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殺人

快樂殺人

快樂殺人,又名淫樂殺人症,指為了獲得某種快感,或心理上的滿足或補償所犯下的殺人行為。有的罪犯是以追求性快感為目的,也叫做性犯罪殺手。因為殺人的原因大多是是報復或金錢,所以為了快樂而殺人有時叫做異常殺人或異常殺人者。快樂殺人犯大部份小時候都有虐待小動物甚至殺害,不斷升級,到最後不殺人就無法得到快感,是為快樂殺人犯的典型行為模式。一般而言,犯案越多越容易被逮捕,但因為快樂殺人連續犯襲擊的都是一些素未謀面的人,與受害人的接觸點──破案的關鍵──極少,甚至近乎沒有,令到破案的難度大為增加,故此很多都沒法偵破。

起源

直到近代以前快樂殺人並不多見,主要原因在於貧窮。人類三大欲望(睡眠欲、食慾、性慾)有分先後:未滿足睡眠欲就欠缺食慾,未滿足食慾就欠缺性慾。因為要先確保生存,性慾只能排次,故此直到近代以前的國家與及現在貧窮的國家基本上都不會產生快樂殺人事件。戰爭後某些人心靈上,因要填滿近代生活與戰爭帶來的落差,會採取殺人埋屍等手段,這種情況會看來跟普通犯罪類似(戰爭期間犯罪率會降低)。

一般而言,快樂殺人事件的始祖被認為是19世紀末期倫敦貧民街發生的開膛手傑克。在此之後還有在英國發生。但是大量發生快樂殺人事件則主要在越南戰爭中期以後的先進國,尤其是在美國。

但是這也不代表近代以前完全沒有發生快樂殺人事件.女性方面亦有匈牙利貴族伊莉莎白·巴托里,迷信以處女的血沐浴可保持青春,大量處女因此被殺害。如果他本人的日記記載正確的話,一共殺害了612人。後來他被囚禁在不見天日的牢房裡面衰弱至死。在中國亦有南北朝劉宋的後廢帝,常常親手殺人,並常到街巷中擾民,殺人成癮;一日不殺人,就悶悶不樂。除此以外,尚有商朝的紂王和東吳的孫皓等嗜好快樂殺人還有拷問的君主。他們每一個都手握權力或者身為貴族。

分類

1、狹義的快樂殺人。因破壞被害者而獲得性慾的滿足,破壞行為是性交的代償,不能進行性交的典型類型;

2、殺人和損壞屍體是增強性感的性慾過多類型;

3、看到被害者的苦悶得到性的滿足的嗜好苦痛性的快樂殺人者。

成為快樂殺人犯的過程

當物慾得到滿足以後,精神卻處於空虛狀態下會比較容易發生快樂殺人事件,故此在先進國比較容易發生。在嗜好層面上,多數快樂殺人犯見到虐打的影像都會得到性慾層面的快感,甚或射精。本來不少有這類異常嗜好的人只須要看看暴力影像就能滿足他們的欲望,但快樂殺人犯卻未能滿足,不殺人就無法得到快感。

快樂殺人犯大部份小時候都有虐待小動物甚至殺害,不斷升級,到最後不殺人就無法得到快感,是為快樂殺人犯的典型行為模式。(見虐待動物)。故此美國有些州會重罰虐待動物的人。

逮捕

一般而言,犯案越多越容易被逮捕,但因為快樂殺人連續犯襲擊的都是一些素未謀面的人,與受害人的接觸點──破案的關鍵──極少,甚至近乎沒有,令到破案的難度大為增加,故此很多都沒法偵破。因此,特別在美國,就發展出罪犯側寫這種方法。

殺人事件如果不見屍體是難以起訴的。雖然並不代表不能起訴,只是縱使有明確的環境證據支持,但缺乏決定性證據證明受害人已經遇害,否則不可以起訴。故此如果受害人是無家可歸的人、離家出走的少女、或者妓女的話,被殺時既無人目擊,屍體又被埋在山上的話,只要未找到屍體,很大機會只會被列入失蹤人口,法庭不會發出搜查令,殺人事件就極容易變成完全犯罪。

舉例

吳志達,生於香港,1980年代移居美國,在當地謀殺數十人,不少家庭全家被擄走,囚禁於密室之中,迫令女士擺出性感姿勢,但最終一一被殺害,現存的錄像中常出現嬰兒哭泣聲。案件轟動美國及香港。

亞伯特費雪,綽號為“發狂的月光殺手”、“Wysteria 狼人”與“布魯克林吸血鬼”。他是具有戀童癖傾向的美國連環殺手,並對大約300位的受害者作出性侵犯行為,亦殺害了15名幼童。亞伯特在殺害他們後還會肢解與吃下他們的屍體,並有自虐的傾向。

快樂殺人快樂殺人

開膛手傑克,英國人。1888年8月7日到11月9日間,於倫敦東區的白教堂一帶,以殘忍手法連續殺害至少

五名妓女的兇手代稱。犯案期間,兇手多次寄信到相關單位挑釁,卻始終未落入法網。其大膽的犯案手法,經媒體一再渲染,引起當時英國社會的恐慌。至今他依然是歐美文化中最惡名昭彰的殺手之一。

阿明·邁韋斯,德國人,原本職業為電腦技術人員。他因為在網際網路聯繫上一名自願者,一起安排計畫殺死並吃掉他。2002年冬被捕後因為其行為而聞名於世,德國國內更被蔑稱為“羅滕堡之食人鬼”或“大屠夫”。入獄後邁韋斯改變為素食者,並志願協助處理人食人個案及有實行或被同類相食傾向的病人。

酒鬼薔薇聖斗原名 東真一郎 是一位日本神戶市14歲學生,犯行後所用的自稱,該名少年在1997年3月至5月間,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這起事件因日本傳媒報導錯誤,所以又被稱作“鬼薔薇”。由於日本司法程式嚴禁確揭露少年犯的身份,少年的真實姓名沒有被傳媒公開。犯人的行為血腥殘忍,進行包括分屍、破壞屍體、寄送挑戰信等兇殘犯行。

宮崎勤,日本人。先後綁架、傷害及殺害四名年紀介乎4—7歲的女童,然後拍攝裸照猥褻、奸屍、吃屍、飲血,幻想吃掉女童後會令死去的爺爺復活,幾個月後被害女童的家屬都收到一隻紙箱,裡面放著被害女童的骨灰,犯案過程甚至被拍成錄影帶作為他個人的收藏品。他在1989年因傷害他人身體與謀殺而被捕。律師以心智失常為由想為他脫罪,但未被法官接受。主審法官藤田宙靖前年宣判死刑時表示:“被告為滿足變態的性慾而殺害4名女孩和致一名女孩受傷,罪不可赦。”2008年6月17日宮崎勤在東京監獄被問吊,多年來他未曾向受害人家屬道歉,反而向治療師說:“請你告訴全世界,我是一位好人。”

林過雲,香港連環殺手、強姦犯,有“雨夜屠夫”之稱。他在犯案前為一名夜班的士司機,而案件中受害者均為女性。犯案時多為下雨的晚上,他以的士把目標接載到僻靜地方,然後迷暈殺害,進行奸屍並把屍體的性器官部份肢解作為標本,並放在位於土瓜灣貴州街的寓所。林過雲涉嫌於1982年2月至7月間殺了4名女子,每一次作案後,他均會為已肢解的人體殘肢拍照。於一次沖曬照片時,無意中被沖曬店員工發現相有可疑報警,始將案件揭發。同年8月18日於灣仔一衝曬店被捕。案件於1983年3月3日起開審,林過雲起初被依例判處死刑,及至於1984年8月被港督尤德會同行政局赦免,改判終身監禁。

龍治民,陝西省商洛市商州區楊峪河鎮王墹村人。1983~1985年間,龍治民製造了新中國最大的個人惡性殺人案,在自己家中連殺48人,並將屍體埋在自家院中。他神志正常,無任何精神症狀。1985年8月30日,陝西省檢察院商洛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將龍治民夫婦提起公訴。1985年9月20日,商洛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二人極刑。二人提出抗訴,陝西省高院來人提審後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1985年9月27日,龍治民夫婦被處決。

參考書目

台灣先智 1996.7 ISBN 957-8909-37-3

台灣先智 2002.08.01 ISBN 957048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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