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枷

折枷指的是中國古代清律中處罰滿人犯罪時予以減等換刑的制度。清律確認滿人享有司法特權,規定其犯罪應處刑時皆依例減等換刑。如笞可換為鞭責,斬立決可減為斬監候。折枷是指徒、流、充軍皆按例免發遣而換為枷號監禁。

折枷鞭責,刑律名。清制,旗人犯軍流徒罪免除發遣,分別枷號,其軍流徒罪所附加杖,則依據旗人犯笞杖罪,俱用鞭刑之例,各照數鞭責。其折算枷號的方法,在順治十三年(1656) 只是籠統地規定,凡旗人犯軍罪,枷號三月;流罪,枷號二月;徒罪,枷號一月,並仍責以應得鞭數。順治十八年又議準,旗人犯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一年半者枷二十五日,二年者枷號三十日,二年半者枷號三十五日,三年者枷號四十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枷號五十五日,三千里者枷號六十日;軍罪枷號三月;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枷號一百零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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