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成辦函〔2011〕193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成都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組成
2.2 指揮部職責
2.3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4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3.2 物資儲備
3.3 應急隊伍
3.4 預警準備
3.5 預警知識宣傳教育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預報
4.2 預警信息發布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5.2 回響啟動
5.3 分部門回響
5.4 分災種回響
5.5 現場處置
5.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5.7 信息公布
5.8 應急終止或解除
6 恢復與重建
6.1 制定規劃和組織實施
6.2 調查評估
6.3 徵用補償
6.4 災害保險
7 預案管理
8 附則
8.1 獎勵
8.2 責任追究
8.3 氣象災害預警標準及應急預案級別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氣象災害應急回響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四川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暴雨、乾旱、寒潮、高溫、雷電、大風、冰雹、大霧、霾、冰凍、低溫、大雪等氣象災害的防範和應對。
因氣象因素引發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 
1.4 工作原則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根據災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對氣象災害實施分級管理。災害發生地區(市)縣政府負責本地區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實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結合,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和防禦標準。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和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全面加強應對氣象災害的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依法規範、協調有序。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的防範應對工作。加強各區(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做到資源共享,並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更加規範有序、運轉協調。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組成 
市政府成立成都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全市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揮協調。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市氣象局局長擔任,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主任由市氣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成員單位: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市支隊、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務局、市農委、市林業園林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廣新局、市安監局、市旅遊局、市氣象局、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成都電業局、電信成都分公司、移動成都分公司、聯通成都分公司。
各區(市)縣政府相應成立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2.2 指揮部職責 
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氣象災害的防禦和救災工作,研究解決搶險救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督促檢查和指導各區(市)縣、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氣象災害防禦和救助工作。 
2.3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傳達指揮部的指示和命令;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研究和會商災害發生、發展趨勢;負責突發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審核和上報工作;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氣象災害進行評估;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成都警備區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根據災情和地方需要,協調駐軍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武警成都市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搶險救援,參與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市發改委負責制定應急搶險項目建設規劃,爭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資金,調控搶險救災重要物資和災區生活必需品價格。
市經信委負責救援所需的成品油、電力、煤炭、天然氣協調;負責協調救援物資的生產和調運;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氣象災害應急防禦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進行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根據避險需要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在校人員安全。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穩定、交通疏導和交通管制工作,組織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區(市)縣開展受災民眾轉移安置、因災困難民眾生活救助;匯總經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審核的區(市)縣災情數據。
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救災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監督;協同有關部門向中央財政申請救災補助資金。
市國土局負責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具體負責威脅城鎮居民和鄉村農戶住房安全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災區環境質量的監測和通報工作;指導災區採取有效措施減輕災害對環境的影響。
市建委負責災後重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協助編制受災村鎮恢復重建規劃。
市城管局負責城市道路、橋樑、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應急管理和維護,處置城市管理相關應急突發事件。
市交委負責督促指導市管高速公路運營部門和協調省管高速公路運營部門,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霧霾天氣應對,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對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車輛及人員提供必要的應急救援;協助區(市)縣政府實施普通公路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鐵路、民航等部門做好氣象災害應急防禦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指導江河洪水的監測預報和乾旱情況的收集、評估,指導督促城市供排水設施正常運行,督促指導區(市)縣政府完成水毀水利工程修復和農村供水設施修復,滿足城鄉民眾生產生活用水需求。
市農委負責及時了解和掌握農作物受災情況,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對受災農戶給予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農民開展生產自救。
市林業園林局負責編制林業氣象災害應對預案;及時了解和掌握林業受災情況,組織專家對受災林木、林業設施進行評估,為林業恢復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市商務局負責保障災區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應;配合市發改委等部門做好市場價格穩定工作,整頓市場秩序,確保市場穩定。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災區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廣新局負責督促指導廣播電視媒體及時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指導協調市、區(市)縣播出機構組織抗災救災工作宣傳報導和氣象災害防災減災、自救互救相關知識的宣傳。
市安監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進行應急救援。
市旅遊局負責指導景區編制氣象災害應對預案;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對因災害滯留景區的遊客的救援。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啟動、終止應對氣象災害預案和組織搶險救災的決策依據和建議;適時通過媒體宣傳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綜合協調氣象災害應對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搶險救災的宣傳報導工作。
成都電業局負責成都電網電力設施、設備的搶險搶修,保障搶險救災工作的用電需求,及時恢復重要電力用戶的供電。
電信成都分公司、移動成都分公司、聯通成都分公司負責及時向公眾傳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對受損通信設施和線路進行搶修和恢復,保障救災指揮系統和重要部門的通信暢通。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各區(市)縣政府要做好應對氣象災害的資金保障,一旦發生氣象災害,要及時安排和撥付應急救災資金,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3.2 物資儲備
各區(市)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根據職責做好氣象災害搶險應急物資的儲備,完善調運機制。
3.3 應急隊伍
各區(市)縣政府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調查和災害報告等工作。 
3.4 預警準備 
氣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與新聞媒體、通信運營企業等建立快速發布機制;新聞媒體、通信運營企業等要按有關要求及時播報和轉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有關人員應立即上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確定緊急避難場所,做好啟動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3.5 預警知識宣傳教育 
各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做好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與自救互救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監測預警

4.l 監測預報 
4.1.1 監測預報體系建設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氣象、水文、地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最佳化加密觀測站網,完善監測網路,提高對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測預報體系,加強對災害性天氣事件的分析會商,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
4.1.2 信息共享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並與國土、水務、交通、農業、林業、環保、教育、衛生、旅遊、公安、民政、城管、安監、電力等相關部門和駐地部隊建立相應的氣象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4.1.3 災害普查
氣象部門依託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以鄉鎮(街道)、村(社區)為基礎的氣象災害調查收集網路,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普查、風險評估和風險區劃工作;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4.2 預警信息發布
4.2.1 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原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負責製作並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製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4.2.2 發布內容
氣象部門根據對各類氣象災害的發生情況及發展態勢,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I級為最高級別,具體分級標準見附則。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構等。
4.2.3 發布途徑
各區(市)縣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並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網路、電子顯示屏等媒介應當及時傳播當地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氣象災害發生後,各區(市)縣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相關要求上報災情,跟蹤掌握災情動態,續報受災情況。
5.2 回響啟動
當氣象災害達到預警標準時,按照指揮部的命令,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預警信息以專報的形式傳送到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進入應急回響狀態。
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發布不同預警級別時,按照最高預警級別災種啟動應急回響。當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沒有達到預警標準,但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和影響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5.3 分部門回響
按氣象災害的發生程度和範圍,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類別,各職能部門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5.4 分災種回響
氣象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值班,密切監視災情,針對不同氣象災害種類及其影響程度,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和行動。
5.4.1 暴雨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暴雨預警,加強與水務、國土等部門的會商,適時加密監測預報。
水務部門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及時啟動相應預案;組織開展洪水調度、堤防水庫工程巡護查險、防汛搶險工作,提出避險轉移建議和指導意見。
國土部門應會同氣象、水務等部門研判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範圍、發展趨勢、威脅程度,確定相應預警預報回響級別並進入回響狀態,根據地質災害發生情況及時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區(市)縣開展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因災困難民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教育部門根據預警信息,指導督促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做好避險、停課等應急準備。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部門對受災地區和救援通道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農業、林業部門針對農林業生產制定防禦措施,指導抗災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
城管部門針對城市道路、橋樑、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及時進行應急管理和維護,處置城市管理相關應急突發事件。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5.4.2 乾旱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乾旱預警,適時加密監測預報;加強與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會商,評估乾旱影響;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增雨作業。
農業、林業部門指導農民、林業生產單位等採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乾旱影響;加強監測監控,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準備工作,以及森林病蟲害預防和除治工作。
水務部門加強旱情、墒情收集分析,合理調度水源,組織實施抗旱減災等方面的工作。
衛生部門採取措施,防範和應對旱災導致的飲用水衛生安全問題所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民政部門負責市級物資儲備工作;指導區(市)縣政府採取應急措施,做好物資準備;指導區(市)縣政府開展因旱缺水缺糧民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環保部門加強對重點涉水企業的監管,依法要求企業達標排放,保障水環境特別是飲用水源的安全;協助相關職能部門督促企業壓產、減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5.4.3 雷電、大風、冰雹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雷電、大風、冰雹預警,適時加密監測預報,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消雹作業。
建設、城管、交通等部門組織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指導督促高空、水上、戶外等作業人員採取防護措施。
教育部門根據預警信息,指導督促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做好避險、停課等應急準備。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營監控,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
農業部門指導農業生產單位、農戶採取防風措施。
林業部門密切關注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條件,指導開展火災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督促指導社會各單位加強本單位內安全隱患排查,儘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體活動;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鎮、小區、物業等單位及時通知居民妥善轉移易受雷電、大風、冰雹影響的室外物品(車輛)。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5.4.4 寒潮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寒潮預警,適時加密監測預報,及時對寒潮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
民政部門採取防寒救助措施,開放避寒場所,針對貧困戶、流浪人員等緊急採取防寒防凍措施。
農業、林業、水務部門指導菜農、果農、林農、水產養殖戶採取防寒和防凍措施。
衛生部門加強低溫寒潮相關疾病防禦知識宣傳教育,並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交通部門指導有關人員做好防禦工作,加強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監管。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5.4.5 高溫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高溫預警,適時加密監測預報,及時對高溫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調配,保障居民和重要電力用戶用電;加強設備巡查、養護,及時排查故障。
水務等部門協調做好用水安排,保障民眾生活生產用水。
建設、交通等部門指導戶外和高溫作業人員做好防暑措施,必要時調整作息時間或停止作業。
衛生部門採取措施應對可能出現的高溫中暑事件展開醫療救治。
農業、林業、水務部門指導菜農、果農、林農、水產養殖戶採取高溫預防措施;林業部門還要做好在高火險天氣條件下森林火災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5.4.6 霧、霾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霧和霾預警,適時加密監測預報,及時對霧、霾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增雨作業。
電力部門加強電網運營監控,採取措施消除和減輕設備污閃故障。
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門及時發布路況和航道信息,加強道路交通和運輸安全監管。
民航部門做好運行安全保障、運行計畫調整和滯留旅客安置工作。
環保部門做好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及時啟動大氣環境污染處置工作預案。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5.4.7 冰凍、低溫、大雪
氣象部門及時發布冰凍、低溫、大雪等預警,適時加密監測預報。
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的指揮和疏導,維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時,關閉易發生交通事故的結冰路段。
交通部門及時發布路況信息,提醒上路車輛駕駛人員採取防凍、防滑等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鐵路、民航部門做好除雪除冰工作;做好運行安全保障、運行計畫調整和滯留旅客安置工作。
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調配、設備巡查養護;做好電力設施設備覆冰應急處置工作。
水務等部門指導供水單位落實防範措施。
衛生部門採取措施保障醫療衛生服務正常開展,並組織做好傷員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區(市)縣政府開展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因災困難民眾的生活救助工作。
農業、水務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農作物、畜牧業、水產養殖的防護措施。
林業部門組織對林木、種苗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和搶險單位隨時準備啟動搶險應急方案。 
5.5 現場處置
氣象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害發生地區(市)縣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各部門依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避險轉移安置,及時上報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並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或規避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公共設施的搶修和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5.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氣象災害發生地區(市)縣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氣象災害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氣象災害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氣象災害事件發生後,災區所在地區(市)縣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鄰近的區(市)縣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5.7 信息公布
氣象災害的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災情公布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信息公布內容主要包括氣象災害種類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因災傷亡人員、經濟損失、救援情況等。 
5.8 應急終止或解除
氣象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後,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氣象部門發布災害預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經指揮部同意,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或部門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回響。

6 恢復與重建

6.1 制定規劃和組織實施
受災區(市)縣政府牽頭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儘快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學校、醫院等公益設施及交通、水利、電力、通信、供排水、供氣、輸油、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使受災地區早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發生特別重大災害,超出受災區(市)縣政府恢復重建能力的,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市政府出台相關扶持優惠政策,並爭取上級財政給予支持;建立對口支援機制,由支援方向受災地區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各種形式的支援。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6.2 調查評估 
災害發生地區(市)縣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氣象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與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災情核定由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對區(市)縣災情數據進行審核,市民政局對區(市)縣政府上報的災情數據匯總。災害結束後,災害發生地區(市)縣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應將調查評估結果與應急工作情況按規定報送上級政府。
6.3 徵用補償 
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後,相關區(市)縣政府應及時歸還因救災需要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或做其他處理。
6.4 災害保險
鼓勵公民積極參加氣象災害事故保險。市金融辦協調保險機構根據災情及時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

7 預案管理

7.1 本預案是市政府指導應對氣象災害的專項預案,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修訂和完善。
7.2 各區(市)縣政府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7.3 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社區、村應當制定應對氣象災害工作方案。 
7.4 本預案由指揮部負責解釋。
7.5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8 附 則

8.1 獎勵 
8.1.1 市、區(市)縣政府對有效監測預警、預防和應對、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1.2 對因參與氣象災害搶險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8.2 責任追究
對不按法定程式履行工作職責、不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不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8.3 氣象災害預警標準及應急預案級別 
8.3.1 氣象災害預警分級統計表
8.3.2氣象應急預案級別及災害預警標準(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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