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

感情破裂一般被理解為夫妻雙方由於沒有感情基礎或因為感情不合所導致的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夫妻正常生活的狀態。感情破裂是有破裂程度與破裂發展過程的,可以是起初有感情或感情模糊而走到一起生活,後來因為家庭生活、思想觀念方面等問題而彼此間造成婚姻生活障礙、感情交流隔閡,直到夫妻雙方公開難以調和、無法過婚姻生活要求離婚的地步。

基本信息

感情破裂(Affection;Havingafallingout)。

定義

感情破裂是婚姻法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標準,是一個比較主觀的標準,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站在不同的立場結論不同。但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感情破裂一般被理解為夫妻雙方由於沒有感情基礎或因為感情不合所導致的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夫妻正常生活的狀態。感情破裂是有破裂程度與破裂發展過程的,可以是起初有感情或感情模糊而走到一起生活,後來因為家庭生活、思想觀念方面等問題而彼此間造成婚姻生活障礙、感情交流隔閡,直到夫妻雙方公開難以調和、無法過婚姻生活要求離婚的地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感情破裂標準方面的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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