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價值

憲法價值這一範疇包括相輔相成的三個方面: 一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能夠保護和促進哪些社會價值;二是憲法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三是憲法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聯繫、相互依存的統一體,共同構成憲法價值的完整內涵。憲法對基本人權的特殊關愛和保護是憲法核心價值和終極目標的應有之義,體現了憲法公平、平等、正義的價值追求。人權和民主是憲政社會區別於專制社會、憲法區別於前立憲社會各種法律的本質。憲法其他各項價值的實現必須以人權、民主為基礎。 憲法以人權和民主為最終歸宿。

基本概念

“價值”原為經濟學上的語彙,例如“交換價值”、“使用價值”等,用以表示產品對人而言的要求、有用與相對稀缺。據業界學者考證,這一範疇引入哲學、人文科學之中,始於19世紀下半葉赫爾曼·洛采所創立的價值哲學。自此以後,“價值”成為一個倫理性的概念,用以表達人們的某種需求或對事物的相關評價。按照哲學界的一般說法,所謂價值,就是在人的實踐——認識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尺度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係,是客體的存在、性質及其運動是否與主體本性、目的與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係。由此可見,價值體現著主客體之間的關係,也表征著作為價值主體而言的人的主體性意識,同時也代表著主體與客體之間關係的契合程度。

價值在社會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經濟價值、政治價值、審美價值、法的價值等,法的價值只是價值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那么,什麼是憲法價值呢?這是研究憲法價值衝突問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憲法價值作為法的價值的一部分或者特殊表現形式,筆者認為,應當從法的價值的角度去理解憲法價值。對法的價值,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理解。

日本學者川島武宜認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著這種必要性)的價值,我們將其稱之為‘法律價值’……各種法律價值的總體,又被抽象為所謂的‘正義’。

價值概說

憲法價值這一範疇包括相輔相成的三個方面: 一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能夠保護和促進哪些社會價值;二是憲法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三是憲法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聯繫、 相互依存的 統一體,共同構成憲法價值的完整內涵。憲法的價值評價標準是目的性價值的延伸和演繹,它反映了憲法對於它所促進的各項價值的重視和表現程度,體現著憲法的發展趨向。憲法對基本人權的特殊關愛和保護是憲法核心價值和終極目標的應有之義,體現了憲法公平、平等、正義的價值追求。

憲法在社會生活中所促進的價值,也即憲法的目的是憲法價值的核心內容。它反映著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對社會關係進行調整、發揮所要達到的目的, 反映著人類蘊藏在憲政制度中的社會理想和追求,體現著在一定社會經濟、利益關係條件下,立憲者賦予憲法的社會價值觀 念; 憲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價值則是憲法本身的科 學性、嚴謹性問題, 它關係到憲法是否反映社會 的需要,是否能充分發揮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價值有效實現的必要條件和有力補充; 憲法的價值評價標準是目的性價值的延伸和演繹,它反映了憲法對於它所促進的各項價值的重視和表現程度,體現著憲法的發展趨向。

基本價值

(一)人民主權

憲法確認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1)憲法確認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賦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憲法將人民主權外化和個體化為公民權利

(3)憲法構建起憲政制度、民主機制及其運行模式, 運行模式,為人民參與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徑

(4)憲法從一種類型向另一種類型、從低層次向高層次發展,推動人民主權的發展。

(二)憲政秩序

憲政秩序是現代社會政治文明的重要標誌。憲政秩序是一種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一 種基本形式。它不僅是憲法、憲政的價值追求,而且是現代政治法律社會的基礎。 儘管不同社會、不同國家和不同時代的憲政秩序並不一定 相同,但其建立和發展卻存在著共同的規律。 憲政秩序構成的基本要素主要有:憲政實體、憲法規範、憲法至上權威等三個要素。

(三)社會發展

憲法對社會發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1)憲法根據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確定並以國家強制力維護一定生產資料所有制, 在此基礎上確定符合國情的發展模式及經濟體制。 憲法根據社會資源 的分布情況和經濟發展的平衡狀況建立一定 規則, 最佳化發展。保證社會資源合理分配。

(2)社會經濟和利益關係的發展變化,推動政治關係進行改革; 權利義務,權力職責變更,推動政治關係進步。

(3)通過規定意識形態,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

(四)社會正義

社會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的核心是分配製度

(1)確定民主對社會利益再分配

(2)程式政治

(3)對於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過憲法進行協調和糾正,才 能確保法律對於社會價值的促進作用的最大發揮。

意義

憲法價值是指以憲法與人的關係作為基礎的,憲法對於人所具有的意義和人關於憲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具體而言,憲法價值這一範疇包含如下意義:

第一,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憲法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說,它是由人對作為客體的憲法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的價值不是以人受制於憲法,而是以人作為憲法的本體這一關係得以存在的。憲法無論其內容或是目的,都必須符合人的需要,這是憲法價值概念存在的基礎。

第二,憲法價值表明了憲法對於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了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也就是說,憲法的價值意味著它能夠滿足人們的需要,代表著人們對美好事物的追求。例如,在憲法中經常提到的自由、正義、秩序、人權等,都是人們為了生存、合作所必須確定的一種理想狀態。

第三,憲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的追求。憲法價值的研究不能只以現行的實在憲法為限,它還必須採用價值分析、價值判斷的方法,來追尋什麼樣的憲法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這種追求就是所謂的“絕對超越指向”,是指憲法價值在主體處理主客體關係時對於主體始終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指導和目標意義。“絕對”是指憲法的價值具有永遠的、不斷遞進的、而又不可徹底到達其極致的性質;“超越”是指人總是無限地接近憲法價值,並在這種無限接近中得到發展,也是指憲法與憲法價值的實現狀況總是無限地接近於理想的狀態;“指向”是指憲法的價值具有目標、導向等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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