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京都時代

後京都時代

後京都時代:巴厘島會議被看作是“後京都議定書”的談判起點,國際社會期待此次大會能為“後京都議定書談判”制訂“路線圖”。

簡介

後京都時代後京都時代

由於《京都議定書》在2012年到期,“後京都時代”國際氣候制度的走向是當前氣候談判的焦點。啟動後續談判大致有兩條途徑:在《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依據相關條款明確已開發國家和轉軌國家的未來減排義務,或者談判一個新的議定書。以氣候變化為主題的多邊或雙邊合作也逐漸增多,如20國能源和環境部長會議,中、美、澳、日、韓、印6國的《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新夥伴計畫》,《中歐氣候變化聯合宣言》等。這可以看作是“後京都時代”控制氣候變化的另一種表現方式,但它們所發揮的更多是補充和推動的作用。
談判的內容限定在已開發國家和轉軌國家在2012年之後的新義務。美國由於不是議定書締約方,只同意參與討論。開發中國家的參與問題暫時未列入談判議程。國際氣候談判是一場錯綜複雜的國際經濟和政治較量,國際氣候制度變革無疑將是一個漫長而艱苦的過程。對全人類而言,“後京都時代”是難得的機遇,更是嚴峻的挑戰。

發展階段

後京都時代後京都時代

第一階段:上世紀70~90年代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79年,全球舉行了首次世界氣候大會,氣候變化首次作為一個引起國際關注的問題被提上議事日程。

1990年,各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小組發表了第一份氣候變化評估報告。以這份報告為基礎,聯合國大會於1990年建立了政府間談判委員會,開始進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談判。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暖給人類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目前全球已有190多個國家批准《公約》,成為其締約方。

第二階段:1997年~2007年

《京都議定書》時代

1997年12月,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舉行,會議通過《京都議定書》,對2012年前主要已開發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具體規定,設計出了三大創舉性制度:排放交易制度(ET)、聯合履約制度(I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

2000年11月,在海牙召開的第6次締約方大會期間,世界上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堅持要大幅削減它的減排指標,使會議陷入僵局,後來會議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繼續舉行。

2005年2月16日,旨在遏制全球氣候變暖的《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已開發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已開發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減排目標。

第三階段:2008年至2012年

備戰“後京都”時代

2007年12月,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尼巴厘島舉行,會議著重討論了“後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會通過“巴厘島路線圖”,致力於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後應對氣候變化的談判。

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在G8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

2009年12月7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將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將就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開啟新一輪的博弈。

2010年的坎昆氣候變化大會雖然拯救了岌岌可危的聯合國多邊氣候談判機制,但把核心問題都順延到了2011年11月28日—12月9日,在南非海濱城市德班舉辦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2011年12月,在德班氣候大會上,日本政府在氣候外交上“敗走麥城”。日本明確表示反對“單純”延長《京都議定書》,即便《議定書》在德班會議上獲得延長,日本也不會參加。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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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後京都”的最大特徵就是開發中國家將承擔起一定的減排溫室氣體責任,這正是會議討論的焦點。對於最大的開發中國家———中國而言,意味著可能將不得不直面“後京都”帶來的減排壓力。

其實,面對所謂“後京都”協定,與其視為壓力,倒不如視其為機遇更為合適。這個機遇就在於藉此外部因素,促使中國擺脫高能耗、高污染的發展路徑,同時實現企業外部環境污染成本的內部化。

其實對於中國而言,所謂減排壓力的到來其實只是時間早晚的事情,也就是說,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承擔起減排責任是一個必然。在這樣的前提下,一味滿足於憑藉開發中國家身份而獲得的寬限期,只會給未來的減排工作帶來更大的壓力和更為嚴重的後果。一方面,國外已開發國家懾於《京都議定書》的制約,在縮減自己國內污染項目建設的同時,把處於寬限期的中國視為此類項目的樂土,紛紛把碳密集產品和高能耗、高排放項目向中國轉移;另一方面,在地方利益和GDP崇拜效應推動下,使得各地為了招商引資而不辨良莠。

在這兩方面的共同作用下,很容易想到的結果就是,諸多高污染項目在引進外資的幌子下在中國生根落地。對於一些投資期達十幾年甚至更長的大規模生產項目,姑且不論給中國帶來的外部環境損害,一旦中國面臨減排壓力,將給操作帶來極大困難。即便強制性地“關停並轉”,也只能意味著毀約與更大的資源浪費。因此,面對“後京都”的即將來臨,與其被動等待,倒不如主動提高自己的環境考核指標,這也正是巴西、墨西哥等開發中國家的選擇,是為其一。

其二,對於飽受反傾銷之苦的中國企業來說,國際市場的低價格讓他們背負了一定的壓力。其實,這種低價是以低工資、高污染、高消耗為代價的。經濟學裡有個外部成本的概念,就是指某些經濟活動對他人、對環境造成了影響而又未把這些影響記入其成本。外部成本是使經濟主體忽視環境保護即不願意在環境保護方面投資的內在原因。而現在這樣一種外部性造成的惡果正在透過國際貿易而顯現。這樣的外部成本必須內部化,而看似為壓力的“後京都”協定正是這樣一個契機,既然外部壓力要求環保問題必須予以解決,而企業通過購置環保設施等內部化手段,不僅能夠達到減排的目標、使自然環境得以最佳化,更使得企業成本與國際貿易的矛盾理順,何樂而不為呢。

南極洲臭氧空洞、北冰洋冰層的融化,或許聽起來非常遙遠,但實際上,與之緊密相連的卻是中國引資體制的嬗變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升,在這一點上地球村居民的利益是一致的。

談判壓力

國際氣候變化談判已進入後京都時代。在這一階段,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進一步推進,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將繼續增長,有可能超過美國成為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家。中國將面臨越來越大的來自各方面的壓力,並最終影響到政治、經濟等方面。這些壓力體現在:

第一,後京都氣候變化談判的中心議題將包括建立公平、持久、有效的制度框架,長期減排目標和減排義務指標,促使美國回到控制氣候變化的進程中來,說服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大國參與減排等。中國的國情決定了參與國際氣候變化協定,將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獲取資金和技術支持,促進可持續發展和低碳經濟,也可以約束社會經濟發展空間,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目標實現。

第二,美國新總統歐巴馬2008年11月18日在全球環境高峰會上表示,他就任總統之後美國將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發揮領導作用,美國將再次積極投身有關談判,以有助於把世界帶入一個有關氣候變化全球合作的新時代,並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步驟。要求美國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20年降至1990年的水平,到2050年再減排80%。這預示著新一屆美國政府的氣候變化政策可能發生重大轉變,同時也意味著中國作為第二大排放國家,將成為全球壓力的焦點。

第三,國際上特別是已開發國家要求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大國承諾減排義務的呼聲越來越高漲。國際上的流行觀點認為,要實現氣候變化公約“把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的最終目標,要以中國實施大量減排為先決條件。

面對後京都時代的形勢,採取何種策略及相關行動參與氣候談判是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應對氣候變化關係到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全局,中國的發展模式與能源安全、經濟競爭力與對外貿易、國際地位和國家形象,必須統籌考慮國際、國內兩個大局,以積極姿態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

談判對策

在以往的談判中,中國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堅持開發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的立場,堅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應對氣候變化,為中國經濟的發展贏得了時間和發展空間。但是,在後京都時代中國面臨的談判壓力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有必要適當調整談判對策:

一是考慮制定溫室氣體與污染物減排協同控制戰略。在制定2011~2015年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目標,採取“無悔”策略,根據全社會成本最小的原則,強調以提高能源效率、改革能源定價機制、調整能源結構、最佳化產業結構、改變經濟成長方式、發展綠色經濟等長期措施來降低能源消費,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增速,實現節能減排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研究制定差別但有針對性的全球氣候談判戰略。具體採取:(1)針對不同利益集團的減排態度,審時度勢,加強同歐盟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支持談判,要求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上規定具體的技術支持比例;(2)加強同傘形國家集團(除歐盟以外的其他已開發國家,包括美、日、加、澳、新等)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和溝通,強調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實施的政策措施及其效果,特別是“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及效果,尋求共同利益目標與合作;(3)強化同開發中國家的同盟關係,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維護髮展中國家權益。

三是提出明確的中國政府的氣候變化談判立場。這個談判立場應強調體現人權和公平原則的人均碳排放量,在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可持續發展框架下解決氣候變化”和“堅持開發中國家不承擔減排義務的立場”原則下,在參與國際氣候變化行動和形式上作出新的選擇,考慮在已開發國家承諾提供技術支持條件下,可適當作出“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可再生能源和節能目標減排承諾。闡明中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規劃,將有效減緩未來中國的溫室氣體排放。在維護國家利益的基礎上考慮未來的談判聯盟與合作夥伴,抓住機遇,積極主動,獲取雙贏。

四是明確提出減緩氣候變化的技術和資金條件。通過談判,獲取國際資金和先進技術,提高中國資源利用率,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改善中國環境質量,達到以最少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和環境效益,既為減緩氣候變暖承擔應盡的義務,又促進中國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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