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彭山縣職業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彭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彭山縣職業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09〕21號),進一步加強全縣職業病防治工作,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眉山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眉府發〔2011〕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劃。

彭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彭山縣職業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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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彭山縣職業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彭山縣職業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

一、 防治形勢

職業病防治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勞動力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推進職業病防治體系建設,重視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全社會職業病防治意識逐步增強,大中型企業職業衛生條件有了較大改善,職業病高發勢頭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職業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但是,當前我縣職業病防治形勢依然嚴峻,突出表現在:

(一)職業病危害行業分布較廣。化工、冶金、建築、電力、醫藥、製鞋等行業不同程度地存在職業病危害。核輻射及核技術套用、電力輸送網路及電磁技術套用等行業發展迅速,職業病危害的範圍存在擴大趨勢。

(二)中小企業職業病危害較重。各類企業中,中小企業所占比例較大,許多中小企業生產工藝落後,設施、設備簡陋,作業場所勞動條件較差;部分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防治義務,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得不到有效治理,職業病的發病率居高不下。

(三)職業病危害較突出。縣內和外出務工人員中有部分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可能性較大,由於職業病報告不完善及職業病具有遲發性和隱匿性的特點,職業病發病率將有上升趨勢。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力量不足。我縣未建成職業病健康體檢機構,人員資質、技術能力、配套設施嚴重不足,不能滿足全縣職業健康體檢需求。相關部門職業衛生監管未形成合力,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裝備和人員缺乏,影響和制約了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五)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率和職業危害因素申報率低。有相當一部分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單位未進行職業病申報、職業衛生評價和竣工驗收就投入生產運作。

(六)職業病預防、控制技術急需提高。宣傳教育培訓力度不夠,應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強。

二、 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防治目標

(一)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目的。加強政府領導,強化行政監管,落實用人單位責任,依靠科技進步,著力解決嚴重危害勞動者職業健康的職業衛生問題,全面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 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採取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和科學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從源頭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

2.統籌規劃,分工實施。著眼長遠,不斷完善制度和監管體系,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主要職業病危害的程度和類別制定階段性防治規劃和考核指標,逐步落實。

3.突出重點,解決難點。著力解決目前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以塵肺病、職業中毒等職業病為重點,解決職業病防治技術和監管能力建設問題。

4.宣傳動員,社會參與。廣泛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增強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主體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提高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防治目標

1.總體目標

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範管理、勞動者監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全縣職業病綜合防治能力顯著提高,勞動作業環境明顯改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防治意識明顯增強,基本遏制職業病上升勢頭,勞動者健康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到2015年,塵肺病發病率控制在5%以下,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主要慢性職業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2.具體指標

到2015年,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95%以上,提高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率;職業病危害預評率達到70%以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率達到75%;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率達到75%以上;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65%以上;職業危害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5%以上;粉塵、毒物、放射性物質等主要危害因素監測合格率達到85%以上;接觸放射線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達到95%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定率達到95%以上。

到2015年,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5%以上;職業病防治監督覆蓋率比2009年提高25%;嚴重職業病危害案件查處率達到100%。監管網路不斷健全,監管能力不斷提高,監管合力不斷增強,對中小企業的監管得到加強。

建立1家職業健康體檢機構,加強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能力的建設和管理,職業病防治、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到2015年,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傷保險覆蓋率達到95%以上,職業病患者得到及時救治,各項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出台職業病診療救助政策,用於解決貧困職業病患者的診斷和治療費用。

三、 主要任務

(一) 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

1.建立防治主體責任制。用人單位法人是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依法設定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專業人員;建立職業病防治管理體系,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及實施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防範職業病的發生。加強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增強法律意識,強化責任意識,借鑑國家職業衛生示範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先進經驗,提高防治職業病管理水平。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2.落實預防、控制措施。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用人單位要依法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要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加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與控制,提供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為勞動者配置適宜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並加強防護用品使用的管理。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要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產生嚴重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定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3.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時要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落實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在高危行業推行職業衛生專項集體契約制度,並採取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

4.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及管理。用人單位要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衛生檔案。

5.切實做好職業病病人救治。用人單位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要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做好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定期檢查和妥善安置,確保職業病病人的權益。

(二)突出重點抓好職業病防治

1.塵肺病防治。實施粉塵危害綜合治理工程,提高生產機械化水平,推進清潔生產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設備,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輔料、產品和副產品中不得含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中禁用的物質。關閉生產工藝技術落後、粉塵危害嚴重、不具備防治條件的廠礦、企業。加強對塵肺等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監測,研究塵肺病發病規律,探索有效的干預措施。加強塵肺病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提高職業病診斷和治療能力,引進先進的治療技術和手段,使塵肺病患者能得到及時準確的診斷和治療。

2.重大職業中毒防治。實施重大職業中毒隱患防範治理

工程,開展中毒隱患排查,對生產設施、設備、場所進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學品生產、銷售、使用行業、企業的技術改造。開展職業中毒發病規律、健康損害機理、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監護及防護技術研究。建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信息檔案,對可能發生急、慢性職業中毒危害源實施隱患登記,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重大職業中毒隱患進行嚴密監控;加強作業場所密閉空間作業的管理,嚴格實施密閉空間的作業準入制度;對產生重大職業中毒隱患的設施、場所進行治理,完善應急救援措施。

3.職業性反射性疾病防治。實施反射性職業病危害治理工程,降低因放射線造成的疾病發病率。推廣套用放射性危害防護關鍵防治技術和措施,降低放射性損傷的發生;加強對核技術與輻射技術套用行業的職業病危害及環境影響評價,強化輻射安全和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完善輻射安全與防護措施,降低作業場所的放射性危害,防止輻射安全事故發生。落實接觸放射性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對於個人劑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限值的工作人員,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協查輻射安全防護措施方面的原因,對確因輻射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整改意見,督促完善落實輻射安全與防護具體措施。

4.加強農民工職業病危害防治。開展農民工職業病危害防護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增強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和維權意識。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農民工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

(三)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

1.加強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為重點,加大對設施、設備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投入,逐步建立職能分工明確、規模適度、精幹高效的職業病防治體系,負責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管理、指導和諮詢,並將職業病預防控制職能延伸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職業病防治網路,確保人人享有基本職業衛生保健服務。鼓勵社會資源進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領域,構建多層次、多模式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體系。加強相關專業人才培養,重點培養與基本職業衛生服務相適應的基層專業人才。

2.加強職業病防治監管體系的建設。堅持“總體規劃、統籌兼顧;分級負責、加強管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監管協調機制,強化部門聯繫協作,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基層監督隊伍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現場快速檢測、執法取證及通訊、交通等設備,提升監督執法能力,建立起與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覆蓋城鄉、功能完善、信息暢通、反應迅速的職業病防治監管體系。

(四)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保障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政策,健全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逐步提高保險待遇和標準。完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規程,進一步探索工傷預防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積極作用,落實職業病補償機制,使職業病患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積極開展職業病患者的康復工作,逐步完善適合我縣的職業病預防、補償和康複製度。

(五)加強對職業病的危害監測與重大職業病預警

加強職業病危害報告網路系統建設,加強職業病危害信息監測、報告與管理,建立和完善職業病信息監測、報告與管理網路,將職業病危害信息監測納入國家公共衛生信息監測系統。開展塵肺、職業中毒、職業性腫瘤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等的監測,建立職業病監測哨點,及時掌握職業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業和高危企業的發病特點和發展趨勢,研究重大職業病危險源的分布情況和職業病發病規律,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預警,研究探索有效的干預措施。

(六)加強宣傳教育

各部門要制定並落實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加強對基層領導幹部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將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教育納入全民普法計畫範圍。強化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法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培訓,積極推進作業場所健康教育。認真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等宣傳活動,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形成關心勞動者健康、重視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同時,鼓勵民眾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發揮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作用。

(七) 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防治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

以塵肺病、職業中毒、職業性腫瘤的預防控制關鍵技術為突破口,以防塵、防毒、防輻射、防噪音、防震動、防有害氣體等防護技術和職業中毒應急救治為重點,鼓勵和支持粉塵、放射性物質、毒物、物理因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防護和應急救援技術的研究及開發套用,開展重點職業病防治科技攻關。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強防治工作領導。把職業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將職業病防治重要指標、主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職業病作為重大疾病進行管理,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職業病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和職業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統一領導、指揮職業病危害突出事件應對工作,組織實施對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進行查處,並實行行政責任追究。

(二)健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發改、經信、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保、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衛生、國資、工商、安監、招商、工會等部門要依照法定的職責,充分發揮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息溝通、密切協作、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加大集中執法力度,推進全縣職業病防治工作。

1.發展改革部門:將職業病防治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於工藝落後,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項目要嚴格把關,防止職業病危害的轉移。對於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建設。

2.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加大職業病防治,督促工業企業依法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涉及職業病危害的中小企業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並落實各項防治措施,督促中小企業依法落實職業病維護建設項目“三同時”、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傳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及防護用品發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診斷鑑定及工傷保險制度等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監管工作。

3.科技部門:鼓勵開展職業病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

材料的科研,加強對科技成果推廣和套用。

4.公安部門: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進

行認真查處,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

5.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縣職業病診療救助政策,將符合救助條件的職業病病人家庭納入城鄉低保,並給予醫療救助;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職業病患者給予臨時救助。

6.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職工勞動契約實施情況、工傷等社會保險權益保障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損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7.環境保護部門:依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反射性同位素與放射性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規定,加強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工作單位的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加大對輻射工作場所的監督檢查力度,制定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嚴肅查處輻射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實施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調查處理工作,協助配合衛生部門實施輻射事故救援工作。

8.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所屬涉及職業病危害的企業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並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9.衛生部門:負責會同安全監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開展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反射防火器材和含反射線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應急工作。

10.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1.縣總工會要做好民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加強以職業病防治工作為重點的勞動關係的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契約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職業健康合法權益。

12.其他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履行各部門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

(三)加大監管和問責力度

各部門要按照職責要求,認真依法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要針對職業病危害特點和情況,加大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損害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對因失職、瀆職導致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發生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 加大防治經費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職業病防治籌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職業病防治。用人單位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保證必需的工作經費,對職業衛生監督監測和職業病防治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確保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與當地經濟社會水平相適應,並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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