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點刑獄公事

提點刑獄公事

提點刑獄公事: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級司法機構,簡稱“提刑司”、“憲司”、“憲台”。監督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審核州府卷案,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

名詞解釋

提點刑獄公事,是提點刑獄司的長官,簡稱提刑官,是中國宋代特有的一種官職名稱

提點刑獄公事提點刑獄公事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於諸路轉運司置提點刑獄司,後設專司。掌本路郡縣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並歲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劾奏冒法。設提點刑獄公事為長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後屢經廢置,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為常設機構。神宗熙寧六年(1073)各增設檢法官。哲宗紹聖(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設幹辦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兼催督經總制錢。金朝亦置,掌監察官吏,體察廉能贓濫,以行賞罰。兼掌勸農、採訪、管領屯田及鎮防諸軍。設於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統稱九路提刑司,設提刑使、副使領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設判官、知事諸職。因職權極重,號稱“外台”。承安四年(1198)改稱按察司
 
提點刑獄公事是提刑司的長官,有朝廷選派,三年一換。

宋代特有官職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說起宋代的“提點刑獄公事”,首先得談到宋代的“路”。自秦朝施行郡縣制以來,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基本上施行州(郡)縣兩級制,相當於現在的市縣;同時,王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又在州(郡)縣之上設定一級監察機構,如漢代在郡之上設定“州”,下轄幾個郡,朝廷派出州刺史,唐代時則在州(郡)之上設定“道”,這些監察機構往往演化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相當於現在的省。宋初全國曾分為十道,後改為“路”,但數目有所變化。從規模上來看,宋代的“路”與明清時期的“省”相近,轄有幾個州。但與明清時期在省設定巡撫不同,宋代的“路”始終沒有形成權力獨攬的封疆大吏,而在“路”這一級先後分設了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即“提刑官”)、提舉常平公事。這三個機構合稱為“監司”,其長官被稱為監司官。顧名思義,這些監司官都負有監察州縣地方官的職能。同時,這些監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轉運使負責地方財政,“提刑官”負責地方刑獄、訴訟,提舉常平公事則負責地方的倉儲、農業水利等事務。

始設於北宋太宗朝

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朝廷選派文臣到地方,審理疑難案件,清理積壓的舊案;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定了提刑司的衙門。後來“提刑官”雖有暫時的撤廢,但兩宋大部分時間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設在占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史載宋代“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瀆職行為進行彈劾(《宋史·職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在巡查州縣的監獄時,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數、囚禁時間外,還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抗訴。

職權範圍

提刑司是“路”級的司法機構,主要掌管刑獄之事,並總管所轄州、府、軍的刑獄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權對本路的其他官員和下屬的州、縣官員實施監察。
提刑司原隸屬轉運使管轄,宋真宗時分出。

設定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

“提刑官”的設定有助於加強中央集權,同時也能有效地監督刑獄、訴訟,平反冤案,打擊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正如電視劇《大宋提刑官》所展現的,由於州縣官的瀆職,胥吏的敲詐勒索,導致案情“虛幻變化,茫不可詰”,“提刑官”是判決的一個重要關卡,他們能否盡職,關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冤獄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視“提刑官”的人選,多由曾長期任職於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務的官員擔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幾年的地方官。
當然,熟悉地方事務並不代表就能夠盡職,關鍵還是“提刑官”自身的態度和對他們的監督,宋王朝是通過中央的監察官以及同級的其它監司官,對“提刑官”加以監督。

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或受“提刑官”影響

與南宋對峙的金代,在“路”一級置有提刑按察司,類似宋代的提刑司,設按察使。元代沿襲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級置肅政廉訪司,設廉訪使。到了明代,在省級設定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為按察使司,主要負責一省的刑獄訴訟事務,同時對地方官有監察之責,但按察使之上增設了巡撫一職,獨攬一省大權。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襲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後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響。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