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設防要求

抗震設防要求

抗震設防工作貫穿於工程建設、城鄉建設的全過程。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是指各類工程結構按照規定的可靠性要求,針對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所採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性措施,而抗震設防要求,是為了更好的規範抗震設防工作的實施。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即確定建築物必須達到的抗禦地震災害的能力。

(圖)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防要求

分類

一、抗震設防依據和分類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01
1.0.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築,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4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頒發的檔案(圖件)確定。
3.1.1建築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別。甲類建築應屬於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乙類建築應屬於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儘快恢復的建築,丙類建築應屬於除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建築,丁類建築應屬於抗震次要建築。
3.1.3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甲類建築,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乙類建築,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丙類建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丁類建築,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中第3.3.1、第4.8.1條與本條等效
二、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 
6.1.2鋼筋混凝土房屋應根據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採用不同的抗震等級,並應符合相應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丙類建築的抗震等級應按表6.1.2確定。
6.3.3梁的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梁端縱向受拉鋼筋的配筋率不應大於2.5%,且計入受壓鋼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壓區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級不應大於0.25,二、三級不應大於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頂面縱向鋼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計算確定外,一級不應小於0.5,二、三級不應小於0.3。
3梁端箍筋加密區的長度、箍筋最大間距和最小直徑應按表6.3.3採用,當梁端縱向受拉鋼筋配筋率大於2%時,表中箍筋最小直徑數值應增大2mm。
6.3.8柱的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各項要求:
1柱縱向鋼筋的最小總配筋率應按表6.3.8-1採用,同時每一側配筋率不應小0.2%;對建造於Ⅳ類場地且較高的高層建築,表中的數值應增加0.1。
6.4.3抗震牆豎向、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三級抗震牆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均不應小於0.25%;四級抗震牆不應小於0.20%;鋼筋最大間距不應大於300mm,最小直徑不應小於8mm。
2部分框支抗震牆結構的抗震牆底部加強部位,縱向及橫向分布鋼筋配筋率均不應小於0.3%,鋼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2002中第11.7.11條與本條等效。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
3.3.16 計算各振型地震影響係數所採用的結構自振周期應考慮非承重牆體的剛度影響予以折減。
4.8.3 抗震設計時,B級高度丙類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按表4.8.3確定。
三、 房屋隔震和減震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
3.8.1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應主要套用於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及抗震設防烈度為8、9度的建築。
12.1.2建築結構的隔震設計和消能減震設計,應根據建築抗震設防類別、抗震設防烈度、場地條件、建築結構方案和建築使用要求,與採用抗震設計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可行性的對比分析,後確定其設計方案。
12.1.5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時,隔震部件和消能減震部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部件和消能減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設計參數應由試驗確定。
2. 設定隔震部件和消能減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計算確定外,應採取便於檢查和替換的措施。
3.設計檔案上應註明對隔震部件和消能減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裝前應對工程中所用的各種類型和規格的原型部件進行抽樣檢測,每種類型和每一規格的數量不應少於3個,抽樣檢測的合格率應為100%。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
12.2.1隔震設計應根據預期的水平向減震係數和位移控制要求,選擇適當的隔震支座(含阻尼器)及為抵抗地基微震動與風荷載提供初剛度的部件組成結構的隔震層。
隔震支座應進行豎向承載力的驗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驗算。
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水平向減震係數確定;其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和9度時分別不應小於隔震層以上結構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20%和40%。
12.2.9隔震層以下結構(包括地下室)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驗算,應採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力矩進行計算。
隔震建築地基基礎的抗震驗算和地基處理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進行,甲、乙類建築的抗液化措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抗震設防依據和分類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01
1.0.2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築,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4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頒發的檔案(圖件)確定。
3.1.1建築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別。甲類建築應屬於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乙類建築應屬於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儘快恢復的建築,丙類建築應屬於除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建築,丁類建築應屬於抗震次要建築。

確定因素

(圖)抗震設防要求

對於重大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由於其安全性要求高,所以必須通過地震安全性評價來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從一般房屋、特大橋樑、特大水壩到核電廠,重要性逐步加大,安全性要求逐步提高,採用的超越機率也逐步減小。另一方面,有些重大工程,如超限高層建築、大跨度橋樑對地震長周期成份回響比較強烈,這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要給出長周期的地震反應譜,地下埋置的管線需考慮地下變形,需給出地震動峰值速度,核電廠等一類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包含地震動加速度時程等等。這些均需通過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來取得。

抗震設防要求

(圖)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防要求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甲類建築,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乙類建築,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丙類建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丁類建築,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抗震設防要求管理

(圖)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防要求

《桂林市出台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第五條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分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兩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必須由市地震部門依照國家頒布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01),根據建設工程規模、功能及項目場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地震活動性、工程地質條件等因素,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

(二)抗震設防要求高於國家現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示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線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具體工程項目見附表),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六條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施工、驗收,保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抗震設防要求行政審批程式

(圖)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防要求
抗震設防要求確定需報送材料

1.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2.項目規劃定點檔案及定點位置總平面圖

3.填寫《工程場地抗震設防要求確定申請表》

4.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應在項目報建前委託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完成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書後,到市縣地震部門直接辦理行政許可決定書。

5.一般工程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確定應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工程場地地震環境研究和抗震設防要求確定,並出具報告書。

相關法規

(圖)《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七條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為滿足面廣量大的一般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解放以來,國家地震主管部門曾先後編制了四代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即1957年版《地震區劃圖》;1977年版《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 ;1990年版《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和2001年頒發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適用範圍為:新建、改建、擴建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以及編制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土利用規劃。建設工程應達到的安全程度一般採用超越機率來量化,後兩版的區劃圖均採用了5O年超越機率10%的風險水準。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