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入罪

性賄賂入罪

我國現行刑法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沒有將性賄賂納入受賄罪的範疇。 性賄賂入罪,有相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是歷史的必然。 關於提供性賄賂者,是否構成行賄罪的問題,我主張構成。

性賄賂入罪

性賄賂性賄賂

性賄賂性賄賂包含性受賄和性行賄兩個對行性的罪名。性受賄可以定義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當性服務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性行賄則可以定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不正當性服務”中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對受賂罪的定義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389條第一款對行賄罪的規定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這兩條都是針對財物性賄賂犯罪做出的規定,但是賄賂的形式卻遠遠不止財物一種,按照這兩款規定,其他賄賂形式是不能按照賄賂犯罪來定罪量刑的。這就為那些利用美色進行賄賂犯罪的犯罪分子鑽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對性賄賂作出規定可以有效地堵上這一個法律漏洞

什麼叫性賄賂:http://www.520tx.com/wiki/%E6%80%A7%E8%B3%84%E8%B3%82

性賄賂怎樣入罪

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曹守曄 教授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刑法中增設性賄賂犯罪,在具體的操作運用中,將會遇到難以克服的技術障礙。”李春雷教授認為,在現代法律中,女人既非財物亦非手段,我們無法將女人放到賄賂犯罪的對象中進行估價。
誠然,女人既非財物亦非手段,但是,對其結論筆者不以為然。
我國現行刑法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沒有將性賄賂納入受賄罪的範疇。那么,在立法機關將性賄賂納入刑法以前,司法機關是否絕對不可以將性賄賂入罪呢?賄賂罪是財產性犯罪,下述案例中,受賄6.3萬元人民幣無疑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罪了,而接受性賄賂———“享用”別人花錢雇用的,即與行賄人花錢雇用的“小姐”發生性行為是否與受賄罪毫無關係?是否在量刑時完全不予考慮?根據民法物權的規定,物上請求權是有價值的,那么,人(“小姐”)上請求權是行賄人花錢買來的——儘管這種買賣契約根據契約法的規定是非法的、無效的——但無效不等於沒有價值——行賄人直接送錢與花錢雇用“小姐”都是可以用金錢計量的,無非是財產形式不同而已,而且在下述案例中是完全可以計算的,因為是別人花錢雇用的,別人花錢的數額愚以為可以計入賄賂款額以內,即賄賂數額=6.3萬元+行賄人花錢雇用“小姐”的錢。“現代法律中女人既非財物亦非手段,無法將女人放到賄賂犯罪的對象中進行估價”,不能成為性賄賂不入罪的理由,不能成為性賄賂不量刑的理由,完全不入罪、不量刑客觀上不利於打擊賄賂犯罪,不利於反腐倡廉建設,只能成為為賄賂罪犯開脫罪責冠冕堂皇的藉口,這也許不是李春雷教授的意願。

性賄賂入罪:美好願景遭遇現實困境

將“性賄賂”入罪的想法很美好,但遭遇了不具操作性的嚴峻現實。毫無疑問,“性賄賂”現象應引發社會的高度重視,並採取得力措施。但對一種社會現象的嚴厲整肅,並不意味著必須一味地單獨入法,還必須兼顧其可操作性,充分考慮到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性賄賂”現象終不過是腐敗的變種之一,其根本目的在於以此換得對公共利益的占有,這與那些赤裸裸的金錢和權力交易沒什麼不同,難道也因此就將“金錢賄賂”與“權力賄賂”單獨入罪?並且,如果制度本身對公共利益和權力保持高度警戒,“性賄賂”自然不可能有什麼預期收益。
我倒覺得,完全可以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屬於腐敗範疇的堅決清肅;對暫未造成腐敗但構成潛在因素的,通過輿論等監督機制,培植公權的“醜感”意識,這種“醜感”不只是簡單的臉面問題,而是要付出實質性的代價,比如官位或者飯碗。

性賄賂入罪之我見

我的觀點傾向於性賄賂入罪,主要理由有三條。一是,性賄賂之風對我國公權力的侵蝕和貶損作用已日益嚴重。君不見,現在大凡出事的高官,幾乎沒有不包養情人和小蜜的,為了滿足這些創造財富能力相對較弱但是胃口卻不算小的女人們,貪官不得不一次次的伸出邪惡的黑手,在自己越陷越深,最終身敗名裂的同時,也把社會的風氣引向不健康的方向,不少官員以擁有的情人數量多,姿色好為榮,相互攀比,民眾在對局部地區腐敗黑暗的吏治失望的同時,有些人甚至對我們的社會制度是否科學先進產生懷疑,對社會主義的深入發展極為不利。二是,性賄賂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正常秩序和風氣的影響敗壞,絲毫不亞於金錢物質賄賂。隨著近年來法治化程度的提高,民眾法律意識普遍增強,權錢交易的雙方,也通過學習法律,使自己規避法律、反偵察能力大幅度的提高,除了犯罪痕跡掩蓋更嚴密外,不少時候甚至直接和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條文含義、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論,也有一些另闢蹊徑,從金錢物質的賄賂轉到美女肉彈的攻擊,並且屢試不爽。面對權與色相互勾結,攫取非法利益的明目張胆挑釁,執法人員只能是望之興嘆,尋常百姓也是罵聲不斷、恨之入骨。三是,為了刑法的嚴密性和權威性。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達到一定數額的,構成受賄罪,並且在實踐中,收受的錢物已經擴展到其他物質性利益,比如設立債權、提供住房、免費旅遊等。作為也包含有一定因素的物質性利益在內的性服務,也不應被排除在外。無論你搞什麼樣形式的腐敗,都無法逃脫刑法的制裁,才會震懾腐敗分子,整肅社會風氣。性賄賂入罪,有相當的緊迫性和必要性,是歷史的必然。
關於性賄賂的內容,也應該進行明確。性賄賂應該包括什麼內容,除了傳統意義上的性交外,廣義的性行為也應當進行涵蓋,比方手淫、口交、肛交等有身體接觸的廣義性愛都要包括在內。具體說提供幾次性賄賂,或者說提供怎樣的性賄賂可以構成犯罪,需要立法者權衡後確定。本人主張接受行賄人提供一次,並且不管是什麼樣內容的性賄賂後,又使行賄人獲得到5000元以上非法利益的,構成性受賄罪。
關於性賄賂的接受者和提供者性別問題。不能僅僅限定在用女性性服務作為賄賂的層面,用男性甚至變性者的性服務做為性賄賂也應當包括在內。性賄賂的接受者也不能僅僅局限為男性;
關於提供性賄賂者,是否構成行賄罪的問題,我主張構成。性行賄和性受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無論是本人親自上陣提供性服務,還是出資讓他人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性服務,都會對公權力產生腐蝕和消極影響,打破社會正常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同時具備了因性賄賂而獲得10000元以上非法利益的,都應當構成性行賄犯罪,受到刑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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