給項目學校使用,設計方案均要高度重視並充分考慮內部安全疏散的需要。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具備條件的地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機構,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地區,由項目學校選派一名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負責人,經過統一培訓後出任施工現場監理員。
--建設項目竣工後,由縣級“工程”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土建項目竣工驗收後,由施工單位出具工程項目保修單。
八、“工程”的組織實施
23.“工程”實施的重大問題由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領導小組統一研究、解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由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部門的同志組成。
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兩基”攻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由教育、發展改革(計畫)和財政部門的同志組成,具體負責本“工程”的組織實施,機構負責人要由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擔任。項目市、縣都要加強領導,配備精幹人員,建立相應制度,確保“工程”實施。
24.“工程”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由三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實施。
(1)“工程”實施前,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發展改革(計畫)、財政等部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畫》制定本地區2004-2007年“兩基”攻堅總體規劃(其中含“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報三部委。各地上報規劃中必須包括年度目標任務、工程建設進度、統籌各項資金的情況、貧困學生的資助措施、學校正常運轉的保障措施等。
(2)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擬定“工程”總體實施方案報國務院審定,並在國務院審定後批覆各地規劃。西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審核批准的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明確目標任務,突出重點,制訂本地區實施“工程”的分年度建設計畫。
(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規劃,按照不同的渠道和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分年度審批下達實施計畫和項目預算。
25.“工程”資金納入財政國庫管理,分賬核算,集中支付,封閉運行。
--“工程”各級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規劃,並按工程進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嚴禁剋扣、挪用“工程”專款。
--“工程”專項資金集中在縣級管理,不得將專項資金下撥到鄉鎮及項目學校。
--“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要嚴格按照“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土建項目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實行工程預決算制度,嚴格控制工程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非土建項目應按照相應的辦法,由省級“工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統一採購。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每年都要將“工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點審計內容;“工程”完工後,要組織專項審計,每個“工程”項目在驗收前都要提交專項審計報告。
--建立“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工程”資金要專款專用,不能頂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於償還過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對擠占、挪用、截留“工程”專項資金或減少本地政府投入、變相挪用“工程”資金,以及疏於管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同時視情節輕重,緩撥、減撥、停撥直至追回“工程”資金。
26.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與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國家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項目責任書》,並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和結束時,對照責任書要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獎優罰劣。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要加強項目管理,自上而下層層簽定責任書,任務到校,責任到人。
27.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對“工程”實施建立層層監督機制,一級抓一級,一直落實到“工程”的每個具體項目。
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國務院要求和工作進展情況,對各地“工程”實施進行專項檢查,一經發現在“工程”實施中有弄虛作假、套取中央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將嚴厲懲處。
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都要對“工程”實施組織工作檢查,並按照“相對固定、分片包乾”的辦法,從2004年至2007年,對每個攻堅縣指定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或專家,自始至終對該縣的“工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要充分利用財政部駐各地財政專員監察辦事處和發展改革(計畫)部門“項目稽察辦”的力量,加大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監督檢查力度。
各攻堅縣要確定專人負責監督檢查工作,在將“工程”項目管理責任落實到人的同時,將監督責任也落實到人。
28.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工程”工作進展情況,通過在報刊上公開刊登、在當地鄉(鎮)務公開和村務公開的公示欄中公布“工程”項目學校名單以及設立舉報電話等方式,接受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對“工程”建設的監督。
實施國家西部地區“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意義深遠,目標明確,責任重大,各地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精心部署,科學規劃,狠抓落實,確保"工程"建設任務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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