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生命: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研究

憲法與生命: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研究

(一)生命權的主體 (二)生命權的客體 (二)生命權入憲的必要性

圖書信息

作 者: 上官丕亮
叢 書 名:

憲法與生命: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研究憲法與生命: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研究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13251 出版時間:2010-11-01版 次:1頁 數:194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國家法、憲法

內容簡介

《憲法與生命: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研究》是國內第一部專門研究生命權的憲法學專著。從討論什麼是生命權出發,對世界各國生命權入憲的歷史與現狀、生命權何以成為一項基本權利而一定要由憲法來保障、同家在生命權憲法保障中應當承擔哪些義務、怎樣才能實現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系統的闡述。釐清了生命權的概念;論證了“生命權是一項基本權利,需要憲法的保障”這一核心命題;分析了生命權的雙重性質與國家對生命權的雙重義務;系統地提出了生命權的憲法保障制度體系。
《憲法與生命:生命權的憲法保障研究》在資料方面具有獨特貢獻。第一次對各國憲法文本中的生命權規範進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實證分析,所附錄的“全球161國憲法生命權條款表”將為生命權的進一步研究提供寶貴的資料。

目錄

引言 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問題值得關注
一、研究意義
二、研究現狀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 什麼是生命權
一、生命權的主體與客體
(一)生命權的主體
(二)生命權的客體
二、生命權的基本內容
(一)生命存在權
(二)生命安全權
(三)一定的生命自主權
(四)關於生命權內容的爭議問題
三、生命權與相關權利的關係
(一)生命權與生存權
(二)生命權與人身安全權
(三)生命權與健康權
四、生命權的歷史發展
(一)從思想到規範
(二)區域性組織對生命權的規定
(三)聯合國對生命權的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入憲的歷史與現狀
一、生命權入憲的歷史過程
(一)零星入憲時期
(二)規模入憲時期
(三)全球人憲時期
二、生命權入憲的當今概況——161國憲法規定
三、生命權入憲的基本內容
(一)人人享有生命權
(二)國家尊重和保護生命權的義務
(三)不得任意剝奪生命
(四)剝奪生命的例外情形
(五)廢除或限制死刑
(六)胎兒生命權
(七)禁止複製人
第三章 生命權何以成為基本權利
一、生命權成為基本權利的理論基礎
(一)生命神聖
(二)人的尊嚴
(三)自然權利
(四)自由主義
二、民法保護的局限性——只對抗平等主體的侵害
三、憲法保障的獨特價值——審查依據、立法依據、解釋依據
第四章 國家對生命權的義務
一、基本權利是否僅是防禦國家侵害之權
(一)自由權與社會權的劃分
(二)自由權不僅僅是一種消極權利
(三)社會權也不只是一種積極權利
(四)每項基本權利均有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的雙重性質
二、生命權的雙重性質:消極權利與積極權利
(一)生命權的消極權利性質
(二)生命權的積極權利性質
三、國家對生命權的雙重義務:尊重與保護
(一)國家對基本權利的義務具有複合性
(二)國家對生命權的消極義務——尊重
(三)國家對生命權的積極義務——保護
(四)消極義務與積極義務的平衡
第五章 生命權憲法保障的實現
一、生命權應當明確入憲
(一)生命權在我國是一項基本權利嗎
(二)生命權入憲的必要性
(三)關於我國生命權入憲方式的建議
(四)關於我國生命權入憲內容的構想
二、立法機關依憲立法
(一)立法保護生命權是全國人大的憲法義務
(二)關於加強限制死刑、當場擊斃、腦死亡、安樂死等立法的建議
三、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依憲解釋
(一)什麼是依憲解釋
(二)依憲解釋的正當性
(三)依憲解釋的基本步驟
(四)關於行政執法和司法機關開展生命權依憲解釋的建議
四、違憲審查有效運作
(一)違憲審查是生命權憲法保障的關鍵
(二)關於完善我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的建議
結語 生命的憲法,憲法的生命
附錄 全球161國憲法生命權條款表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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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5年上官丕亮博士論文答辯時,我曾經作為論文評閱人對其博士學位論文“生命權的憲法保障”寫了評閱意見。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上官丕亮又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研究工作,我是其博士後合作導師,也是憲法學界的同行。所以,我對上官丕亮這些年來的學術研究情況比較了解,他是國內憲法學界最早系統地從事生命權研究的少數幾個學者之一。前些日子,欣聞他的博士論文經過修訂後將要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希望我作一個序,我很高興把他的第一本學術專著推薦給學界。
現代憲法學的視野里,在人類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權利中沒有一項權利比生命權更為重要、更為寶貴,生命權是人類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權利,是構成法治社會的理性與道德基礎。生命權是憲法核心的價值體系,是憲法價值的基礎和核心,集中體現了憲法體制存在與發展的基本要求。在我看來,生命權的憲法意義主要在於:生命權是表明人類生存的自然意義上的權利,具有自然法的屬性;生命權的憲法化或憲法上的生命權體現了國家與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即生命權是國家與社會的最高價值,在任何情況下國家都不能把人的生命權作為實施統治的一種工具或手段;生命權的憲法確認意味著國家或政府負有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生命權的道德和法律義務,使生命權成為社會共同體價值體系的基礎;生命權的憲法意義還表現在它為全社會樹立憲法權威,提高社會成員的憲法意識提供了社會價值基礎。生命權憲法價值的普及過程是推動法治發展進程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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