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障礙兒童

「情緒障礙系指非因壓力情境造成個人長期在學校中的情緒或行為反應,明顯的異於其年齡或文化, 且嚴重影響其學業、社會生活、職業技能、人際關係者。 情緒障礙可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它持續性的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情緒障礙兒童的定義

教育部在實施第二次全國特殊兒童普查工作時,情緒障礙兒童被歸類為「性格與行為異常兒童」,並對其提出正式的定義:「指兒童由於生理、心理或環境因素之影響,導致其生活內容、思考方式或行為表現僵滯或偏差,而在生活中表現出顯著異於生活常規或年齡發展常態之行為,並妨礙到自己或他人之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者。」

根據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條文草案笫九條之定義:

「情緒障礙系指非因壓力情境造成個人長期在學校中的情緒或行為反應,明顯的異於其年齡或文化,且嚴重影響其學業、社會生活、職業技能、人際關係者。情緒障礙可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它持續性的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需由標準化測驗、專家觀察、或與教師、家長、學生之晤談結果,顯示學生的困難符合左列三項原則:

1.行為、心裡或情緒有異常之現象。必要時可參考精神醫師之診斷。

2.在學業、社會、職業技能或人際關係有顯著困難者。

3.經評估後確定普通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凡出生至二十一歲的青少年,有「長時間」、「嚴重」的情緒困擾表征,且影響小孩或青少年學習態度及成長過程;例如:無法學習,但不能以智力或生理方面的因素來解釋、不能建立或保持良好之人際關係、正常情境下有不適當行為或感覺想法、容易普遍性低潮或不高興…等情形,稱為情緒障礙。

◎情緒障礙的問題類型

情緒障礙的問題行為類型可分為:  

1.向外發泄型:常打架.罵髒話.不服從校規或法規.破壞性公物.

2.向內退縮型:過份安靜.害羞內向.抑鬱寡歡.過度自我限制.缺乏安全感.堅持完美

3.自我防禦型:愛撒謊.欺騙.偷竊.逃避工作.不負責任.

4.人格瓦解型:與現實生活脫節的精神病症.例如妄想證.躁鬱症.憂鬱症.精神分裂症

其嚴重程度的分類原則如下:

1.輕型:在原來的生活或學習環境中.由一般師長糾正或安排短期的心理輔導.

2.中型:在原來的生活或學習環境中.由一位或數字專家進行長期的心理輔導和資源教室的教學.

3.重型:必須暫時改變原來的生活或學習環境.安排在特殊學校.特殊班.精神病院等學習或治療

◎過動症介紹

1、注意力難集中

容易分心或注意力短暫是好動兒常見的特性,這類兒童比一般同年齡兒童較缺乏專注及貫徹到底的能力,所以無法長久集中注意力,對於需要持久集中精神的事如做作業,會逃避或拒絕去做,嚴重的甚至連每天的常規都會忘記,與同年齡的小朋友一起玩,常會去干擾他人使遊戲無法繼續。

2、活動量過多

這類兒童似乎特別擁有一股精力,會不斷地活動、坐立不安。在學校里會呈現煩躁不安、愛插嘴、不能好好地坐在座位上,總是不斷地站起來,在教室走動、講話、開玩笑、扮小丑,甚至捉弄鄰座。

3、控制衝動力差

過動兒因衝動控制差,常呈現下列行為:常還未聽完別人問他的問題就急著回答,常打斷別人的談話或活動,與人衝突常先動手打人。常因對危險的判斷不佳,常作一些危險動作,而常發生意外。但不管是否危險,他想做就做。

4、心智及協調發展失衡

好動兒的心智比例分配與一般兒童無異,但在智力發展和知覺方面卻不平衡。可能字彙能力十分優異,記憶中等,解決問題能力卻很差。幾乎有半數好動兒在協調上顯現各種困難,有的是平衡上的困難,如學腳踏車不易。有的是手眼協調很差,如在擲球、投籃球、打棒球遭遇困難。

5、情緒障礙多

好動兒他們在成人對他表示注意和關切這方面的需求永不滿足,總希望自己是眾人注意和關心的焦點。大多數好動兒的性情起伏很大,且變化不已,因而行為令人無法預測,前一分鐘高高興興,後一分鐘卻愁眉苦臉。對疼痛似乎沒有感覺,對經常性的碰撞、跌倒和擦傷沒有反應,很少感到害怕,也不畏懼。在愉快中表現過分極端興奮,遇到挫折則產生極端暴怒或氣憤。通常他們自尊心較低,嚴重的就會有情緒障礙,以憂鬱或焦慮不安為主。

6、社會行為不良

大多數好動兒都有1、反抗社會要求;2、獨立性增加;3、跋扈等行為趨向。法遵守父母師長的要求,也不能服從紀律,會顯出極端獨立卻又十足依賴。經常有蠻不講理、攻擊同學、欺凌朋友等不成熟的社會行為。所以較一般兒童有更多人際關係問題。

7、伴隨學習困難

大部分過動兒的智商和正常的兒童是相同的。但由於注意度短暫、缺乏衝動控制力、過多活動、注意力差、不專心、無法遵守教室規則,因此造成某些功課常會明顯落後,即使智商相同或高於一般同學,其學業成就也較他們差。

上述行為特徵或可描述好動兒的偏差行為,但這些特性都是廣泛性的,並不是所有好動兒的身上都能有發現。其中有部分特性如好動,隨年齡增加到十一、二歲後會慢慢消,唯注意力不集中的特性可能維持較長時間。

◎自閉症介紹

一、世界衛生組織對自閉症下的定義:

自閉症幾乎是出生後三十個月以內所出現的症狀群.自閉症是發生在兩歲半以前幼兒的一種嚴重精神疾病,它以無法和人溝通及特殊的習慣為特徵.它的發生率,大約是萬分之四至萬分之十五,男比女多三倍.

二、自閉症的特徵為社交困難

語言和溝通均有缺陷.附帶的症狀則有自我傷害和一些對人對物的奇怪動作.自閉症的孩童眼球移動不平順,眼手協調不好,身體形象不良,視聽動作不一致,以及好動分心等腦低層次功能的失常,推定是最可能的主要病因部位是在腦幹部上端,通常自閉症病變的年紀是1--3歲之間,這時期腦幹神經的重要功能系由腦幹部所控制,而大腦皮質精細功能尚未大力發揮作用,這顯示腦幹部上端功能的紊亂和協調不良好,是自閉症最可能的原始病因.

三、 對於自閉症的成因

以前常常被認為是因為父母的養育態度不當所造成的,例如是媽媽對待孩子太過冷淡、缺乏溫暖等,面對眾人的責難,父母顯得既無助又不知如何是好!根據近幾年來的研究,目前自閉症的成因尚無定論,但很有可能是多方面腦部不同地方的傷害而造成的。可能的因素包括:遺傳、新陳代謝的疾病(如:苯酮尿症)、孕婦懷孕期間的感染(如:德國麻疹)、腦傷(生產過程難產、嬰兒期感染腦膜炎)等,因而造成兒童腦細胞的功能失調,影響腦神經訊息的傳遞。所以,自閉症的成因以目前的研究來說,是以中樞系統的機能障礙為主,雖然決定性的影響關鍵至今仍未有完整定論,不過,可確定的是,父母的教養態度所占的影響力不至於太大。

四、關於自閉症的發生率

最常被引用的統計是一萬人中約四點五個人,這項數據是由美國和英國所組成的大規模統計而得來的。有趣的是,自閉症的發生率各國不同,其範圍從德國的萬分之二到日本的萬分之十六。造成發生率差異如此大的原因可能是診斷的規準不同、遺傳基因或者生態環境影響所致。自閉症的發生率,男三倍於女,這樣的差異不僅是在自閉症上,其它許多發展性障礙也有男多於女的比率。

五、自閉症之療育方式  

☆心理治療法(PsychotherapeuticApproachestoTreatment)在早期,由於心因論學說盛行,因此也直接影響到自閉症兒童及其家長所接受之治療;在此時期,無論是直接針對兒童或間接針對家長,最普遍之治療方法均為心理治療法。但是此法並沒有後續相關的研究支持其理論。

☆醫藥療法(PhysicalApproachestoTreatment)由於受到主張自閉症和精神分裂症有關學說之影響,使得曾有一段時間,治療精神分裂症之療法也常被套用在自閉症患者的治療上,因此一些治療精神分裂之藥物,也被用在自閉症之治療。但是由於自閉症與精神分裂症有很大的差異,加上難有一種藥物能有效的對自閉症患者所有的症狀有相當的療效,因此在醫藥療法上主要是處理自閉症患者的一些生理問題(如癲癇)、行為問題(如過動)之控制,或經由遺傳諮商防範自閉症之發生等方面。此外,也有研究指出,藥物的治療可以視為自閉症整體療育的一環,經由評估、用藥分析、診斷及多元之效果評量,對某些自閉症患者而言,藥物療法也可算是安全的療法之一。

☆教育療法在一九六O年代末期及一九七O年代初期,由於自閉症不再只被視為精神分裂的一種或是肇因於心理社會方面的因素,因此自閉症的療育也有重大改變。取而代之的是重視有助自閉症社會人際,語言能力,及認知功能方面發展的方法。在教育界,開始強調自閉症適性教育之重要,在學校設施方面,亦擴大因應而涵蓋學前教育,通學或住校、畢業後之輔導措施,許多學者研究皆顯示,自閉症兒童接受教育時間之長短和其日後之發展有很大的相關,而結構化教學之效果遠優於放任式教學法。

☆行為治療法適當教育設施漸受重視的同時,以行為學說為基礎之治療方式亦開始發展,到了一九六O年代中期,制約理論已經廣泛的被運用在多種兒童問題的治療上,而自閉症兒童經由行為治療的隔離、消弱、懲罰、差別增強等方法而改善不當的行為,包括自傷、自我刺激、過動、攻擊行為等。後來操作制約技巧開始運用在自閉症患者其它能力的增進,如生活自理、職能訓練等,甚至更進一步被運用在社會人際互動及語言溝通能力之訓練上。雖然效果卓著,但仍有以下的問題需要考慮: 

(一)許多的治療研究幾乎都是個案的報告,無法有效的對照。

(二)治療進行多數隻針對一項行為的特定變化,並未有長遠、具體的影響考慮。

(三)很少考慮兒童在不同發展階段的需要及個別的差異。

(四)行為變化之評量多數在治療場所進行,未考慮能否類化到非治療的其它場所

(五)長期的追蹤輔導是相當需要的

其它療法  

尚有以下幾種針對自閉症相關的特殊治療獲教育方面的技巧:

嫌惡治療法、物理治療法、舞蹈治療法、發展治療法、語言治療法、遊戲治療法音樂治療法、擁抱治療法、互動治療法、感覺統合、回歸主流、非療養院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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