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晰

弘晰(1694-1742),全名愛新覺羅弘晰,父為康熙朝皇太子胤礽(和碩理密親王),母為側福僅李佳氏.生於康熙三十三年,卒於乾隆七年.他是胤礽第二子,但因其兄夭折,所以他成為長子,又是康熙的嫡長孫兼皇長孫.子憑父貴,弘晰是康熙最寵愛的孫子。

弘晳(晰)(1694-1742),全名愛新覺羅弘晳,父為康熙朝皇太子胤礽(和碩理密親王),母為側福僅李佳氏.生於康熙三十三年,卒於乾隆七年.他是胤礽第二子,但因其兄夭折,所以他成為長子,又是康熙的嫡長孫兼皇長孫.子憑父貴,弘晳是康熙最寵愛的孫子.
雍正元年,弘晳封理郡王,六年晉理親王.乾隆四年(1739年)九月,乾隆帝以“諸處夤緣,肆行無恥”的含混罪名,將奉差在外的正黃旗滿洲都統弘升革職鎖拿,“押解來京,交宗人府”。乾隆帝指出,“伊所諂事之人,朕若宣示於眾,乾連都多,而其人亦何以克當。故朕仍盡親親之道,不肯暴揚。”這是“福寧首告弘晳一案”事發之起,乾隆帝採取慎重的態度,對於被牽連者予以保護,並告誡說:“此後王公宗室等,當以弘升為戒,力除朋黨之弊,念切國家,保全宗室之顏面”。福寧的身份不詳,很可能也是宗室成員,或是其屬下。
十月初,宗人府議奏,康熙帝十六子莊親子允祿與其子輩弘晳、弘升、弘昌、弘晈等人“結黨營弘,往來詭秘”,議請分別予以懲處。乾隆帝認為,允祿“惟務取悅於人,遇事模稜兩可”,至其與弘晳等人私相交結事,“朕上年即已聞知,冀其悔悟,漸次散解,不意至今仍然固結。”不過,“朕看王乃一庸碌之輩,若謂其胸有他念,此時尚無可料其必無。”乾隆帝還指出,弘晳等人“見朕於王加恩優渥,群相趨奉,恐將來日甚一日,漸有尾大不掉之勢,彼時則不得不大加懲創,在王固難保全,而在朕亦無以對皇祖在天之靈矣。”他首次披露,弘晳“自以為舊日東宮之嫡子,居心甚不可問。”本年遇朕誕辰,“乃制鵝黃肩輿一乘以進,朕若不受,伊即將留以自用矣。”乾隆帝決定,允祿免革親王,但革去親王雙俸及議政大臣等職;弘晳革去親王,仍準於鄭家莊居住,不許出城;弘升“永遠圈禁”;貝勒弘昌、貝子弘普、公寧和革爵,寧郡王弘晈仍留王號,“永遠住俸”。其實,此時乾隆帝已發現弘晳“有不軌之心,因事未顯著,是以從輕歸結,以見小懲大戒之意”,也就是說,在他的眼中,“惟以諂媚莊親王為事”的弘晳,還夠不上該案的主犯。
不久,從事邪術活動的巫師安泰在受審中供出,弘晳曾向他問詢“準噶爾能否到京,天下太平與否,皇上壽算如何,將來我還升騰與否等語”,這使弘晳所犯事由的性質,有了改變。乾隆帝據此認為他“心懷異志”,“其所詢問妖人之語俱非臣下所宜出諸口,所忍萌諸心者,擬以大逆重典,以彰國法,洵屬允當。”同時,又發現弘晳曾“仿照國制”,在府中擅自設立內務府下屬機構會議、掌儀等司,這種做法儼然含有以己為聖尊,與朝廷相抗之意,以致乾隆帝認為“弘晳罪惡”,較允祀允禟等人“尤為重大”。至於允祿,除去發現他“將官物私自換與弘晳”外,並無新的罪證,仍維持原處罰;弘升等人亦同。對弘晳的處處於是進一步加重:圈禁地由原鄭家莊府邸改於毗鄰皇宮的景山東果園內;除宗籍,改名為四十六。至此,該案以弘晳作為犯事主角,審理完結。
乾隆七年(1742年)九月,終年49歲。四十三年(1778年)正月,乾隆帝令將允祀允禟復其原名,本人及其子孫復入宗室的同時,已去世36年的弘晳也被恢復原名,收入宗籍。弘晳案的出現,有深刻的政治背景。有必要對案中人的有關情況,做一概析。
以往對於康熙朝晚期儲位之爭及雍正繼位問題的考察中,弘晳是一位為人們所忽略的人物。
允礽之子弘晳生於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七月,生母是允礽的側福晉李佳氏。其嫡母瓜爾佳氏沒有生子,逝於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七月。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允礽病故後,被追封為理親王。雍正帝以弘晳生母“奉侍二阿哥有年,人甚淳謹,著封理親王側妃。”足見,瓜爾佳氏死後,弘晳生母李佳氏實際上已替代她的位置。乾隆帝稱弘晳為允礽嫡子或長子,其來有自
弘晳向為皇祖所鍾愛。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十月第二次廢太子後,人們曾有因“皇長孫頗賢”,允礽可能再次被復立的傳言。允礽第二次被廢黜不久,弘晳的嫡長子,康熙帝的嫡重孫永琛出生,這無疑又為人們將弘晳與康熙帝傳位問題相聯繫,增加了一條紐帶。
允礽共有12子,弘晳排行第二。長子與弘晳同母,長弘晳3歲,11歲殤。第三子弘晉逝於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年22歲;第四子、第五子皆幼殤,未命名。第六子弘曣與弘晳嫡長子永琛同年而生,比弘晳小18歲。所以,雍正三年(1725年)六月,允礽去世半年後,雍正帝仍有“密親王(允礽死後封)子孫年幼,諸事未諳”之語,因當時除去年已32歲的弘晳外,余者皆未成年。這種狀況,使實際具有長子身份的弘晳在允礽諸子中鶴立雞群,格外突出,成為無可爭議的允礽的繼承人。
如果允礽不被廢黜,弘晳則將承繼大統。即使是乾隆帝本人,在其晚年也仍然承認這一點,他說:“且理密親王幸而無過,竟承大統,亦不過享國二年,其長子弘晳,縱慾敗度,不克幹蠱,年亦不永,使相繼嗣立,不斷年間,連遭變故,豈我大清宗社臣民之福乎?”
據《李朝實錄》載,康熙帝死後,人們有如下傳聞:
“康熙皇帝在暢春園病劇,知其不能起,召閣老馬齊言曰:‘第四子雍親王胤禛最賢,我死後立為嗣皇。胤禛第二子有英雄氣象,必封為太子。’……又曰:‘廢太子皇長子性行不孝,依前拘囚,豐其衣食,以終其身。廢太子第二子朕所鍾愛,其特封為親王。’言訖而逝。”
上述傳言不足信,但卻透露出一個重要信息:二廢太子後,因康熙帝喜愛弘晳,所以逐漸出現將三立允礽之說,並流傳很廣,達到朝鮮。在人們對胤禛繼位普遍表示懷疑的情況下,胤禛下屬人員以上述傳言為藍本,炮製出康熙帝喜愛弘曆,因而最終傳位胤禛之說,為後者並非名正言順的繼位作辯護、找根據。事實上,既然康熙帝並未因鍾愛弘晳而三立其父允礽為太子,他也不會因喜愛弘曆,而傳位於他並未予以特殊培養,而且年已45歲的胤禛。
雍正帝繼位後,為改變自己在朝中的孤立處境,並集中力量打擊允祀允禟集團,在對允礽父子予以防範的同時,還儘可能地加以安撫。他將弘晳封為郡王,讓其移住京城以北20餘里的鄭家莊。關於雍正帝著意籠絡弘晳的做法,《李朝實錄》中也有記載:“康熙皇帝即封廢太子之子為王,新皇以在邸時宮室服御,金銀臧獲及王府官屬,一併移給。又放廢人(指允礽),使之詣哭殯次,鏇即就錮。”廢太子允礽於雍正二年(1724年)十二月死於紫禁城內鹹安宮禁所,終年51歲。雍正六年(1728年)弘晳晉為理親王。
弘晳案發後,乾隆帝稱弘晳“亦不過昏庸無知之人耳”。這並非事實。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一月,在宮中股役的正白旗工匠華色,因違反康熙帝有關規定,按照大肉式樣,為弘晳偷制琺瑯火鏈,故被帶枷杖笞後流放,負責宮中製作的養心殿監督王道化、趙昌等亦因失查而受懲罰。康熙帝對此案很重視,但處理此案時,並未觸動弘晳,對他採取了保護態度。華色原曾“在二阿哥處服役”,此次弘晳是通過一位太監,向他傳達製作之事。這表明弘晳的交結面很廣,雖然其父被廢而受拘禁,但他自恃受皇祖國各地寵愛,竟然置皇祖禁約於不顧。華色知法犯法,則從一個側面說明允礽父子仍頗有勢力,令有畏懼。
見,弘晳由於在康熙帝去世前已被人們另眼相看,因而產生很強的優越感以及對皇位的希冀,並對雍正乾隆父子深懷嫉恨。
雍正帝在位期間,對宗室反對派成員無不予以嚴厲制裁,在這種政治氛圍下,為保全性命,弘晳不敢流露其不滿情緒,滿族高層統治成員即便對雍正帝有關舉措(如對允祀、允禟等大批宗室成員嚴厲鎮壓)有不同看法,也同樣不敢有所表示。乾隆帝繼位後,針對雍正帝施政中的失誤,採取了一系列糾偏措施,對受到懲處的宗室成員予以寬大處理,以期徹底扭轉雍正帝所造成的孤立被動局,重新獲得滿洲貴族上層的支持擁護。這是其糾偏舉措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乾隆帝一再標榜的所謂“盡親親之道”,“敦睦一本,加恩九族”的實質所以。於是允礻我與允禵從拘禁處獲釋,乾隆二年(1737年)又被分別封為輔國公;允祀、允禟、延信、蘇努等人的子孫重被收入玉牒,賜予紅帶;此外,乾隆帝還採取了其他相關措施。
乾隆帝於繼位初期寬大處理前朝遺案,大力改善與宗室成員關係的高速方針與舉措,這在客觀上為弘晳等人以隱晦或間接的方式,宣洩壓抑多年的不滿情緒,創造了有利氛圍。弘晳“仿照國制”,於府中私設內務府下屬司衙,製造臣工所禁用的鵝黃肩輿作為向乾隆帝生日進獻的禮物,他在乾隆帝面前“毫無敬謹之意”,被拘禁在宗人府聽審後,“仍不知畏懼,抗不實供”等等表現,都是他希圖獲得皇位,對雍乾二帝懷有嫉恨、不服心理的不自覺流露。
四年(1739年)十月,乾隆帝指出,允祿、弘晳等人“私相交結、往來詭秘”一事,“朕上年即已聞知”。整整一年前,即乾隆三年(1738年)十月,因永璉病故,乾隆帝令從正大光明匾額後撤出立其為皇儲的密旨,並將此事論題知允祿、弘晝及軍機大臣等。這等於宣告儲位已空。弘晳日漸顯露的以舊東宮嫡子自居的思想和“大逆不道”言行,以及他同允祿等人的交結,或許都與此不無關係。
總之,弘晳是康熙帝實施嫡長子皇位繼承制過程中既得利益的獲得者,這使其內心對於不唯嫡子是選,含有擇賢而立宗旨的秘密建儲,抱有很大成見,同時也對重獲皇位,存有幻想。
允祿是康熙帝第十六子,生於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生母為順懿密妃王氏,蘇州人。允祿“精數學,通樂事,承聖祖指授,與修《數理精蘊》”,並曾教侄兒弘曆使和火器。允祿在康熙帝諸子中年齡較小,沒有捲入康熙朝晚年諸皇子對儲位的角逐。與其眾多皇兄比,允祿生性較為安靜,熱衷於學業技藝,權力欲望相對小些。這也是康熙帝年幼諸子普遍具有的一個特點。雍正帝去世4天后(雍正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清廷頒布的遺詔中說:“莊親王心地醇良,和平謹慎,但遇事少有擔當,然必不至於錯誤。”反映了雍乾父子對於允祿的共同看法。
雍正帝繼位後,在清朝最高統治層中十分孤立,少數幾位於康熙朝晚期儲位之爭中保持中立,且在權勢上不曾對他構成威脅的皇弟,便成為他極力攏絡的對象,允祿即其中之一。元年(1723年)二月,雍正帝以允祿承繼皇太極之孫博果鐸為嗣,襲封莊親王,並針對王公大臣中有“謂朕鍾愛十六阿哥”的議論,予以駁斥。終雍正朝,允祿先後掌管內務府、宗人府事務,並擔任八旗都統等職,始終受到信任。乾隆初年,允祿與果親王允禮及鄂爾泰、張廷玉等人同為輔政,總理事務;其本人“食親王雙俸”;特別是當乾隆三年(1738年)二月允禮去世後,允祿在皇叔輩中的地位,已然首屈一指。允祿因弘晳案受到貶處後,又擔任過玉牒館總裁、掌理宗人府等職,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去世,終年73歲,賜謚恪。
弘晳案中弘升等4位同輩人的有關情況,根據《愛新覺羅宗譜》等史籍記載,簡述如下。
弘升是恆親王允祺第一子,生於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四月,生線為側福晉劉佳氏。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十二月封為世子,照貝子品級。雍正年間曾管理上(左馬右四)院、鑲白旗事務,雍正四年(1726年)五月因辦理旗務時“並不實力效力”,被革去世子,交付其父允祺,“在家嚴加訓誨”。乾隆帝繼位後,重新啟用弘升,授予正黃旗滿洲都統,兼管火器營事務。乾隆四年(1739年)弘晳案發,弘升受到懲處,但在晚年重受信任,任頭等侍衛、領侍衛內大臣等職。乾隆十九年(1754年)去世,終年59歲,賜謚恭恪
弘昌是怡親王允祥第一子,生於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十一月,生母為側福晉瓜爾佳氏。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封為貝子。乾隆帝稱弘昌“秉性愚蠢,向來不知率教,伊父怡親王奏請圈禁在家”,允祥死後才被雍正帝釋放,乾隆帝繼位後晉封貝勒。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被革去貝勒,逝於三十六年(1771年),終年66歲。他是被捲入弘晳案件的4位同輩參與者中,惟一一位身後未得賜謚者。不過,從他的率直性格與作風看,或許當其父在世時,他已公開流露對雍正帝繼位的看法,允祥怕惹事端而將其拘禁在家。
允祿第二子弘普生於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六月,生母是側福晉李氏,因其長兄出生之日即夭折,弘普實際上是允祿的長子。乾隆帝繼位後,他被封為貝子、掌鑾儀衛事、管鑲藍旗滿洲都統事。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弘普雖因弘晳案牽連,革去貝子,解鑾儀衛任,但當月即封為奉恩鎮國公,翌年擔任宗人府右宗人。他逝於乾隆八年(1743年),終年31歲。去世當年被追封世子,賜謚恭勤。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允祿死後,弘普又被追封為和碩莊親王。
弘晈是怡親王允祥第四子,生母是嫡福晉兆佳氏,他與堂兄弘普同歲,生於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五月。雍正八年(1730年)八月,即其父去世3個月後,弘晈被封為寧郡王。乾隆四年(1739年)十月弘晳案發後,乾隆帝認為弘晈本應革退王爵,但“此王爵,系皇考特旨,令其永遠承襲才”,故從寬保留王號。弘晈死於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終年52歲,賜謚良。
綜上所述,捲入弘晳案的5個宗室成員之中,允祿深受雍乾二帝的倚信,弘普是允祿之子;弘昌、弘晈之父則是雍正帝最為信任,並予以特殊榮寵的怡親王允祥;弘升之父恆親王允祺雖是允禟的同母兄,但並未參與儲位之爭,因而當雍正帝繼位後,允祺基本上未受打擊。也就是說,在雍正帝清除允祀、允禟及其眾多追隨者的鬥爭中,上述宗室成員不僅未曾受到迫害,反而還是不同程度的獲利者(弘升的情況略有不同)。可是,他們卻對廢太子允礽的長子孫,本有希望繼承皇位的弘晳深懷同情,與之交往密切,這與雍正帝長子弘時竟站到皇父政敵允祀允禟集團一邊,何其相似!所不同的是,弘時的政治態度與他在皇位繼承中的失意,有因果關係,而允祿等人則是雍正帝繼位的受益者,居然也站到雍正父子的對立面。這就表明,雍正帝清除政敵的殘酷行徑十分不得人心,除去受打擊者的家屬及其眾多同情才外,甚至連雍正帝的親信允祿本人,以及允祿和雍正帝最倚重的心腹允祥兩人較年長的兒子們,也都對此不以為然。乾隆帝繼位後,對大部分受到雍正帝迫害的宗室予以平反,政治氛圍一度相對寬鬆,允祿等人長期被壓抑的不滿,以及對遭到迫害者懷有同情等複雜情緒,終於得以有所表露,並與弘晳的耿耿於懷與希冀之心,一拍即合,最終釀成弘晳事件。康雍時期儲位之爭的餘波在乾隆初年仍有顯現,足見這場因儲位而引發的政治鬥爭影響久遠。
值得注意的是,捲入弘晳案的5位宗室成員,除去允祿外,其餘4位弘晳的同輩有,有3位是長子(弘升、弘昌、弘普),一位是嫡子(弘晈)。具有長子或嫡子身份的宗室成員,同情、支持廢太子的長子弘晳,這一現象不能僅僅視為偶然巧合。它多少反映出,清朝入關近百年後,滿洲貴族對於宗法制嫡長觀念的看法,已發生變化,從牴觸轉向接受。
弘晳不甘心其父的失敗結局,在皇權的集中與強化即將達於極致的客觀形勢下,顯露不臣之心,無異於以卵擊石,自取敗亡。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乾隆初年仍然健在的中一位康熙朝儲位之爭的失敗者允禵。他從拘禁地被釋放後,一改以往桀驁不馴之態,故被晉封為恂郡王,任正黃旗漢軍都統,總管該旗覺羅學,“甚屬恭恪,竭誠供職”。乾隆二十年(1755年)正月,允禵以68歲高齡去世,賜謚勤。雍正十三年(1735年)五月,允禵嫡子弘明生子,是為其嫡孫。弘明向為皇祖所喜愛,康熙五十八年(1719的)夏,康熙帝曾為之一手操辦婚事。弘明之子出生數月後,雍正帝去世,允禵隨即獲釋。允禵為嫡孫命名永忠,體現出他對皇考康熙帝的深深懷念與忠誠不貳之志,同時,也透露出他決意改弦更張,謹慎行事,以度餘生的想法。皇位繼承制度變革中的巨大波折,致使允禵與皇位失之交臂,而皇權的強大威懾力與強制力,又迫使他不得不深藏心中積憤,貌似恭順,以苟全性命,求得善終。此中感受,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允禵的政治態度,也深深地影響了他的子孫後代。其實,這種情況在遭受雍正帝打擊的宗室中,帶有一定普遍性。
乾隆帝對弘晳案的處理方式,頗具特點。除去對弘晳本人終身禁錮外,其他人多又予以任用,而且無不使之善終。他接受雍正帝的教訓,審理此案時既採取寬大方針,又晝不泄露內情,縮小其影響,以便與其繼位後即行實施,並已初見成效的“敦睦一本”,加強宗室團結的方針,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乾隆帝也極不願因弘晳案發,致使人們重提康雍之際儲位鬥爭之事,實際上,這正是他的大忌之處。當然,乾隆帝所以對弘晳案予以寬大處理,根據原因還是皇權已極度集中與強大,他能夠牢牢控制所有臣工。弘晳等人縱有不滿與牴觸情緒,但無從動搖他的絕對統治。所以,乾隆帝也完全不必像雍正帝那樣,以反對派進行嚴厲打擊與重處。
弘晳案是康熙朝晚期儲位之爭的餘波,它的迅即了結,為康、雍、乾時期綿延數十年的儲位之爭,永遠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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