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定留存收益

撥定留存收益(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
公司董事會指定了用途不可用於當期股利分配的利潤。撥定留存收益是美國會計中的名詞,目的在於限定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的數額,而無須撥出一部分資產以指定用途。撥定留存收益最終要分文不少地轉回留存收益。董事會撥定留存收益一般出於3種考慮:一是滿足法律要求。美國有些州的法律規定,當公司收購庫藏股時,應當對留存收益進行限制,公司通常按照等於庫茂股成本的金額撥定留存收益;二是滿足契約協定的要求。當公司的發行長期債券時,為了能使公司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債券協定要求公司定期撥定留存收益;三是董事會自願的行為。如為擴充經營規模或以防未來虧損(以豐補欠),後者常稱為自我保險政策,如未來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自我保險或由於保險公司不願承保,或公司認為保費太高。撥定留存收益與我國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同的是,法定盈餘公積非經法定程式不能轉回,撥定留存收益即便是法定要求契約要求,也可在法定的條件消失時轉回,如清償債券、重新發行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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