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人民出版社

廣西人民出版社

廣西人民出版社成立於1952年,是廣西創建最早的綜合出版社,以出版社科類圖書為主。設有三個策劃編輯室和文字編輯、總編室、著作權室、印製裝幀部、計財部、發行部、市場圖書中心等部門。年平均出書品種200多種,建社50多年來,共出版圖書一萬餘種,其中一大批圖書獲全國優秀暢銷書獎,還有《孫子兵法與企業管理》等40多種圖書通過著作權貿易的形式授權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和港台地區出版,被中國新聞出版署授予“良好出版社”榮譽稱號。

概述介紹

廣西人民出版社廣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作品
廣西人民出版社成立於1952年9月18日,是廣西創建最早、歷史最悠久的出版社。在5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廣西人民出版社始終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努力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宣傳黨的改革開放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在弘揚民族文化,傳播和積累科學文化知識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從廣西人民出版社逐步分離出各個專業出版社。分社後,廣西人民出版社由一個大綜合出版社演變成一個以出版政治理論為主,社科領域多學科、多層次讀物並舉的綜合性地方出版社,開始了新的發展階段,逐步形成了以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主導,具有鮮明主鏇律和多樣化、多層次、多側面相結合的出版特色。

目前,廣西人民出版社擁有一支年富力強、知識結構合理的編輯出版隊伍,具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有62人。年均出版新書200餘種。出版社極力推進出版結構多化,主辦了《少女服飾》(半月刊)、《金色通道》(月刊)、《飛越足球》(旬刊)等三本雜誌。面對競爭激烈的圖書市場,廣西人民出版社將不斷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形成上下一心,團結向上,積極主動求發展的精神狀態和工作氛圍,努力為廣大讀者奉獻出更多更好的圖書精品。

社會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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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九五”期間,廣西人民出版社 全體職工抓住機遇, 進一步解放思想, 勇於開拓,在哲學、經濟、法律、歷史及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研究等圖書的出版上形成了特色和規模,在出書品種、檔次、質量上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各項圖書評獎中均獲佳績。特別是進入“十五”後,出版社著力於從粗放型向經營型轉移和追求數量向優質高效的階段性轉移,出版社無論在社會效益方面還是在經濟效益方面都創造了不俗的業績: 其中, 《廣西經濟發展戰略總體構想》獲中共中央宣傳部“五個一工程”一本好書獎。 《縣級領導工作的理論與實踐》、《中國100系列》、《中國封建王朝興亡史》、《鄧小平:社會主義運動史上的第三次飛躍》、《鄧小平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理論與實踐》、《草根的力量——台州戲班田野調查》獲中國圖書獎,《太平天國史叢書》、《新桂系史》獲國家圖書獎提名獎,《西方人生精神》、《王任光的故事》等10種圖書獲全國優秀青年讀物獎,《脫貧致富關鍵在黨》、 《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書系》 獲全國優秀黨建讀物獎,《與官員談西方經濟學》、 《紅旗飄飄》《校園拒絕邪教》、《時政新概念學習手冊》等近10種圖書獲全國優秀社科暢銷書獎,《當代哲學人類學》、《世界遺產大典》、《“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書系》等200多種圖書獲省級優秀圖書獎,《中國100系列》繪畫本及文字本等30多個品種的圖書通過著作權貿易的形式授權海外的出版機構出版。1995年被新聞出版署評為全國首批良好出版社。1996年廣西人民出版社被廣西區黨委宣傳部評為廣西新聞出版系統先進單位,1997年又被新聞出版署授予良好出版社榮譽稱號。

機構設定

廣西人民出版社廣西人民出版社出版作品
廣西人民出版社成立於1952年,是廣西創建最早的綜合出版社,以出版社科類圖書為主。目前,廣西人民出版社擁有一支年富力強、知識結構合理的編輯出版隊伍,現有員工98人,正式職工66人,聘用人員32人,離退休職工22人。其中在崗職工博士1人,研究生14人,本科學歷59人,副高職稱以上17人,其中正高職稱3人,中級職稱27人,初級職稱18人。設有三個策劃編輯室和文字編輯、總編室、著作權室、印製裝幀部、計財部、發行部、市場圖書中心等部門。年平均出書品種200多種,建社50多年來,共出版圖書一萬餘種,其中“太平天國史叢書”、《新桂系史》、《中國封建王朝興亡史》、《與官員談西方經濟學》、《三國演義與經營謀略》、《中國古代十大悲喜劇》、《世界十大古典悲喜劇》、“影響中國100系列叢書”《孫子兵法與企業管理》等一大批圖書獲全國優秀暢銷書獎,還有《孫子兵法與企業管理》等40多種圖書通過著作權貿易的形式授權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國家和港台地區出版,被中國新聞出版署授予“良好出版社”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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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品家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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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鴻訴廣西人民出版社在出版的圖書編委會名單中將其名字印錯署名權糾紛案

原告:李家鴻,男,66歲,廣西大學副教授。

被告:廣西人民出版社。

1992年6月30日,徐君慧等人與被告廣西人民出版社簽訂了一份圖書出版契約,約定由被告於1993年12月30日前出版由徐君慧任主編、原告李家鴻及黃南津任副主編的《實用分類典故辭典》一書。此後不久,該書編委會名單隨書稿一併送給被告。1993年9月,在書稿付印前,該書副主編黃南津又抄了一份編委會名單交給被告負責此書的責任編輯。1994年5月。黃南津發現所送樣書上李家鴻的名字有誤,印成了“李家洪”,即向被告方的有關人員提出異議,但未得到被告重視。不久,該書即對外發行。此後,原告李家鴻曾多次與被告交涉,被告組織人員對庫存的該書署名失誤處進行了改正,也承諾今後該書再版時予以校正。但被告有關人員在向原告李家鴻表示歉意時不夠冷靜,結果不歡而散。原告李家鴻在要求被告採用書面形式道歉的意見被拒絕後,於1994年8月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被告在出版的《實用分類典故辭典》一書中,過失將其名字“李家鴻”印錯為“李家洪”,致使其身份處於不穩定狀態。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採取措施更正,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被告廣西人民出版社辯稱:原告的名字有誤,是因補送的編委會名單原稿有誤,責任不在本社。本社在得知有誤後,本社有關人員已向原告當面陳述事因,表示了歉意,並對庫存書署名失誤處作了更正,還承諾今後重印時校正。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履行圖書出版契約中,被告明知在出版的書中將原告名字中的“鴻”誤印成“洪”字,仍對外發行,主觀上有過錯,由此造成原告身份處於不穩定狀態,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向被告交涉後,被告已採取措施更正屬實。被告提出原告的名字有誤,是因補送的編委會名單原稿有誤,證據不充分,不予認定。原告索賠可酌情考慮,但索賠5000元過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該院於1994年11月11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人民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後向原告李家鴻賠禮道歉;

二、被告廣西人民出版社對庫存的書進行有效地更正,以後再版要更正;

三、被告廣西人民出版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60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沒有抗訴。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中包括的人身權性質的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此規定應有兩層含義:一是為了表明作者是誰,應當由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而不應當由不是作者的人署名;二是為了表明作者的確定性和作者本人的意願,應當署作者真名或由作者決定署筆名、假名。這項權利的實現,既靠作者本人依法親自行使,也靠獲得作品使用權的他人依法正確表示而實現。因而,獲得作品使用權的人,有義務依作者的意願正確表示作者的署名,如違反這項義務,即能造成作者身份不確定的法律後果,是對作者對作品享有的署名權的侵害。本案被告作為出版單位,應按作者的正確名字在出版的作品上給予署名,這本是常識,但其疏忽大意,特別是在已經指出有誤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更正,將書出版發行,只能說明其主觀上有過錯,對由此造成的已發行在外的圖書上未能正確表明作者的正確名字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在原告向其指出錯誤後,已經採取了更正措施,並表示了賠禮道歉,似乎已無必要再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和採取更正措施。但在原告進行賠禮道歉時,被告有關人員表示歉意不冷靜,導致了不歡而散的結果,未起到賠禮道歉的作用;被告原承諾再版時將重新校正,只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而不為法律所確認的一種民事責任,且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故再判決被告承擔上述兩種民事責任,是正確的。

本案發生的糾紛,雖是在履行圖書出版契約中發生的,似乎可以認為是被告不正確履行契約義務所造成的。但原告只是契約一方當事人的組成成員之一,而其提出的署名問題只是人身權,這種人身權是基於特定身份產生並具有對世的性質,因而,本案不能作為契約糾紛定性,而應以特定人之人身權上所產生的糾紛定性。故判決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條件)是不當的,而應適用該法第十條第(二)項即評析開頭所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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