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招收工作制度。招收工作關係到招收對象的前途和命運,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在招考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嚴重破壞了國家對招收公務員、學生招考制度,妨害了國家對人才的選拔、培養,危害了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為構成該罪的要件。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由於徇私舞弊,給國家招考聲譽造成極壞的影響,或者嚴重擾亂了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人力、財力的重大損失;嚴重危害考生個人身心健康,給考生或者其家庭造成重大損失;多次實施徇私舞弊行為等。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負有招收公務員、學生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有特定招收公務員、學生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負責招收公務員、招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各級人民政府中的人事部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如果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人員,其工作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亦可構成該罪,其他人員不能成為該罪主體。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立案標準

普通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明確了“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檢察機關應予立案的六種情形,為打擊這一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新標準規定,涉嫌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縣區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的。
 

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地市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自殺的。

認定標準

罪與非罪

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出於個人目的,將不符合招收條件的人員予以錄用或錄取。其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篡改年齡如加大年齡或者降低年齡;有的篡改考試成績;有的是隱瞞不良表現如違法犯罪行為;有的是偽造體檢表、個人履歷表及立功受獎記錄;有的是篡改檔案材料;有的是故意排擠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以便讓不符合條件的人補缺;如此等等,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目的都是為將不符合條件的情況隱瞞或者偽裝為符合條件,以違反規定予以錄用、錄取。徇私舞弊情節是否嚴重,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顯著特徵。

一罪與數罪

對於在招收公務員、學生過程中受賄而又徇私舞弊的如何認定,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受賄後而徇私舞弊的,符合刑法理論中的牽連犯罪的特徵,就擇一重罪處斷。贊成此說的學者還指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三款行為的,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罪(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此規定同樣適用於受賄後而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的犯罪行為。

另一種觀點認為,刑法第三百第九十九條規定,對其他瀆職罪既不直接適用,也沒有指導作用,瀆職罪牽連受賄犯罪的,應數罪併罰。具體理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僅是一條分則特別條款,區別於總則條款和普通條款,沒有普遍指導作用。

量刑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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