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華南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廣東省華南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華南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07年11月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 目前,基金會在學校設立的獎助學金、獎教金及校園基本建設基金等各類基金總數近400項。基金會保證捐贈款的使用符合捐贈者的意願,並適時向捐贈方提供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動和凝聚社會各方力量,支持華南理工大學的發展。

業務範圍

管理使用基金,用於獎教獎學助困、發展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理事成員

譽理事長:萬慶良 王迎軍 劉正義 劉樹道 劉煥彬 成思危 許瑞生 何鏡堂 余雄武 宋 海 張海明 張群山 李元元( 以姓氏筆劃為序)李東生 李卓彬 陳 成 陳 堅 龐 正 林衛平 林樹森 林曉紅 羅愛梅 胡哲一 莫道明 梁偉發 黃宏生 黃建平 黃維崧 蔡 麗 蔡建中

名譽理事:區浩光 方貴權 王 斌 王文生 王世榮 王樂夫 王偉賢 王安利 王佑任 王杏生 王和生 鄧梁波 馮文暉( 以姓氏筆劃為序)盧如西 葉 茂 白 濤 劉大允 劉小輝 劉安華 劉志宏 呂廷秀 呂貽強 朱江洪 朱培坤 許 冠 何小鵬何少聰 何新明 吳周春 吳耀根 張 弢 張 波 張志東 李 華 李 挺 李 琳 李永喜 李伯天 李佘少鴻 李錦生 李漫鐵 楊 懂 楊安坪 楊炳生 楊曉西 沈 暉 肖偉昌 陳偉榮 陳國雄 陳建發 陳建新 陳鐵群 陳維英 陳鍛成 麥伯良 冼 燃 易賢忠 林 魁 林伯洲 羅 飛 羅遠芳 鄭海法 姚振華 姜豐偉 胡廣良 胡建新 郝鎮熙 鍾奮強 鍾烈華 唐魯州 徐迎賓 敖小強 莫天全 莫火材 袁文俊 袁金鈺 郭建基 高志青 勘 良 梁 偉 梁 明 梁 英 梁 捷 章 鋒 黃小喜 黃石生 黃昌華 黃榮添 黃家武 黃鴻明 曾惠典 曾穎如 溫志芬 韓大建 魯楚平 廖軍文 廖清清 譚頌斌 黎繼榮 霍東齡 瞿金平

理事長: 杜小明副理事長:彭新一 張振剛 劉琪瑾( 常務) 彭說龍 邱學青 朱 敏 章熙春

黨志理事:王丹平 馮小寧 吳春年 張澍生 李衛忠 李連柱 陳 艷 陳海佳 練偉傑 范家巧 趙永林 簡偉文 ( 以姓氏筆劃為序)

譚志偉監事:梁經銳謝小鵬

秘書長:陳 艷

財務總監: 蘇運法

副秘書長:許中華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華南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發動和凝聚社會各方力量,支持和推動華南理工大學教育事業的長遠建設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華南理工大學已接受的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五山路381號華南理工大學1號樓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接受社會捐助;

(二) 管理與運作基金;

(三) 資助華南理工大學學科建設、更新教學和科研設備;

(四) 資助華南理工大學人才引進和學術交流;

(五) 設立獎教獎學助困基金;

(六) 資助與華南理工大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活動;

(七)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華南理工大學教育事業;

(二) 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 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和貢獻,或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提案權;

(二) 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 對本基金會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 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資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社會捐贈;

(二) 投資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更新教學和科研設備;

(二) 資助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引進、學術交流;

(三) 獎教獎學幫助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四) 按照捐贈者意願與學校商定實施之項目;

(五) 與學校教育事業有關其它項目。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投資活動是指:

(一) 一次性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範圍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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