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廣東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廣東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全省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鑑定規劃、政策、標準和有關規定開展鑑定工作;組織編寫地方職業標準,承擔國家題庫廣東地方分庫運行工作;開發鑑定題庫及相關教材資料,提供鑑定教材和相關技術支持服務;受行政委託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換髮中英文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審核鑑定站(所)申報資格,對鑑定站(所)實施年檢。

培訓機構

1.廣東中大職業培訓學院

2.廣東英才職業培訓學校

3.廣東省海之珠職業培訓學校

4.廣東深寶藍職業培訓學校

5.廣東省五羊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6.廣東南大職業培訓學院

7.廣東行銷學會培訓部

1、考評人員級別和職責

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兩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鑑定;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鑑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2、考評人員的任職條件

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技師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高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考評人員應掌握必要的職業技能鑑定理論、技術和方法,熟悉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考評人員應遵守職業技能鑑定考評人員守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3、考評人員的申報和審核

各市根據本地區鑑定工作的發展需要和對照考評人員的任職條件,推薦人員參加省組織的考評人員培訓班的學習。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對上報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培訓。

4、考評人員培訓、考核和認證

考評人員的考核在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的指導下,由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培訓、考核和認證。通用工種考評人員的資格證卡,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

5、考評人員的聘任和使用管理

考評人員的聘任和使用由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統籌安排,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考評人員須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中聘用考評人員,並以聘任契約方式明確考評人員的責任、權利和利益。

(2)應採取不定期輪換方式派遣考評人員,組成考評小組。考評小組設考評組長一名,全面負責本組工作,並最終裁決有爭議的技術問題。考評組長應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經驗。

(3)考評人員在同一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內連續從事考評工作不應超過三次;考評小組成員每次輪換不應少於三分之一。

(4)考評人員任期為三年,聘任期滿,各市鑑定中心將考評人員聘任期的表現上報省鑑定中心審核,決定重新聘任與否。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審批與年審

1、書面申請

符合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標準的單位,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

2、資格審查

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對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①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先建點的要求,結合產業結構、勞動力市場需求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計畫,審查建立所(站)的可行性;

②按照《職業技能鑑定規定》提出的鑑定所(站)基本要求,對鑑定所(站)申請承擔鑑定工種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允許其承擔鑑定的工作及其登記和類別。

③申請單位填寫《廣東省職業技能鑑定所審批表》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建立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所(站),一要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二要按照勞動保障部及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規定,經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查,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建立行業特有工作職業技能鑑定站,應徵求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意見,經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查,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核准,由勞動保障部審批。必要時由省以上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對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進行審查。

3、審批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對申報單位的審查情況,研究決定是否設立該職業(工種)的技能鑑定所(站),以書面函復。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核發《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明確鑑定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標牌;建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應徵求所在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意見,經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查,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核准,由勞動保障部審批並核發《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明確鑑定的職業(工種)範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所》標牌。

4、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年審

(1)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工作按照勞動部的統一要求,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委託其所屬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

(2)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技能鑑定年度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場地、設備、檢測手段、人員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各方面對鑑定工作的反映等。

5、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年審結果的公告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年檢結果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核定後公布。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職責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實施職業技能鑑定的場所,承擔《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確定的各項業務工作,並負責職業技能鑑定的諮詢服務和信息統計等工作。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的資格條件

(1)具有符合所鑑定職業(工種)標準要求的管理規章制度。

(2)具有與所鑑定職業(工種)及其等級或類別相適應的物質條件,包括考核場地、設備、檢測儀器和基礎設施等。

(3)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和考評人員 為了保證各職業技能鑑定所(站)之間的一致性,還應當制定各職業(工種)鑑定所(站)的條件標準,由勞動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制定,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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