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易州山廠

明官名,掌督辦宮廷所用柴炭。明宣宗宣德四年(1429)置,有專官管理,景泰(1450-1456)年間移於平山縣,又移滿城縣,相繼以工部尚書或侍郎監督廠事。天順元年(1457)再移回易州。嘉靖八年(1529)改設郎中一人管理,四十四年(1565)改設主事管理。

 提督易州山廠

明官名

掌督辦宮廷所用柴炭。宣德四年(1429)置,有專官管理,景泰(1450-1456)年間移於平山縣,又移滿城縣,相繼以工部尚書或侍郎監督廠事。天順元年(1457)再移回易州。嘉靖八年(1529)改設郎中一人管理,四十四年(1565)改設主事管理

中國歷代職官詞典
善通文官民國時期,普通文官一詞,有兩種含義。一與高等文官相對而言,委任官為普通文官,薦任及薦任以上為高等文官。政府任用人員低於委任官者稱雇員,不屬於官。一指行政官,即普通行政官,與專門相對,凡外交、司法及各種技術官皆非普通文官。

舒和郎金教坊散官名。章宗明昌三年(1192)置,正七品下,元廢。

疏浚黃河司宋官署名。熙寧七年(1074)置。掌疏浚衛州(治今河南汲縣)至海口的一段黃河。

稅課司官署名。掌徵收商賈、儈屠、雜市捐稅及買賣田宅稅契。明初,京師置宣課司,府、州、縣置通課司。後改府、州通課司為稅課司,縣通課司為稅課局。清沿置。

 務處 稅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置。掌節制海關所用華、洋人員。督辦大臣以戶部尚書充任,會辦大臣以外務部右侍郎充任,其下設提調、幫提調、分股總辦、幫辦等官,由外務度支二部丞參兼充。鹹豐後,海關權力悉關外籍的總稅務司。清廷設立此處,欲使總稅務司受督辦、會辦節制。英國提出抗議,謂關稅擔保外債,不能任意變更制度。清廷被迫聲明內部並不更動,原擬定的職權未能實現。辛亥革命後,沿設稅務處,有督辦一人,為特任官,會辦一人,簡任;余有提調、幫提調以及第一至第三股股長,文牘、統計、會計、庶務四科科長等。

稅務司官名。清鹹豐九年(1859),南洋通商大臣聘英人李泰國(HaratoNelsonLay,1832-1898)為總稅務司,英人德都德(H.TudorDavies,?-1863)為江海關稅務司。十年十二月(1861.1),總理衙門正式任命李泰國為總稅務司,建立總稅務司署。凡各地海關均設稅務司,由外國擔任。繁盛地方增設副稅務司一或二人。同治二年(1863),英人赫德(RobertHart,1835-1911)繼任總稅務司後,訂定章程,規定各關稅務司及其他外國幫辦人員均由總稅務司委派。光緒二十七年(1901),訂立《辛丑和約》後,凡位於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內的“常關”也歸稅務司管轄。稅務司對總稅務司負責,中國政府任命的海關監督(清由地方官兼,民國以專任為主),號為與稅務司共同管理,實際上只能管五十里以外的常關。稅務司制度,解放後已廢除,台灣一直維持到1952年。

斯帕哈資伯克官名。南疆維吾爾族伯克之一。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因其舊名設定,掌處理頭目爭訟,五品,駐葉爾羌。光緒十年(1884),新疆建省後裁撤。

搜粟都尉漢官名。武帝時置,為籌集軍糧之官,不常置。

遂大夫官名。一、《周禮》謂地官司徒所屬有遂大夫,每遂一人,為遂的長官。周制,有鄉有遂。郊內為“鄉”,是“國人”居住的地區;郊外為“遂”,為“野人”居住之地。遂制,以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遂,一遂為一萬二千五百家。二、北周依《周禮》置六官,地官儲的屬官有左右遂伯中大夫、小遂伯大夫,以擬《周禮》的遂人中大夫、遂師下大夫,每遂下大夫、正四命,以下有遂正大士、中士。設遂之地區,附會古制,以王畿百里之外為遂,三百里為稍,四百里為縣,千里為畿。

遂人官名。《周禮》謂地官司徒所屬有遂人,設中大夫二人。西周、春秋時有“國”和“野”對立的鄉遂制度,在郊內設有“鄉”,為“國人”居住地區;在郊外設有“遂”,為“野人”居住地區。遂人乃總轄各“遂”的政治禁令近官。西周時魯國有“三郊三遂”,即是三鄉三遂。“遂”一作“隧”,春秋時宋、魯等國設有遂正,相當於遂人。

遂師官名。《周禮》謂地官司徒所屬有遂人,為治理“遂”及居住在“遂”的“野人”之官,與鄉師相對。設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及旅下士、府、史、胥、徒等人員。其職掌與鄉師相同,亦二人共治三遂(王有六遂)。參見“鄉師”、“遂人”、“遂大夫”。

遂士官名。《周禮》謂秋官司寇所屬有遂人,設中士十二人,下有府、史、胥、徒等人員。掌四郊(指遠郊以內六鄉的餘地)及遂的獄訟。王的直轄地區有六遂,每遂歸中士二人負責(“遂”的含意,見“鄉遂制度”條)。北周依《周禮》置六官,夏官府大司寇卿下有刑部中大夫,刑部所屬有遂法上士、中士,即以此官為設官根據。詳見“鄉士”。

塔布囊清蒙古王公封爵名,位次輔國公。土默特左翼旗及喀喇沁三旗王公祖先曾娶清公主,故稱塔布囊,其他各部王公則封台吉,二者爵號不同而地位相同,如授為札薩克者,即有管理旗務之權。

提點官名。宋各路有提點刑獄公事,京畿地區有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司法與刑獄等事,工部軍器所有提點官。金、元專管機構常以提點為長官,如金尚書工部有祗應司提點,宣徽院有太醫院提點;元宣政院有大都規運提點所提點、上都規運提點所提點,宣徽院有大都尚醞局提點、上都尚醞局提點等。宋另有提舉宮觀或提點宮觀官,用以安置閒散大臣。明太常寺所屬有神樂觀提點,掌樂舞,以備祭祀天地神祗與宗廟社稷,道錄司所屬有太和山(即武當山)提點管理道士。清廢。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宋官名。掌京畿地區縣鎮有關刑獄、盜賊、場務、河渠等事務。

提點坑治鑄錢司宋官署名。掌礦產采煉及貨幣鑄造。宋初,發運使兼提點各錢監。真宗鹹平三年(1000),以江南轉運副使兼都大提點江南、福建路鑄錢事。仁宗景祐二年(1035),始置江、浙、川、廣、福建等路提點坑治鑄錢。神宗元豐二年(1079),增為二員,分置兩司,饒州提點司主管江南東路、淮南東路、淮南西路、福建路,虔州提點司主管江南西路、荊湖南路、荊湖北路、廣南東路、廣南西路。哲宗元祐元年(1086),又並為一司。高宗紹興二年(1132),復置二提點司五年,饒州提點司除留屬官一人外,皆並歸虔州提點司,並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二十六年,並其職掌於諸路轉運司。二十九年,又分置饒州提點司與贛州提點司。孝宗乾道六年(1170),再並其職掌於發運司。八年,發運司廢罷後,又置二提點司如故。淳熙二年(1175),並贛州提點司於饒州提點司,仍加“都大”二字,與提點刑獄公事序官。

提點五房公事宋官名。簡稱提點刑獄、提刑、憲。掌稽考一路刑獄,審問囚徒,詳覆案牘,凡獄訟長期拖延不決,資竊逃竄長久不能破案,都上報朝廷,加以彈劾,並監察官吏。宋太宗時,曾派官分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真宗景德四年(1007),置諸路提點刑獄公事,以朝臣充任。嗣曾改提點刑獄勸農使,以武臣為副使。神宗熙寧二年(1069),命諸路提點刑獄盡用文臣。哲宗紹聖初年,以提刑兼管坑治。南宋孝宗乾道年間,一度詔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並曾兼管督責總經制錢。提點刑獄公事官署稱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或憲司,屬官有檢法官及斡辦官。

提調官類名。提舉調度的意思。清末各新設機構常置此職,系處理事務的高級人員。其職權大小,因機構而異。

提督官名。明嘉靖間京營有提督總兵官,鏇改為總督京營戎政。隆慶初,仍以總督為提督,後又增至六提督,鏇改稱總督戎政。各省巡撫、鎮守總兵官常加提督軍務、提督等銜。明提督多見而非正式官名。清大體上每省置提督軍務總兵官一員(福建設兩員,陸路、水師各一,另晚清加江北、長江水師二提督),簡稱提督,為一省綠營兵的最高長官,秩從一品,而仍受總督或巡撫節制。所屬有鎮、協、黃、汛各級,其直轄部隊稱提標。清學政以提督某省這政為全銜,此提督與明代同,非正式官名。

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清官名。簡稱步軍統領或九門提督。掌京師正陽、崇文、宣武、安定、德勝、東直、西直、朝陽、阜成九門管鑰,統率八旗步軍五營守衛巡緝,清查地方,以親信滿族大臣兼任。清初,置九門軍巡捕三營統於兵部職方司,以漢族官員掌其政令,康熙十三年(1647)始設提督九門步軍統領,以滿族大臣總管其事。三十年(1691),以巡捕三營並屬於步軍統領,乾隆四十六年(1781)增為巡捕五營。辛亥革命後,民國北洋政府仍保留步軍統領,轄左右翼總兵,官署名為京師步軍統領衙門。1924年11月裁撤。

提督四夷館明官署名。掌譯書。成祖永樂五年(1407),置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八館,置譯字生,通譯語言文字。正德中增置八百館,萬曆中又增暹羅館。四夷館先屬翰林院,選國子監生習譯。宣宗宣德元年(1426)兼選官民子弟。孝宗弘治七年(1494)增設太常少卿、少卿各一人為提督,遂改屬太常寺。

提督易州山廠明官名。掌督辦宮廷所用柴炭。宣德四年(1429)置,有專官管理,景泰(1450-1456)年間移於平山縣,又移滿城縣,相繼以工部尚書或侍郎監督廠事。天順元年(1457)再移回易州。嘉靖八年(1529)改設郎中一人管理,四十四年(1565)改設主事管理。

提法使司清官署名。省級司法行政官署。光緒三十三年(1908),始於東三省各設提法使司,以使為主官。宣統二年(1910),改各省按察使為提法使。掌司法行政,監督各級審判廳,調度檢察事務。內設總務、民刑、典獄三科,各有科長、科員。辛亥革命後,各省僅設高等審判廳與檢察廳,不設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提舉保甲司宋官署名。掌組織保甲,教以武藝。神宗元豐(1078-1085)初年置於開封府界,再行於河北、河東、陝西三路,不久,各路皆置提舉官如開封府界。

提舉常平司宋官署名。簡稱倉司。掌常平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事。按收穫豐歉而糴糶食糧,按財產多少而徵收免役錢,按職役輕重而給吏祿。收買滯銷商品,再行出售,以平物價。並監察地方官吏。熙寧二年(1069),先派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鏇諸路皆置提舉官。元祐元年(1086),並其職掌於提點刑獄司,紹聖元年(1094)復置。

提舉都城所元官署名。屬工部。至元三年(1266)置。掌修繕都城內外倉庫等事。有提舉、同提舉、副提舉等官。所屬有左右廂官

  提舉富寧庫元官署名。至元二十七年(1290)始創。有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分掌戶部萬億寶源庫出納金銀事物。

提舉弓箭手宋官名。掌沿邊地區弓箭手名籍,及其組織、訓練、常罰等事。徽宗政和五年(1115)並以後招弓箭手數目為考績標準。

提舉河北糴使司宋官署名。掌收買芻糧以供沿邊儲備。

提舉三白渠公事宋官名。掌瀦泄三白渠,灌溉關中地區。

提舉修敕令宋官名。主管編修敕令格式,聚集詔旨,纂類成書。熙寧初年編修三司令式,令宰相王安石提舉。後編修敕令格式皆以宰相為提舉,執政為同提舉,侍從官之通法令者為評定官,就職事官內差充刪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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