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障礙

心智障礙

心智障礙,根據美國智慧型不足協會之定義是指在發展期間〈自受胎到滿十八歲〉,智力功能顯著低於常態,同時伴隨有適應性行為方面的缺陷。當我們說一個人是心智障礙者時,就是說他在學科學習和處理日常生活以及對周圍事物的了解和環境的適應能力方面,比同年紀的同伴顯著的緩慢。

(圖)關愛心智障礙人士助殘系列活動關愛心智障礙人士助殘系列活動

成因

任何原因造成腦構造或其新陳代謝障礙,使腦功能受損都可能導致心智障礙。可能的原因可依出生前,出生時及出生後三個時期:

出生前

遺傳因素:包括新陳代謝,營養,內分泌,及礦物質等機能的異常。如苯酮尿症就是人體內不能合成某種蛋白質所引起的不正常代謝遺傳。

感染因素:孕婦感染德國麻疹或梅毒等。
染色體異常:染色體數目或構造基因,放射性,藥物,病毒之影響引起變異。如唐氏症就是第21對染色體上多了一條所導致。

血液的RH正負不一致:母親血液的RH抗體進入胎兒,胎兒的紅血球受到破壞而形成黃疸,細胞也形成核黃疸

(圖)鄧玉嬌患心智障礙鄧玉嬌患心智障礙

而死亡,在腦部造成腦損傷。

中毒因素:妊娠中毒,藥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酒精中毒。

出生時

骨盤狹小。

因早期破水。

臍帶扭轉引起缺氧。

早產、晚產,或體重過輕等懷孕異常而導致。

生產時使用鉗子分娩,真空分娩不當而傷及胎兒或分娩時間過長導致缺氧等。

出生後

外傷:直接傷害到嬰兒頭部或腦部,以致引起出血或腦 細胞受損等。

傳染病:腦炎,腦膜炎等腦疾病的影響。

文化因素:缺乏文化刺激,學習環境被剝奪,不正常親子關係等。

環境污染:因空氣及水源的污染;鉛中毒或營養不良等因素影響。智障者大約有1/3會合併癲癇,1/5合併腦性麻痹,同時容易合併呼吸、消化系統疾病、聽力、視力等感官障礙,極須專業人員之評估與治療。對於某些發生率高,可治療,但不治療則後果嚴重的特定先天性代謝疾病。如:苯酮尿症等,若及早治療可以避免智障要注意的是,大部分的心智障礙都是原因不明的,但可以肯定的是智障是不會傳染給別人的。

表現

當一個人患上心智障礙時,就是說他在學科學習和處理日常生活以及對周圍事物的了解和環境的適應能力方面,比同齡人顯著緩慢。這些能力籠統地包括了:

溝通:透過符號行為(如口語,拼字,手語等),或非符號行為(如臉部表情,手勢等)去理解或表達資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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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自我照顧:包括飲食、穿衣、打扮、如廁、個人衛生等能力。

居家生活:在家庭中日常的活動力情形,如做家事,一般維護等。

社交能力:適當(如結交朋友,微笑等)或不當(發脾氣,嫉妒,打架等)的社交行為。

使用社區:適當使用社區資源,如在社區中的行動能力,採購日常用品等。

自我引導:做決定能力,如了解與遵行時間表,表現適度的果決與自我的主張能力等。

健康及安全:維持自己於良好狀態,如適當的飲食,疾病的認明等。

功能性學科能力:認知方面的能力及在學校中所學的相關技能,如書寫,閱讀。

休閒娛樂:能反映出個人喜好與選擇的多樣化休閒娛樂的興趣,屬於公眾的活動則反映出年齡與文化上的適當性。

工作:擁有一份兼職或全職工作,或是參與社區中義務的活動。

程度

心智障礙者之間的差異很大,程度有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之分別,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心智障礙也會有不同程度之分別,所以在教育及照顧上會有不同的需要,不能一概而論。

案例

備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事件又有進展,對鄧玉嬌的精神病鑑定也有了結果,鑑定結論顯示:鄧玉嬌具有心

(圖)鑑定稱鄧玉嬌心智障礙鑑定稱鄧玉嬌心智障礙

智障礙,但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2009年6月5日,湖北巴東縣檢察院已經將鄧玉嬌起訴至巴東縣人民法院。檢察機關起訴鄧玉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檢方認為,鄧玉嬌在實施防衛的過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鄧貴大4刀,其中兩刀致命,鄧不治身亡。黃德智手臂受傷,傷口長11.5厘米,構成輕傷。檢方同時也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死傷者有過錯在先等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
鄧玉嬌在家人的陪伴下被監視居住,等待開庭。其聘請的兩名湖北律師,也到巴東縣檢察院查閱、複製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準備辯護。未經巴東縣人民法院證實的訊息稱,巴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鄧案。據曾經代理周正龍案的律師楊建軍介紹,防衛過當,首先不是一種罪,只是案件中的一個情節,供量刑時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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