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協定

房屋租賃協定

房屋租賃協定即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Housing leasing 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契約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定。房屋租賃契約遵守一般的契約格式,契約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契約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契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

基本信息

概念

房屋租賃契約,是指承租人與出租人就房屋租賃的相關權利義務達成一致合意,從而簽訂的協定。

特徵

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
房屋租賃契約屬於財產租賃契約的一種重要形式,與一般財產租賃契約相比具有如下特徵:
1、房屋租賃契約是不動產租賃契約。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契約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契約和不動產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契約,屬於不動產租賃契約。
2、契約的相對性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體表現為: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房屋受讓人的限制。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契約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我國《契約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契約的效力。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契約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契約,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對房屋租賃契約作出不同的分類:
1、住宅用房租賃契約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契約。
根據房屋租賃契約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賃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賃契約和生產經營用房租賃契約。
2、公房租賃契約和私房租賃契約。
根據租賃房屋所有權的性質不同,可將房屋租賃契約分為公房租賃契約和私房租賃契約。
3、定期租賃契約和不定期租賃契約。
根據房屋租賃契約是否有租賃期限,可以分為定期房屋租賃契約與不定期房屋租賃契約。

內容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契約主體

房屋租賃契約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寫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房屋狀況

房屋租賃契約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過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裝修設施及狀況等休現。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無效。

租賃用途

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設時經規劃部門確定,不允許當事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租金支付

租金是房屋承租人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而付給出租人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對價。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契約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房屋修繕

為保證租賃期間房屋一直處於安全和適用的狀態,雙方應對租賃期間房屋的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加以約定。《契約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在簽訂契約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契約的行為,並在契約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契約,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範本

房屋租賃契約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男,住號,身份證號:。共有人姓名: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共同承租人:,身份證號:
為充分利用甲方閒置房屋,滿足乙方的居住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在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契約。
第一條租賃內容
1、甲方將位於昆明市小區,屬鋼混結構,建築面積0.00平米。房產證號:一套房屋租賃給乙方居住使用。甲方對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來源合法。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房屋內有:消防設施及供配電、供水、電話、網際網路接入等設備。上述設備的運行及維修費用,包含在租金之內,乙方不再另行付費。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為0.0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租金
租金按整套房屋計算,每年0.00(大寫0.00)元,0.00年總計租金0.00(大寫0.00)元。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所出租的房屋及設施完好並能夠正常使用,並負責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凡遇到政府部門要求需對有關設施進行改造時,所有費用由甲方負責。
2、對乙方所租賃的房屋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進行監督和審查並及時提出意見。
3、甲方保證室內原有的電線、電纜滿足乙方正常使用,並經常檢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設除外),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乙方通報。由於供電線路問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給予乙方全額賠償。
4、上述設備、設施出現問題甲方應即時修復或更換,如甲方不能及時實施,乙方有權代為修復或更換,費用(以發票為準)由房租扣除。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合法使用。
2、契約有效期內,對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擁有合法使用權。
3、按契約內容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第五條付款方式即時間
1、契約簽訂後 天內,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0.00年租金0.00(大寫0.00)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採用銀行轉帳、支票、匯票或現金等方式。
第六條房屋裝修或改造
乙方租賃房屋後,在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裝修改造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契約終止、解除租賃關係時,乙方裝修或改造與房屋有關的設施全部歸甲方所有(可移動設施除外),可移動的設施由乙方自由處置。
第七條續租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1、在本契約期滿後,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乙方如需續租,甲方應照本契約所約定的條件與乙方續租,並簽訂新的租賃契約。重新續租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在契約租賃期內,甲方如想出售該房屋,須先與乙方協商購買意向。乙方同意購買的,由雙簽訂《房屋買賣協定書》,確定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乙方不同意購買的,須向甲方出具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甲方憑此《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另與其他第三人商定房屋買賣事宜,否則甲方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第八條契約的變更與解除
1、本契約的某項條款需要變更時,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用書面方式進行確定,並由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協定。
2、本契約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契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對方沒有履行義務或者不按時履行義務而拒絕履行相對的契約義務。為保證本契約能夠實際履行,本條款獨立存在,不受契約有效或無效,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
3、雙方在契約有效期內,以簽署其他契約或者協定的方式,實際上已經變更或者解除了本契約的,至其他協定或者契約生效並實際履行以後,導致本契約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或者沒有必要再履行的,視為本契約自行解除。
第九條違約
甲、乙雙方違反本契約任何一條約定均視為違約,違約方需按如下違約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下列違約條款沒有約定的,依照本契約的其他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其他契約條款及其本條款均沒有約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契約簽訂後甲方不及時向乙方交付房屋,導致乙方不能及時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總額的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資金占用費作為違約金,本契約繼續履行。
2、契約簽訂後乙方不依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及時交納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契約約定的日租金雙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本契約繼續履行。
3、甲、乙雙方於契約有效期內,通過簽署其他契約或者協定,實際上已經變更或者解除了本契約的。違約行為的確定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依照其他協定或者契約的約定處理。
第十條契約生效、糾紛解決
1、本契約經甲、乙雙方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單位需加蓋印章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契約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如30天內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其他
1、甲、乙雙方的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作為本契約的附屬檔案。
2、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視為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者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所有放棄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3、本契約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0.00年0.00月0.00日
簽約地點:昆明市 路 號

簽訂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契約。我國《契約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契約,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契約,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契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押金

在房屋租賃實踐中,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金額(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房租)的款項作為押金。但是,我國法律未對押金作出規定。

性質

押金的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產生的債務履行,即租賃關係終止時,如承租人沒有造成房屋的損壞等應當扣減的債務,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

效力

1、對承租人的效力。
押金交付契約為附隨於租賃契約的從契約,自交付押金時產生法律效力。當承租人沒有交付押金時,應視為押金契約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訴請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約定押金條款時寫明如承租人不在規定的時間足額交付押金,租賃契約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契約。
2、對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對出租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當押金所擔保的債務未履行時,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擔保範圍
押金擔保的債權包括:
1、遲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遲延交付的物管費、水電費、電話費及其滯納金;
3、承租人因違反對租賃物的保管義務或損壞租賃房屋及其設備而產生

賠償

責任之債務。

變更

契約的變更是指在契約成立以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出現了不適宜按原契約條件繼續履行的情勢,當事人就契約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由於我國房屋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具體的租賃契約的變更條件,所以變更條件主要由當事人在契約當中進行約定。如鄰近房屋的租金價格明顯上漲時,出租人有權要求增加租金;或者當鄰近房屋的租金價格下跌時,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等。

解除

契約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契約而訂立的新契約,即解除契約。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契約的效力消滅。
在租期較長的房屋租賃中,當事人都有可能發生不能繼續履行契約的情況,為使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契約中約定解除契約的條件。
綜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契約解除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定期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契約;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契約;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契約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契約;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契約。

轉租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概念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在房屋轉租法律關係中,原房屋租賃契約可稱為原租契約,其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轉租關係中仍稱為出租人和承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係的第三人稱為次承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契約稱為轉租契約。

特點

房屋轉租契約具有如下特點:
1、房屋轉租契約涉及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房屋轉租契約的主體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但其權利義務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2、房屋轉租契約與原租賃契約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
首先,房屋轉租契約與原契約的標的物具有同一性,即轉租的房屋是原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其次,原租賃契約的效力決定轉租契約的效力,即原契約無效,轉租契約也無效。再次,原租賃契約的租期決定轉租契約的租期,不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契約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契約的租期。最後,原租賃契約終止時,轉租契約也隨之終止。
3、房屋轉租契約是一個獨立的契約,並非原租賃契約的變更或轉讓。

無效

《契約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契約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契約,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將導致契約無效。
①房屋的所有權人出租的:應注意審查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②委託或代理出租的:應注意審查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④房屋轉租的:應注意審查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2、將違法建蓋的房屋用於出租的,將導致租賃契約無效
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契約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②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城鎮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契約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3、租賃契約的期限違反法律規定的,契約無效。
①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②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城鎮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③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4、租賃的標的物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契約無效。《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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