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婚

房婚

房婚是指中國未婚男女因為房子而擠壓得變形的婚戀觀。有房有婚,無房無婚,而且離婚了,父母為子女買的房子還要平分,讓未婚男壓力倍增。2011年8月13日生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改變了婚房平分的現狀。

簡介

房婚房婚

現實生活中流行這樣一種說法,生女孩是“招商銀行”,生男孩是“建設銀行”。這種傳統讓許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負,“不重生男重生女”,因為一旦生個兒子,就意味著要節衣縮食,為兒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現在的小夫妻都比較“想得開”,稍有不和就鬧離婚,老兩口一輩子的積蓄搞不好就被兒媳“分”走了。

為房而婚

現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當成結婚前提,可現在萬一離婚,房子可能還是人家的,自己照樣啥也沒有,這也太“虧”了吧?畢竟在傳統習慣下,結婚大多數情況是男人出房、出錢。微博上,不少女性網友議論紛紛,“男人的離婚成本太低了”。

在傳統習慣下,結婚大多數情況是男人出房、出錢。拜金女“嫁房子”的做法本來就不靠譜。房子,雖然必不可少,能為我們帶來安全感、幸福感和歸屬感,但卻不是生活的全部。因為房子的問題嫁給或者娶一個不能情投意合、患難與共的伴侶,婚姻也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所有的後續都只能是一場悲劇。房子,和幸福有關,也和幸福無關。現代社會,日漸增多的物質豐腴的夫妻離婚案例也就從另一層面說明了這個問題。

婚姻不是房子,房子也不是一定是家。但是,婚姻也好,家庭也好,卻與房子息息相親。 生活在這個高房價的時代,要經營愛情與婚姻,必要的房屋是需要的,就算你不買,你也必須租。
因為,現實的婚姻,需要有一個安全、溫馨的安身之所,那就房子,那就是房子裡所經營的家。正因為房子在婚姻、家庭中的重要性。一些人在房子面前暈菜了,有的人忽視婚姻的基礎只把房子當作婚姻的重要砝碼,有的人忽視婚姻的質量只把房屋當成家;有的人甚至把房屋當成結婚、離婚的賭注與全部希冀。這就把房屋與婚姻的位置顛倒,把婚姻與房屋的關係倒置,把婚姻與房屋本質混同。

房子的意義

考驗工具
一張結婚證書並不能證明什麼,可是一個男人有沒有能力買房就可以說明有沒有能力盡好其他的責任,能否承擔責任是女人考驗男人的必修課。雖然都是剛畢業,自己都沒賺到錢,但是不買房就證明男友父母家庭經濟能力也不強,以後養房還得養老,壓力很大。

私密處所
交給女人後,女人就覺得這是個可以隨意嬌艷的地方,女人的那肆無忌憚的美麗只有在自己房子裡才會體現。廚房浴室臥室,隨性而為。在這裡女人擁有的不僅僅是個獨立的空間,對於女人來說房子還意味著這是座堡壘,是別的女人的禁地,這裡只有一個女主人,不可分享。沒有女人喜歡不停地搬家,不停地飄來飄去。

經濟儲備
這年頭啥都有可能貶值,唯獨合適的房子。住的時候不用擔心貶不貶值,不住的時候,還有很多人需要房子,因為它是必需品。

深度補償
不知道為什麼,女人總覺得自己是吃虧的,嫁與不嫁都吃虧,嫁給誰都吃虧。於是嫁之前總是要衡量再衡量,想來想去物化了一個東西來彌補,那就是所有外物中比較值錢的房子。

大型玩具
其實女人是消費動物,一輩子都在很多無謂的有謂的消費中度過,房子也只不過是個大玩具。女人可以把它當成孩子一樣來打扮,裝修,裝成自己喜歡的風格。

裸婚的城市

北京

作為首都城市,北京是許多年輕人爭相進軍的地方。由於物價之高,房價飛漲,許多北京人都已經無力購買新房結婚。“老北京”都已如此,對於在北京還沒站穩腳的“北漂”,買房也許就是一個更加遙遠的名詞了。

武漢

在武漢,“裸婚族”開始慢慢興起,越來越多的80後選擇“裸婚”。他們告訴記者,80後興起“裸婚”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種是面對高房價、昂貴的婚禮,根據兩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決定“裸婚”;一種則是一種新價值觀的表現。

上海

上海外地人口占全市的近二分之一,即使全市的工薪待遇開的再高,均價兩萬多的房價,也深深的刺痛了年輕人的心。許多80後已經不再願意去想結婚買房這個話題,就連一些70後也紛紛表示,想結婚要么租房,要么在外地安家。

天津

現如今“閃婚”、“裸婚”等話題很時髦,天津特別對此做過一次社會調查。調查數據顯示,大部分人認同“裸婚”,認為婚姻不應該成為經濟負擔,他們選擇放棄這些浮華的東西,有了愛情,有了感情基礎做保證,慢慢的改善自己的生活。

南京

相比較上面幾座城市,南京的物價、房價都較低一些。並且有房再婚,也一直是南京人比較在意的問題。早些年,很多家長都會早早的為兒子準備好一套婚房。但隨著房價的不斷升高,父母能為子女所負擔的也越來越有限,工作一輩子也未必能買得起一套房。

司法介入

在許多地方,傳統的觀念仍然是結婚時男方承擔買房責任,女方一般出裝修的錢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來,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住房已成為生活中最為重要的財產,因此一旦離婚,涉及房產分割的問題和紛爭日漸凸顯。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從13日開始實施,此次司法解釋中受關注最大的就是關於房屋權屬的新規定,即:婚後若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若離婚,則誰父母出資房子歸誰。

最高法院認為,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定。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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