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印之制

清制,凡掌印官員有更換設立,或原印字跡模糊,則鑄給新印而廢其故印。 凡原印信字跡模糊應換鑄者,照原模字樣發鑄造局,依定工限鑄造。 銀印、關防由儀制司付局確估成色儲庫,俟再鑄造新印時熔化充鑄。

清代更換印信的制度。清制,凡掌印官員有更換設立,或原印字跡模糊,則鑄給新印而廢其故印。凡文武官員之印信、關防、圖記、條記應改鑄者,在京由該衙門,各省由督撫,伊犁等處由將軍、大臣等具題,文職由吏部、武職由兵部、蒙古由理藩院議準,選擬字樣送到禮部。凡原印信字跡模糊應換鑄者,照原模字樣發鑄造局,依定工限鑄造。凡親王、郡王寶印應繳銷者,由禮部奏準,俟繳到之日,金寶交內務府銷毀;鍍金銀印交工部刮金後,退鑄造局銷毀。銷毀舊印於接到新印時,將舊印清漢文正中加鐫繳字,封固,限四個月內交部。銀印、關防由儀制司付局確估成色儲庫,俟再鑄造新印時熔化充鑄。凡銅印、關防、圖記、條記等查收儲庫,匯送戶部充鼓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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